新冠肺炎疫情的肆虐给人们的心理造成巨大冲击和影响。基于疫情心理应激与心理援助的特点,心理援助工作者应以求助者为中心,聚焦于目标,采取评估、共情、积极资源取向的提问等融合并进的方法进行干预,这样才能使求助者在咨询时有好的体验并取得积极的效果。
《四库全书总目》对宋学特点的概括可以用一个词来形容,那就是“分裂”。道学与儒林的分裂是第一层,道学再分为朱、陆二派是第二层。《四库全书总目》由此确立的批评态度是重儒林而轻道学,重朱学而轻陆学。但二者又并非《四库全书总目》思想的决定因素。之所以要重儒林、重朱学而轻道学、轻陆学,支配其褒贬倾向的根本原因是重实学而轻玄学。作为清代官学思想学术结晶的《四库全书总目》充分认识到了宋学之巨变,并且给予了深刻而精要的阐释,这是其重要价值。问题在于,它丝毫不认为这是一种思想进步运动,而是将其作为思想史上破坏古学、瓦解正统的消极性、颠覆性因素加以批判。
在中国古典思想中,与将味理解和规定为人、事、物的本质相对应,知味被当作认识的主导形态与核心任务。知味通过味觉感受、体验而知,借助于味觉语词来表达。二者融合主观客观,充满了主观性与不确定性。知味以味为目标,依据“味范式”展开,具有经验的-实质的普遍性。不过,与自身交融并产生化学反应的、独特的“那一个”也始终是知味的重要目标。知味活动之展开,要求知者自觉敞开,让万物穿越自身。“我”与万物相互融合,共成一体。知味既可知其对象,也可知其自身以及物我共生一体的世界。味中含道,知味即可知道,这是中国思想最独异之处。
面对早期中国的尚声传统,嵇康深入音声内部重构了对音声的理解。在《声无哀乐论》等文本中,通过讨论音声之何所无与何所有,嵇康展示了回到音声本身的思想倾向。嵇康指出,音声之中有舒疾、躁静与是否和谐意义上的善恶,而不存在哀乐、功德、风俗、心志、形貌、吉凶、盛衰等内容,听者不能由音声而通达发声者。进而,嵇康批判了尚声传统下音声出于人心而表象人心的观念,并认为音声源于天地而感发人心,倾听者在音声所敞开的空间中呈现真实的自我。在此基础上,嵇康提出了作为理想音声的“至和之声”。“至和之声”出乎自然,能够发滞导情,涤荡世俗社会种种建制化束缚,进而引领出本真性的生存。从哲学史的角度看,嵇康回归音声本身的努力是魏晋哲人批判尚声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嵇康细致入微的辨名析理工作,一种新的音声经验以及基于此的新的生命形态逐渐成为可能。
把形当作命名的根据,是先秦形名家的重要观念。到了汉儒那里,则自觉地将命名的根基安置在声上。在《深察名号》篇中,董仲舒认为名号源于天地,也能够达天意,名号的实质是声音。在对名号及其科目的解释上,董仲舒使用了声训,由声及义,加强了“声名”与天意的关联。天不言说,人发其意,人言即天言,人意即天意。《春秋》作为圣人之言乃天意的抒发,而《春秋》大义则依托于辞而彰显。董仲舒的声名观念深刻地影响了汉代的思想世界,为汉代听觉中心思想的确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对声名观念的重思不仅对于理解董仲舒思想具有重要意义,也为重新认识汉代思想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荀子曾指出,商鞅是“世俗之所谓善用兵者”,但与孙吴之辈一样,所用的不过是“隆势诈、尚功利”的“盗兵”。《史记》记载商鞅不止一次率军战胜魏、楚,《商君列传》却只取一场战役中商鞅使用诈术取胜的一个片段加以描述。这些都是受传统道德史观影响的表现。20世纪以来,商鞅的军事家身份逐渐被更多学者承认。但在具体的历史叙事中,商鞅善于用兵的事实并未得到系统说明。据《孙子兵法》“用兵”一词的内涵,商鞅变法与《商君书》所反映的商鞅思想及其影响,再加上商鞅本人多次统兵胜敌,称其为“善用兵者”在传统兵学意义上应该是成立的。至于对商鞅的某些制度设计以及在军事行动中采用变诈手段给予道德批判,与承认他用兵为社会发展和天下一统作出贡献,两者可以同真,不构成逻辑上的矛盾关系。
新时代我国正处于高质量教育体系和教育强国建设的国家战略推进中,亟需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作为关键突破路径。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最终应聚焦于“职业院校高质量发展”这一核心原点。为此,基于系统性思维分析框架,构建职业院校发展的“ITDIPP”结构模型。该模型涵盖职业院校发展的理念追求系统、目标定位系统、方向动力系统、条件输入系统、组织运行系统与质量输出系统。这六个系统为构建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公平性测度提供了逻辑框架,也为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性表征提供了价值向度。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公平性是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其测度主要取决于职业院校质量系统与条件系统之间的比率,这一比率将综合反映职业院校是否取得真正意义上的高质量有效发展。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性表征为职业院校的办学效果、效率、效能、效益和效应,这“五效”表征是职业院校六个系统之间相互协同的耦合结果。同时,“五效”表征也对应着职业院校办学的信度、内在效度、外在效度、难度和区分度“五度”标准,即分别指向职业院校的形象、标准、能力、平台和品牌这五大建设。
推进职普融通服务高质量发展是建设教育强国的重要任务。从职普融通的实践来看,其存在三种可能路径:基于学校融通的职普融通,旨在创建独立或联合的新形态学校;基于学制融通的职普融通,意在构建职普教育的“立交桥”;基于课程融通的职普融通,强调教育性与职业元素相互渗透。职普融通的关键在课程,职普课程融通是推进新时代职普融通的关键路径,要以课程融通推进新时代职普融通的价值实现。在此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学习者学习时间与能力有限性这一逻辑前提,理解课程融通的内在基础是重构课程知识秩序,落实“三教”改革的融合实践行动。推进职普课程融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国家“不缺位”,提供完整的制度性支持;企业“不错位”,加大完整的专业性支持;社会“不越位”,强化完整的环境性支持;学校“不退位”,深化完整的自主性支持。
随着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类型关系的确立,学生评价改革重心也应从强化二者类型属性推至实现等值融通。然而,当前类型化、融通化、贯通化程度不深的问题同时存在于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学生评价中,二者人才培养深陷专业性不强、复合度较低、层次性缺乏等困境。将职普融通“类型—融通—贯通”三重核心属性系统融入学生评价改革关于“谁来改—改什么—如何改”等要素可知,从全纳到协同的主体构成、从并行到交互的内部体系、从差异到融通的保障条件是对改革理论图景的生动描绘。未来应紧扣改革要素落实所需,通过健全改革行动主体的引入与培育机制、构筑改革内部要素的落地与革新机制、完善改革保障条件的共建与共享机制,以学生评价改革的落实助推职普融通的落地。
新征程上,面对日益严峻的国内国际环境,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不仅是对马克思生产力理论中国化的创新与发展,而且是党中央领导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实践探索。从马克思生产力理论出发,才能回答什么是新质生产力、为何在此时提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时代命题,从而厘清新质生产力的演化逻辑。基于对新质生产力“要素新、技术新、载体新”现实特征的考量,多维度地剖析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作用机理,发现:“要素新”呼吁新的要素组合方式;“技术新”对要素配置主体间的协同提出了新要求;“载体新”有赖于新的配套设施及制度支撑。变革优化生产要素的配置方式以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从规范数据要素发展、促进传统要素提质增效,破解要素配置瓶颈、完善协同创新体系,合理优化存量要素、充分汇聚创新资源三个方面着手。
基于2008—2022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供应链网络,将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工作视作自然实验,探讨关键节点数字供应链建设如何影响上下游供应链韧性,发现:关键节点的数字供应链建设通过促进上下游新质生产力发展和改善上下游供应链环境,提升了上下游供应链韧性。调节机制显示,关键节点数字供应链建设对上下游供应链韧性的影响会受到节点供应链网络依赖性、稳定性和连通性的调节。异质性分析表明,在高科技、数字空间位置较高、处于成熟阶段的企业中,以及那些地理位置靠近关键节点、位于虚拟集聚程度大和产业链上游的企业中,关键节点的数字化供应链建设对提升上下游供应链韧性的效果更好。进一步分析发现,数字化政策不仅能够通过扩散效应惠及更广泛的供应链网络,还能够通过优化供应链网络结构、提高信息传递的效率,增强整个供应链网络的韧性。由此,为增强整个供应链网络的韧性,应加强关键节点的数字供应链建设,以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并通过供应链网络惠及更广泛的企业群体。
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是发展命题,更是改革命题。基于2012—2022年中国285个地级市的面板数据,实证分析全面深化改革对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影响效应和作用机制,发现:全面深化改革对于新质生产力发展有着显著的促进作用,且对渗透维度新质生产力的赋能作用更强。机制分析表明,全面深化改革通过资源配置效应,即优化生产要素配置和产业资源配置,间接提升新质生产力发展水平,且健康良好的营商环境在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过程中起着显著正向调节作用。异质性分析发现,全面深化改革对新质生产力的促进作用在发展阶段、地理区位、教育水平和新质生产力水平方面存在异质性,在改革加速期、东部地区、胡焕庸线沿线及东南区域、高教育水平和高新质生产力水平的样本中,全面深化改革的助推效果更为显著。未来,应以更大力度纵深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积极发挥全面深化改革对新质生产力的赋能作用;充分合理发挥资源配置优化的中介作用和营商环境优化的调节作用,为促进我国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动力支撑;坚持因地制宜、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公司社会责任的目标实现不仅依靠私法体系内部的规范协同,还需要社会法与公法的介入,故应当在整体法秩序中检视《公司法》社会责任条款的功能定位。界定《公司法》社会责任条款的组织法属性,有助于彰显条款个性价值,明确其调整经营者决策行为的功能,否则易造成裁判理念化或泛化。工具型利益相关者主义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视为实现股东利益的手段,并未改变股东利益至上的基本假设。沿此逻辑,《公司法》社会责任条款难以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裁判规范。在多元利益相关者主义框架下,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设定社会责任目的,以内部治理的方式承担社会责任。多元利益相关者主义体现了对私人意思自治和商人理性精神的尊重,符合我国公益类国家出资公司的特殊目的。如公司设定了社会责任目的,那么《公司法》社会责任条款应被视为对公司经营者的强制性要求,社会责任目的成为公司利益的构成部分。法院可以依据信义义务规范向公司经营者问责,从而使《公司法》社会责任条款成为具备约束力的裁判规范,确保承诺不流于形式,并防止法院过度介入商业判断。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2条中将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作为法院酌定可得利益的因素之一,当前多有观点认为其可发展为违约获益剥夺规则。对违约获益剥夺体系定位的讨论应当回溯到事物本质。违约获益剥夺若归入无因管理制度下,则会与现有规则发生体系违反。而不当得利的内涵和外延较为宽泛,将违约获益剥夺纳入其中仍有失正当。违约获利的可赔性来自可得利益的可赔性,因此,对于违约获益剥夺的讨论应当回归到损害赔偿的体系。虽然违约获益剥夺一定程度上超出了严格意义的完全赔偿原则的控制,但借助信赖利益和违约方过错程度仍可以找补其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