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慈善”背后的社会趋向反思

吴子明

吴子明. “社区慈善”背后的社会趋向反思[J].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 (6): 134-140.
引用本文: 吴子明. “社区慈善”背后的社会趋向反思[J].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 (6): 134-140.

“社区慈善”背后的社会趋向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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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吴子明,江苏丹阳人,上海商学院社会工作系外聘讲师、台湾中正大学社会福利学系博士研究生。

  • 中图分类号: D632.9

  • 摘要:

    “慈善”与“社区”是近代以来形成的概念,二者关系变化折射出中国社会的历史走向。从长时段来看,中国社会结构的变动与稳定构成“慈善”与“社区”关系发展的重要基础。“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历史性转变提供了“慈善”与“社区”关系新的发展前提。国家是推动当前中国社区慈善创新的最主要动力。想要维持慈善事业与社区之间健康有序的关系,在过去、现在乃至今后都依赖于国家的大力推动和有效约束。

  • 2018年12月,民政部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了《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在民政部两个内设机构名称里第一次出现了“慈善事业”和“社区治理”的字眼,分别为“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以及“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

    “慈善”与“社区”这两个社会领域热门的概念进入公众视野并非第一次。数年前,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立法过程引发的诸多讨论,“大慈善”理念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慈善领域一种意见认为,将慈善定义为“大慈善”,是一次巨大的慈善理念与公共伦理的升华。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由于中国社会需要解决温饱问题,只能将慈善定义为解决贫困问题,因而只能是国家救助政策的补充。一旦将慈善的范围扩大到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环保和社会服务等领域,慈善事业就自然和社会发展与提升有机地结合起来。

    ① 王振耀:《期待慈善法催生“大慈善”》,见《人民日报》,2016-03-10。

    如果说上述对于“大慈善”的观点比较偏向于在横向上扩大“慈善范围”理解的话,那么借助“社区基金会”概念的广泛传播,一时间全国各地掀起了社区基金会的注册热潮,“大慈善”的理念成功地在纵向上“落地”于中国基层的管理单元:社区。

    有人认为,由于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民政部的推动,社区基金会受到社会的关注,2014年被称为中国的社区基金会元年。在这种观点影响下,大家仿佛已形成某种共识,即未来中国慈善事业的基础在社区,社区越来越成为孕育慈善事业发展的丰厚土壤。但是,如果简单地将“社区”加上“慈善”,形成所谓“社区慈善”这样的概念组合,却又不厘清两个概念各自内涵与使用限度的话,这种凭空生造的新概念无疑是空洞的。在现实生活中,可以不加论证、忽略前提地将“社区”与“慈善”连在一起使用,但规范的学术研究不允许这样。

    ② 胡小军、朱健刚:《社区慈善资源的本土化:对中国社区基金会的多案例研究》,载《学海》2017年第6期。

    然而,以往关于慈善事业社区化或者社区慈善的研究忽略了概念之间的紧张关系,相当随意地使用这两个概念,让人以为二者有着天然的“亲近性”,但事实并非如此。只有在厘清“社区”与“慈善”概念内涵及其使用限度并辨明二者关系的基础上,才能勾勒出“社区慈善”在历史和现实中的基本面貌。同样,借助对当前“社区慈善”的讨论,可以折射出社会的整体走向与发展趋势。

    因此,本研究希望将目光聚焦于近代以来“慈善”与“社区”互动的过程,通过对中国慈善事业与社区关系的历时性分析,为当前社区慈善的讨论提供一种基于历史视角的反思。与夫马进、梁其姿、韩德林、游子安等人利用大量方志、文集、善书等作为研究材料的中国慈善史研究不同,本文更多的是基于“慈善”和“社区”等概念形成和流变的历史情境分析,使用的研究材料也大多取自同时期的报刊文章,力求还原历史上对于“慈善”与“社区”关系的社会公共讨论。

    本研究讨论的大致时段为清代嘉庆以来慈善组织的“小社区”化 到1980年代“慈善”与“社区”重新出现在官方话语体系的200年左右的时间。需要指出的是,“慈善”与“社区”的结合中国古已有之,从敦煌遗书中发现的400多件社邑文书即为一证。“社”作为一种自愿结合的民间互助团体,其活动明显带有互助性质。 这样的邻里互助体现了当时的一种社区慈善活动。只不过,古代中国社会的慈善活动大多是长期稳定社会结构下的邻里互助行为,缺乏现代慈善事业所承担的社会性功能。

    ①③⑤梁其姿:《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第185—238, 185—186, 195页,(台湾)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

    ② 王子今、刘悦斌、常宗虎:《中国社会福利史》,第151页,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近代以来,中国社会遭逢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将“慈善”与“社区”两个概念置于近代中国的历史脉络之下,可从“社区慈善”的发展窥见社会整体的发展趋势与方向。当前如火如荼展开的社区基金会实践掀起了中国基层社区慈善的一股热潮,对这一现象的反思亦可引发对未来社区和社会发展趋向的思考。

    梁其姿曾将明清以来慈善组织的发展分为两个时期:一是慈善组织的制度化,从1655年到1724年,大致涵盖了清顺治到雍正初期;二是慈善机构的“官僚化”,从1724年到1796年,包括雍正中后期和整个乾隆年间。在第二个时期,伴随着慈善机构的“官僚化”,出现了“儒生化”的现象,特别是到嘉庆之后,小社区的发展又一次激活了民间慈善组织的活力。

    韩德林所描绘的明朝晚期中国的慈善事业大多是由民间发起的,通过分析行善之人与社区的诸多案例产生了两点结论:一是某些捐助者认为法律规定的区域边界限制了其对身边同类的责任;二是大多数捐助者都希望扩大其善行范围,并对限制自愿捐赠提出质疑。这种来自民间对于慈善活动受到区域限制的观点到清朝嘉庆之后转变为慈善组织越来越关注于“小社区”行善问题。

    ④[美]韩德林:《行善的艺术:晚明中国的慈善事业》,第357页,吴士勇、王桐、史桢豪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

    余治在《保婴会规条》中提出“十里为限”,对此梁其姿评论道:保婴会明言以十里为限,十里是抽象数字,真正的意义在于保婴的责任从此落在较小的、有界限的社区,很可能是有较严密邻里监管网络的社区。这也就是这个时期善堂“分散”地设在较小社区的基本特点。因此,自清代嘉庆、道光以来,中国的慈善事业开始逐步与小社区产生更加紧密的互动,民间慈善组织也越来越多地活跃于基层社区之中。

    这种慈善事业与小社区之间的互动产生的关键在于国家能力的变化。在“康雍乾”盛世的虚名之下,清朝的国力日趋衰落。太平天国之后,江南地区越来越多的基层社会问题需要依靠民间慈善组织来解决,而这些慈善组织往往都是由地方精英主导的。这样的社会变化一直延续到清末“新政”时期,地方上推行的现代化使官方体系之外的地方精英势力获得了机会。

    ⑥ 孔飞力:《中国现代国家的起源》,第114页,陈兼、陈之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版。

    “慈善”一词最早出现在清朝末年,曾经出版《中国善堂善会史研究》的日本学者夫马进以1904年《东方杂志》第1卷第11号题为《论慈善事业中外之不同》的社论中使用的“慈善事业”为例,认为“慈善”与“善举”关联在一起使用是清朝光绪年间的事情。夫马进提出“慈善”一词很可能是在甲午战争到日俄战争间,借助红十字会(当时亦称“赤十字会”)由日本传来中国的词汇。

    ⑦[日]夫马进、胡宝华:《中国善堂善会史:从“善举”到“慈善事业”的发展》,载《中国社会历史评论》2006年第00期。

    笔者检索清末报刊亦发现,“慈善事业”一词最早出现于旅日的留学生们创办的各类刊物上。例如,1903年由浙江留日同乡会在东京创刊的《浙江潮》第7期曾刊登介绍嘉兴海盐县之慈善事业的调查会稿。从类别来看,海盐县当时主要有平籴局、育婴堂、团炼局、救火局、平材局、拯恤会、掩埋局、施药局和拯疾局等慈善事业。 1904年,在日本的江苏同乡会编辑并发行的《江苏》第12期中刊登了关于高邮之慈善事业的一张表格。与海盐县的慈善事业类似,当时高邮的慈善事业包括义仓、育婴堂、恤嫠会、立贞堂、水龙局、救生船、粥厂、务本堂、保甲局、瘫瞽局和施材局等。

    ①《调查会稿:嘉兴海盐县之慈善事业》,载《浙江潮》(东京)1903年第7期。

    ②《本省杂录:高邮之慈善事业表》,载《江苏》(东京)1904年第12期。

    “慈善事业”一词的出现体现了明清以来慈善活动的新发展,特别是在受到西方思想观念冲击之下的那些走出国门的先进知识分子对于传统中国慈善的反思。在当时,这些人认为“中外慈善事业”最大的不同在于“西人之慈善”目的在于“善待同类、高尚人格”,而“中国之慈善事业,无益于社会,而有害于文明”的原因是中国人投入慈善事业通常起于“祸福之心”。 至于为何西方会产生“善待同类、高尚人格”的慈善事业,《万国公报》1907年刊登的《慈善事业之发达》中的“记者按”有这样的表述:

    ③ 《论慈善事业中外之不同》,原载《时报》,1904-08-12,转载于《东方杂志》1904年第11期。

    人民公恕心,必原于宗教。行公恕之宗教,则成公恕之习惯。性偏狭之宗教,则成偏狭之习惯。此耶稣教国人之见解,所以与行他教者不同。而亦东方西方之风俗,所以悬殊也。

    从形式上将中国传统行善的各类组织等归到“慈善事业”仅仅是学习西方的第一步。至于为何西方慈善事业是先进的,而中国慈善事业是落后的,二者不同的原因何在,通过上述两篇当时报刊文章的介绍,可以发现当时这些先进知识分子对于“慈善”的认知已经触及思想和文化层面,而不是局限于中外器物、制度等表面的不同。他们认为正是宗教塑造的文化习惯不同造就了中西慈善的差异。

    相较于带有日文痕迹的“慈善事业”,“社区”来自本土社会学家的创造性翻译。1930年代,燕京大学社会学系在吴文藻等留美社会学者们的带领下开始转向“社区研究”,在此过程中将英文Community一词翻译为中文的“社区”。根据费孝通记录的吴文藻1935年12月1日在清华大学社会学会的公开演讲,“社区”是和“社会”相对而称的,创造这个新名词旨在从社区着眼,观察社会,了解社会。吴文藻认为,“社会”是描述集合生活的抽象概念,是一切复杂的社会关系全部体系的总称。而“社区”乃是一地人民实际生活的具体表词,它有实质的基础,是可以观察得到的。

    ④《现代社区实地研究的意义和功用》,载《社会研究》1935年第66期。

    与“慈善事业”类似,“社区”这一译名也带着中国传统文化的因子,“社区”与传统中国历史上的社邑、社仓和社学等名称一脉相承。有研究从源流上总结了古代中国文化脉络中五种关于“社”的含义:第一,社是土地之神;第二,社是古代乡村基层行政地理单位;第三,社是指民间在社日举行的各种迎神赛会;第四,社是指信仰相同、志趣相投者结合的团体;第五,社可指行业性团体。 1930年代吴文藻等人是在第二种意义上使用“社”这个词的,加上带有地域概念的“区”构造出区别于“社会”的新的译名:社区。

    ⑤ 陈宝良:《中国的社与会(增订本)》,第1—5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慈善事业”和“社区”这两个概念是当时国人“开眼看世界”后在认识西方新事物的基础上创造出的新译名。在当时社会更新换代的过程中,也会有其他类似概念不断对旧概念进行挑战。以“善举”向“慈善事业”转变为例,在1894年五卷本《盛世危言》中郑观应以《善举》为名介绍欧美各国的慈善事业,到了1900年八卷本《盛世危言》已将此篇改为《恤贫》,“善举”一词不复使用。同样,在西学东渐的过程中,“社区”和“邻里”这两个概念的不同使用也在早期中国学术界形成竞争关系。在吴文藻等人之前,葛学溥曾在英文著作中比较了中国家族主义下“社区”与“邻里”的不同意义,这为后来燕京学派创造“社区”的译名提供了一种学术视角。

    ⑥ 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册),第52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⑦ [美]葛学溥:《华南的乡村生活:广东凤凰村的家族主义社会学研究》一书结论部分,周大鸣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

    近代以来,“慈善”和“社区”概念的范围不断变化。民国初年,社会对于“慈善”范围的认知与清末时期已迥然有别。杭州惠儿院曾在其《救儿事业杂志》上刊登一篇《慈善事业之由来》的文章,通过比较欧洲各国地方自治提出了“慈善事业为地方上自治之一端”的观点。当时慈善实务工作者已将“慈善事业”与各类公共事业并列视为地方自治行政的内容,慈善事业涵盖了无钱合宿舍、癫狂救济、救儿事业、养老院、劳动介绍所、无钱病院及医药救助等内容。

    ①《慈善事业之由来》,载杭州惠儿院:《救儿事业杂志》,1913年。

    到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慈善”概念的使用范围不断缩小。1929年,国民政府立法院通过的《监督慈善团体法》第一条明确规定:本法称慈善团体者谓济贫、救灾、养老、恤孤及其他以救助事业为目的之团体。 由此可见,相较于清末留学生眼中的相对广义的慈善事业,此时官方眼中的“慈善”已是以救助为目的,要求慈善组织在“贫、灾、老、孤”几个领域开展活动。

    ② 《监督慈善团体法》,载《立法院公报》1929年第7期。

    ③ 当然,《监督慈善团体法》本身存在很大的立法局限性,具体可以参考曾桂林:《南京国民政府〈监督慈善团体法〉述评》,载《史学月刊》2018年第2期。

    相对于慈善事业日渐式微,“社区”概念却伴随着“社会”概念的兴起浮现于社会公众的视野中。费孝通在分析中国的乡土本色时指出,“社区”和“社会”在社会学中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现代社会是一个陌生人组成的社会。 伴随“社会”概念在近代中国的兴起,“社区”反而日益成为社会的基本单元。

    ④ 费孝通:《乡土本色》,见《乡土中国》,第1—9页,北京时代华文书局2018年版。

    1949年后的中国社会被孙立平等研究者视为“总体性社会”,国家作为权力和暴力的掌握者,无论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抑或是在社会领域,全面垄断了绝大部分资源的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除因短暂社会救济或抗美援朝时期曾有过大规模社会公众募捐活动外,“到1953年,慈善机构的福利计划全部由国家控制”。在城市,单位集体成为社会福利的主要供给者;而在农村,家庭依旧承担着重要的福利供养功能。在社会主义改造之后,“慈善”和“募捐”等字眼被看作是一种“资产阶级人道主义”和“糖衣炮弹”,“私人慈善活动几乎没有生存空间”。

    ⑤ 黄黎若莲:《边缘化与中国的社会福利》,第140页,商务印书馆(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

    “慈善”与“社区”概念消失在主流话语中的过程不尽相同。对“慈善”的社会主义改造,有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政权对于民间慈善组织的改造是“团结式”的,最终实现了“依靠人民力量建设新中国救济福利事业”的目的。对“社区”的社会主义改造,则是为了打破封建主义下传统的保甲制度,其结果是在单位之外的城市社区建立起居民委员会,以承担基层社会控制功能。这样的社会改造体现了当时社会的进步走向。这一时期,尽管“慈善”和“社区”都在中国悄然消失了,但二者所承担的功能和发挥的作用全部改由国家接手。“单位制”下建立的“企业办社会”的福利供给模式虽然是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特色之一,但企业却背上了越来越沉重的财务负担。

    ⑥ 李小尉:《一九四九至一九五六年国家政权与民间慈善组织的关系解析》,载《中共党史研究》2012年第9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中国改革的序幕,国家逐步放松了对经济和社会资源的控制,通过改革资源配置机制,在经济领域促成了市场经济空间,在社会领域重新发现了社会生活。1982年宪法恢复了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的设置,重塑了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1986年民政部正式提出“社区服务”的概念,让“社区”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短暂消失的词汇正式进入国家政策文件,进而被全社会所广泛知晓。此外,1980年代国家对于慈善事业的态度也从“排斥拒绝”变为“有限认可”,在政府鼓励下成立了大批带有官方色彩的慈善团体,特别是1994年中华慈善总会的成立,标志着新中国的慈善事业开始重新发展。

    国家能力变化在“慈善”与“社区”关系中起着关键作用。1980年代中期,国家重提“社区”并鼓励“慈善事业”, 这与清朝乾隆中期之后国力衰退后出现的慈善组织在“小社区”活跃的现象极为类似。当国家能力不足以解决社会问题时,必然会放松资源控制,给社会一定的空间以激发民间活力。

    不过,当前“慈善”与“社区”关系较之清末有所不同。一方面,自1949年以来依靠集中统一的国家权力行使,新政权通过对城市和农村社区的社会主义改造,逐步完成了对县以下基层社会的有效控制,打破了上千年来“皇权不下县”的现象。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当时的社会体制决定了“慈善”和“社区”暂无用武之地,两个概念失去了存在的现实依据,直到改革开放后才重拾发展空间。另一方面,1990年代中期以来,伴随国有企业改革的浪潮,大批人由“单位制”状态进入社区,国家迫切需要“慈善事业”和“社区”在社会上扮演重要的补充性角色。在当时,“希望工程”的热潮几乎和“加强社区建设”在时间上是同步的。进入2000年后,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逐年增强,政府用于社会事业的财政金额也显著增加,这为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和“推进社区治理”提供了资金保障,但与此同时也使得“慈善事业”和“社区”越来越难逃行政化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社会主义各项社会事业都是在公有制基础上构建的。因此,改革开放后成立的大批官方色彩的慈善组织、恢复的城市居委会及农村村委会都惯性地模仿体制内机构在运作,这是目前官办慈善事业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难逃行政化的根本原因。有趣的是,1990年代以来市场经济取得的巨大成功给那些希望借助资本运作来解决社会问题的人以信心,他们天真地以为通过引入资本运作就能“毕其功于一役”地解决官办慈善事业和城乡社区的行政化问题。

    我们需要对“慈善事业”和“社区”关系中资本介入的现象予以警惕。清末民间慈善事业与嘉庆、道光年间的慈善事业的重要区别在于行善的群体由过去的儒生转变为商贾,这其中以张謇、盛宣怀等为代表人物。到了民国时期,政商更是“合流”成为慈善事业的主要推动力量。“四大家族”之一的孔祥熙热衷于各类慈善活动,还身兼数家全国性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不过,民国时期商人投入的慈善事业并未深入到“小社区”,特别是基层百姓的生活之中,反而是催生了大量全国性慈善组织的出现,这种“曲高和寡”的慈善并不符合社会进步走向。

    如果将近年来社区慈善热点之一社区基金会的发展放在近代以来“慈善”与“社区”关系的历史脉络中考察,会产生一些有趣的思考。 2013年,上海成立了全国首家社区公募基金会(上海洋泾社区公益基金会)。截止到2018年9月,上海共有74家社区基金会,数量占到全国注册社区基金会的七成左右。在上海差不多每三个街道、镇、乡就有一家社区基金会,注册的社区基金会覆盖到近35%的行政区域。

    ① 笔者曾于2014年撰写硕士论文之际访谈过上海市第一家公募社区基金会负责人,同时于次年参与到深圳市光明新区社区基金会的调研,以深圳和上海两个城市为例,因其对“社区”的具体认知不一,两地已注册的社区基金会所覆盖的行政区域也不尽相同。深圳市的社区基金会除了市辖区(深圳光明新区)大型社区基金会和相对小型由开发商发起的社区基金会(“桃源居”模式)外,还包括了在街道、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等相对“小社区”中设立的社区基金会,而上海市社区基金会的设立主要以街道或镇的行政区域为界。这里仅以上海市社区基金会为例讨论。

    但颇为尴尬的是,目前上海社区基金会中,只有一家拥有公募资质,众多社区基金会运作主要依靠政府拨款。据统计,上海市社区基金会由政府投入的总金额达1亿余元。社区基金会自筹比例占30%以下,大部分靠国家公益性投入。接下来,如何依靠自身力量筹款养活自己成为摆在社区基金会面前的第一大难题。

    ② 孙维维:《全国七成社区基金会在上海,将推动全市211个街镇全覆盖》,第一财经报道,2019-03-10,https://www.yicai.com/news/100033168.html

    以上数据印证了即有的研究发现:当前中国社区基金会有政府、企业和居民三种主导运行模式,但政府主导运行模式更加符合中国政府较为强势的现实情况和社区特点。在政府主导的社区基金会中,社区基金会自身的定位及其与政府、公募基金会及商业资本之间的关系值得深思。

    ③ 徐家良、刘春帅:《资源依赖理论视域下我国社区基金会运行模式研究:基于上海和深圳个案》,载《浙江学刊》2016年第1期。

    首先,就社区基金会的组织定位而言,有研究将社区基金会在“三社联动”中的功能归结为社区资源动员、社区公民培力以及社区合作媒介。当各方都对社区基金会发挥的功能寄予厚望之际,需要思考的是在过去“慈善”与“社区”互动的过程中,原本的各种慈善组织是否已经无法发挥今日社区基金会的作用?当前在慈善领域推崇以社区基金会激活基层社区活力的同时,更应探讨的是:为何传统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官办慈善组织会逐渐在基层丧失活力。

    ① 胡小军、朱健刚:《“三社联动”机制下社区基金会的功能与运行逻辑》,载《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

    其次,就社区基金会与政府关系而言,以上海社区基金会的设立来看,大多数社区基金会的注册资金来自于政府及其投资中心、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等。少数由企业全额出资的社区基金会背后也是由政府出面、国企捐助资金。政府资金一方面在当前社区慈善热潮中扮演重要的推动力量,另一方面也会将行政化现象带到社区慈善领域。

    再次,社区基金会与其他公募基金会的关系颇微妙。据报道,全上海74家社区基金会中,只有上海洋泾社区公益基金会是公募性质的基金会,其他非公募性质的社区基金会在满足运营年限要求之后才可以转为公募基金会。这样的做法一方面是按照慈善组织不同成长阶段对社区基金会的差异化治理,另一方面则源自政府对于慈善公募资格的严格控制。社区基金会的捐赠来源往往是一个相对固定的地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这些捐赠者在过去都是当地公募基金会和各级慈善会的募捐来源。因此,如何处理与其他公募性质慈善组织的关系成为当前社区基金会能否成功定位的关键。

    最后,资本介入社区基金会是一把“双刃剑”。目前,全国社区基金会的企业主导运行模式中,唯有“桃源居”模式取得了成功,这背后有着复杂的原因。引商业资本入社区基金会,固然能够为社区基金会提供相对充足的资金,使其在资本逻辑的影响下更加灵活、有效地运作资金和项目,但如果没有政府权力对于资本的有效约束,单凭社区居民是无法与强大的资本相抗衡的,也难以避免民国时期“政商合流”现象在中国社区基金会中重演。

    近代以来的“慈善”与“社区”关系变化折射出中国社会的历史走向。这种历史性的社会趋向变化影响了当前“社区慈善”热潮,需要在社会结构、发展前提及创新方向三个方面加以反思。

    第一,从长时段来看,中国社会结构的变动与稳定构成“慈善”与“社区”关系发展的重要基础。就“变动”而言,近代以来的大变局促成了“慈善”与“社区”关系向现代化转变。除了模仿和移植西方成熟的器物和制度外,还希望从文化层面彻底改造国人。对于社会结构的“稳定”来说,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的人伦关系没有发生颠覆性变化,特别是涉及“家”这一层面,尽管“家”的范围缩小为核心家庭形态,但是其内在的伦理秩序和情感维系依旧与传统一脉相承。因此,中国的“慈善”并不像西方那样是“对神之爱”,也并非如“公益”那样是“对人之爱”。中国的“慈善”是一种基于家庭情感的爱,而中国的“社区”就是“家”的一种扩大。

    ②[美]罗伯特·H.伯姆纳:《捐赠:西方慈善公益文明史》,褚蓥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

    第二,“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历史性转变提供了“慈善”与“社区”关系新的发展前提。从“熟人”到“陌生人”的转变是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必然产物,与之相伴出现的是对自由市场的推崇和对契约精神的强调,这些背后的立论基础是近代以来的自由主义思潮。不过,与其相对的社群主义却将目光投到“社区”或者说“共同体”之上,提出要推动从“陌生人”向“熟人”的社会转变,建立起社会的情感联结,打造一个彼此认同的共同体。在“陌生人社会”之中重建“熟人社区”,这也是中国社区发展的基本目标之一。近年来,“社区慈善”所面对的重要任务除了投身基层社会扶贫,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慈善资源之外,更要在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方面积极配合,为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贡献来自慈善事业的力量。

    第三,国家是推动当前中国社区慈善创新的最主要动力,也是维系“慈善”与“社区”关系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有研究指出,从中国社会的现实结构来看,目前最合理的做法是由政府主导慈善创新,通过慈善创新表达政府对社会公众的关爱,提升社会公众的生活幸福程度。政府之所以能够主导慈善创新,其前提在于中国当前不断增长的国家能力足以保障其能够在慈善事业领域内有所作为。清代中叶以来,国力渐衰之后开始的慈善事业向“小社区”发展与今天中国国力强盛时期的慈善事业社区化,看起来形式相似,但却有着天壤之别。近代以来慈善事业与社区之间的基本历史经验在于国家能力的大小决定着慈善事业能否在社区健康有序发展。

    ① 褚蓥:《市场自由,还是政府主导?——论中国慈善创新的出路》,载《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创新我国慈善事业制度”的新要求,特别是提出“引导社会扶贫重心下沉” ,为今后“慈善”与“社区”关系发展提供了一条可行的路径。如果按居委会、村委会地域范围来统计全国的基层社区数量,截至2018年年底,全国共有65.0万个“小社区”。而全国经常性社会捐赠工作站、点以及慈善超市却只有1.2万多个。由此可见,中国的慈善事业尽管在捐赠数量上已达919.7亿元,但其在基层社区的布局上还任重道远,远没有实现全国大部分社区的覆盖,遑论真正扎根基层投身社会治理。

    ② 习近平:《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见《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第50—51页,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

    ③ 《201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9-11-04,http://www.mca.gov.cn/article/sj/tjgb/201908/2019080001-8807.shtml

    近年来,中国社区慈善和社区基金会的发展“深入了次要领域,但又未能先确立政府的主导地位,这么做是有损中国社会之稳定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大的优越性来自党的领导。对于“慈善”与“社区”的关系而言,“党的领导”保障了社区慈善创新方向不偏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社区居民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进行的各类慈善活动能够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同时也不受制于“小社区”内各方错综复杂的关系。当然,维持慈善事业与社区之间健康有序的关系,在过去、现在乃至今后都依赖于国家的大力推动和有效约束。

    ④ 褚蓥:《反思慈善改革:慈善的政治属性》,第161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

  • 期刊类型引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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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历程
  • 收稿日期:  2019-09-23
  • 网络出版日期:  2021-03-21
  • 刊出日期:  201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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