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灰色地带的生成流变机理与治理方略

赵惜群, 凌娟, 翟中杰

赵惜群, 凌娟, 翟中杰. 网络灰色地带的生成流变机理与治理方略[J].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 (5): 60-68.
引用本文: 赵惜群, 凌娟, 翟中杰. 网络灰色地带的生成流变机理与治理方略[J].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 (5): 60-68.
ZHAO Xi-qun, ZHAI Zhong-jie. Forming and Changing Mechanism of Network Grey Area and Its Governing Strategies[J]. Journal of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19, (5): 60-68.
Citation: ZHAO Xi-qun, ZHAI Zhong-jie. Forming and Changing Mechanism of Network Grey Area and Its Governing Strategies[J]. Journal of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19, (5): 60-68.

网络灰色地带的生成流变机理与治理方略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我国‘网络灰色地带’及其治理研究” 17BKS166

湖南省教育厅资助科研重点项目“我国‘网络灰色地带’及其治理研究” 16A078

山西省优秀博士来晋工作奖励资金科研项目“我国网络思想舆论领域的灰色地带及其治理研究” SXYBKY201804

详细信息
    作者简介:

    赵惜群,湖南汨罗人,湘潭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凌娟,湖南浏阳人,湘潭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翟中杰,山西阳泉人,山西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 中图分类号: D64

Forming and Changing Mechanism of Network Grey Area and Its Governing Strategies

  • 摘要: 网络灰色地带是以网络为介质,处于网络红色地带与网络黑色地带之间,游离于现行政治、法规、伦理约束边际之外的思想舆论领域。网络灰色地带种类繁多、形态各异,且具有模糊性、隐匿性、泛在性、流变性等一般属性,其实质是网络空间中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要求的亚文化,是网络信息时代人的实践活动对象化的产物。在一定条件下,网络灰色地带不仅会发生形态结构、规模大小、依存平台等量变,而且能实现向网络红色地带和网络黑色地带转化的质变。探讨网络灰色地带的治理方略,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依法治网与以德润网相结合、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相结合、技术过滤与产品涵养相结合,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Abstract: Network grey area refers to the ideological and public opinion field taking the network as medium and lying beyond the existing political, legal and ethical constraints. It has many forms with the basic attributes such as fuzziness, concealment, ubiquity and flexibility, but it is in essence a subculture in the network space that does not meet the basic requirements of socialist core values, and the objectification product of human practical activities in the network information age. Under certain conditions, not only quantitative changes in morphological structure, scale and dependent platform, but also qualitative changes of transforming into network red area and network black area will occur. Therefore, we should discuss the governing strategies of network grey area taking socialist core values as the guide and maintaining the integration of law and morality, cyberspace and the real world, and technology and culture, which is of grea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 自1994年中国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网络灰色地带就开始滋生且借助不断涌现的网络媒介和平台快速蔓延,消解了网络正能量、干扰了社会主旋律。但遗憾的是,在理论上,学界迄今尚未科学地界定其内涵与外延、揭示其形态与本质、探索其形成发展之规律;在实践上,人们往往注重“建红”与“打黑”,忽视了对网络灰色地带的引导与转变。因此,在系统深入探讨中国网络灰色地带及其生成流变机理的基础上,提出治理的方略,不仅有助于拓展网络信息时代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研究的视阈,而且有助于提升中国综合治理网络空间的能力、维护中国网络意识形态安全。

    网络灰色地带一词最早出现于媒体新闻记者的报道之中,大致用于指涉和描述网络营销、网络支付、网络社交和网络传播等各类网络活动中与法律法规“打擦边球”的现象。媒体编辑或记者多采取“拿来主义”策略,在运用网络灰色地带这一概念描述特定现象时,并未对其内涵与外延进行科学严谨的界定。因此,网络灰色地带的初始含义十分宽泛、相对模糊,且主要作为一种民间话语而存在。

    2013年8月19日,习近平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思想舆论领域大致有红色、黑色和灰色“三个地带”的重要论断。网络灰色地带概念自此由民间话语向政治话语延伸,其含义也发生了相应转变,开始特指网络舆论领域的灰色地带。2015年12月11日,习近平在全国党校工作会议上进一步强调:“红色地带是我们的主阵地,一定要守住;黑色地带主要是负面的东西,要敢于亮剑,大大压缩其地盘;灰色地带要大张旗鼓争取,使其转化为红色地带。”在此背景下,网络灰色地带这一范畴开始进入学者们的研究视野,其从政治话语向学术话语延伸。

    ① 习近平:《在全国党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求是》2016年第9期。

    由是观之,网络灰色地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泛指网络空间中一切生产或传播社会“负能量”却尚未得到有效规制的网络主体、产品、服务及活动;后者则主要应用于政治话语和学术话语,具有特定的含义,指涉范围和对象具体明确。本文探讨的主要是狭义的网络灰色地带。

    就边界划分标准而言,习近平关于“三个地带”的重要论断事实上已经对网络灰色地带的宏观和中观边界做出了相对明确的界定,并为其微观边界的进一步确立奠定了基础。从这一重要论断来看,网络灰色地带是网络思想文化领域灰色地带的简称,因而“网络思想文化领域”可以视作其宏观边界。同时,网络灰色地带总是相对于网络红色和黑色地带而言的,是处于“红黑”两大地带之间的中间地带,因此“‘红黑’两大地带之间”可视作其中观边界。此外,由于“红色地带是我们的主阵地”,而“黑色地带主要是负面的东西”,“红黑”两大地带事实上体现为网络空间正面与负面思想文化的对立,而判断一种思想文化“正负”属性的标准就在于它是否符合社会现行的法律法规、基本道德要求以及主导价值观。符合上述要求即为“正”,属于红色地带范畴;与上述要求相背即为“负”,属于黑色地带范畴;而处于“正负”之间,即与社会现行的法律法规、基本道德要求以及主导价值观基本要求“打擦边球”的思想文化则属于灰色地带范畴,我们可将此标准视为网络灰色地带的微观边界。

    从主体及其表现来看,网络灰色地带并非地理学意义上天然形成的自然地带,而是由特定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形成的社会地带,其存在和发展不仅无法脱离相应主体,而且主体本身就是网络灰色地带的首要组成部分。详言之,网络灰色地带中的主体是指在上述边界范围内活动的网民个人或团体,包括网络灰色地带的生产者、传播者、消费者以及推动网络灰色地带向黑色、红色地带演变的“黑化”者、“红化”者。他们通过自己特定的言行创造了这一地带,并在不同层面推动其发展演化。从主体的具体表现来看,一是部分主体创建了用以生产和传播灰色内容的网络平台,由于这些平台在发展过程中主动或被动地成了灰色内容的集散地,因而演变为网络灰色地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曾经处于发展初期的网络论坛、当前尚未规范化运营的各类网络直播平台等。二是部分主体在网络平台中表现出灰色边界范围内的各种言行,这些言行及其承载的思想观念是网络灰色地带的核心构件。例如,网络时政民谣及其流露的夸张与偏激情绪、网络炫富行为及其张扬的拜金主义思想、网络恶搞行为及其涌动的泛娱乐化思潮、网络直播及其折射的一味追求快感的社会心态等。

    由此可见,网络灰色地带属于文化哲学领域的亚文化。亚文化的性质往往介于主导文化和反文化之间,一般包含两层含义:“第一,指一种与占主导地位的文化相对、包含于占主导地位的文化之中并试图与之相区别、由某一群体所共享的价值和行为方式;第二,指共享某种亚文化的人群或社群”。美国学者欧文在融合各家观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亚文化“这一概念已经不再仅仅指某个具体的社会团体,还可以指某种显在的生活方式、行为体系、社交空间和共享的观点”。显然,网络灰色地带与亚文化具有内在一致性。因此,从根本上说,网络灰色地带是一种特殊的亚文化,是网络空间中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要求,游离于政治、法规、伦理约束边际之外的思想、观念、言论、行为及其生产、传播、消费主体与平台。

    ① 孟登迎:《“亚文化”概念形成史浅析》,载《外国文学》2008年第6期。

    ② Ken Gelder, Sarah Thornton.The Subcultures Reader.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1997:67—68.

    根据内容性质、边界“灰度”、平台差异等标准,可将网络灰色地带划分为不同类型。

    依照网络灰色地带的内容属性,可将其划分为经济主题型、政治主题型和文化主题型等类型。所谓经济主题型网络灰色地带,主要指在网络灰色边界内,以金钱或其他经济问题为直接指涉对象的网络内容及其生产传播主体与平台。五花八门的网络炫富斗富内容、有仇富倾向的网络文章和段子是其典型表现。所谓政治主题型网络灰色地带,即在网络灰色地带边界内,以政治领袖、政府官员、政治制度、政策方针等为直接指涉对象的网络内容及其生产传播主体与平台。诸如调侃讽刺党政军领导人与革命英雄人物的网络段子、夸大民族矛盾的网络报道、片面解读国家大政方针的网络文章、过度宣扬资本主义现有成就与制度优越性的网络讲座视频、有民粹主义倾向的爱国主义教育题材等网络内容均属于这一范畴,而以微博为代表的网络自媒体与社交平台往往是这一地带的“落脚点”。所谓文化主题型网络灰色地带,即在网络灰色地带边界内的各类网络文学、网络才艺表演、网络综艺节目、网络游戏等网络内容及其生产传播主体与平台。其典型代表包括:片面追求浅层精神刺激而忽视内在思想性的网络综艺节目、“爽文”类网络小说,片面追求内心平和但却隐藏消极人生观的网络“佛系”文化,过分追求“颜值”而缺乏内在艺术性的网络才艺直播, 为博眼球而过度夸张、搞怪、猎奇的各类网络综艺、流媒体视频等。

    根据网络灰色地带的边界“灰度”可将其划分为浅灰型(即红色偏向型)、中灰型和黑灰型(即黑色偏向型)三类。浅灰型网络灰色地带在性质上更加偏向于红色地带,对个人和社会的负面影响相对最弱,向红色地带转化的可能性最大,但其隐蔽性相对最强,通常是那些易被视作红色地带而放任发展的网络内容及其生产传播主体与平台。其中,具有泛娱乐化倾向的各类网络内容是其典型表现,如将严肃的政治问题、公益问题娱乐化的网络内容。一方面能够引起社会对相关问题的更高关注,进而带来积极效应;另一方面也存在过度娱乐化带来的潜在风险。黑灰型网络灰色地带主要指网络空间中不仅不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提倡,而且已游走在法律法规边缘的各类观念、言论、行为及相应主体与平台。相对而言,其在性质上更偏向于黑色地带,负面影响最大,向红色地带转化的可行性最小,多数情况下只是由于出现时间较短或传播方式较为隐蔽而暂时尚未被纳入法律法规监管体系。中灰型网络灰色地带则是处于浅灰和黑灰之间的部分,是网络灰色地带的典型形态,其虽然具有较明显的负面影响,但仍然具有较大的向红色地带转化的可能性。例如,在“快感文化”影响下过于追求浅层精神刺激的各类网络小说、网络视频和网络游戏均属于这一范畴。

    网络灰色地带存在于特定的软、硬件平台之中,因此可根据主要依存平台差异对其进行类型划分。从硬件平台来看,网络灰色地带在理论上可以划分为基于桌面平台的网络灰色地带和基于移动平台的网络灰色地带两类。但近年来,由于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移动网络终端功能的日趋强大,基于桌面平台和移动平台的网络灰色地带已呈现融合趋势,其差异性逐步缩小。从软件平台来看,网络灰色地带可大致划分为基于网络社交平台的网络灰色地带、基于网络新闻传播平台的网络灰色地带和基于网络文艺传播平台的网络灰色地带三类。首先,网络社交平台是网络灰色地带的“主阵地”,其所具有的自媒体性、交互性、个性化、高黏度等特征为网络灰色地带提供了适宜的滋生和蔓延的土壤。例如,微博作为典型的开放性自媒体社交平台,各种类型的灰色内容随处可见,早已成为网络意识形态斗争的主战场之一;微信群(或朋友圈)由于其强关系属性和高封闭技术特征,使得未经证实的流言在一定范围内长期传播而难以得到有效治理;新近出现的网络直播平台、流媒体社交平台则为各类格调低俗的内容的传播提供了便利条件。其次,网络新闻传播平台也已成为网络灰色地带的重要阵地。各类隐含特定目的的网络“软文”、隐含性与暴力暗示的“标题党”新闻、内容毫无阅读价值的垃圾新闻等在各大网络新闻传播平台中并不鲜见。第三,网络文艺传播平台是网络灰色地带的又一主要依托平台。例如,网络小说网站中“爽文”类小说仍占较大比例;视频网站中泛娱乐化内容比比皆是。

    事实上,无论按照何种标准进行分类,网络灰色地带均表现出模糊性、隐匿性、泛在性和流变性等属性。所谓模糊性,主要指网络灰色地带的边界相对模糊。它作为夹杂在网络红色与黑色地带之间的中间地带,与“红黑”两大地带相互接壤,密切关联。部分网络灰色地带或者具有相对明显的偏向性(偏红或偏黑),或者在不同程度上同时拥有“红黑”两大地带的表面或内在特征。这意味着网络灰色地带的边界实际上总是与网络红色或黑色地带边界紧密交织,短期内无法轻易划分清楚,从而凸显了其模糊性。

    所谓隐匿性,即网络灰色地带由于其边界相对模糊而难于发现的特性。一部分网络灰色地带隐藏在网络红色地带背后,以灰色为内里、以红色为外衣,直接导致网络主体错误地采用完全肯定的态度(对待网络红色地带应有的态度)对待网络灰色地带;一部分网络灰色地带则披上黑色外衣,给人以黑色地带假象,并促使网络主体错误地对其采用全面否定的态度。此外,隐匿性还表现为部分网络灰色地带由于形成时间较短、负面影响较小等而易被网络主体完全忽视或视而不见。

    所谓泛在性,是指网络灰色地带在互联网环境中广泛存在。这一属性可以从空间和时间两大维度来理解。一是空间维度的泛在性,即网络灰色地带广泛存在于网络空间各大领域,如上文提到的网络社交领域、网络新闻传播领域和网络文艺娱乐领域等。二是时间层面的泛在性,即网络灰色地带已经并将长期存在于虚拟世界当中。它伴随着中国互联网的产生而产生,且在可预见的未来仍将持续存在并逐步演化。

    所谓流变性,即网络灰色地带易伴随其环境的发展变化而发生快速演变的特性。流变性主要由内部与外部两大诱因共同作用所致。从外部诱因来看,网络灰色地带归根结底建立在网络软、硬件技术的基础之上,它总是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发展。由于网络信息技术自诞生至今一直处于快速迭代的进程中,网络灰色地带自然随之快速发展与演变。从内部诱因来看,网络灰色地带作为“红黑”地带之间的中间地带或临界地带,事实上具有过渡性,相较而言,其性质呈现出非稳定状态,因而容易发生流变,即易向网络红色或黑色地带转化。

    如前所述,网络灰色地带本质上是网络空间中的一种亚文化,而包括亚文化在内的人类文化,“作为历史地凝结成的生存方式起源于人的超越性和创造性,是人的类本质活动,即人的实践活动的对象化”。因此,网络灰色地带形成的根本原因也是人的实践活动对象化的结果。具体原因则主要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① 衣俊卿:《文化哲学十五讲》,第35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其一,它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致使社会规范体系无法及时适应的结果。从社会宏观实践过程来看,网络灰色地带在根本上归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其形成和发展由经济基础决定,归根结底,由特定的生产力状况决定。在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时代,互联网技术及其快速发展奠定了网络灰色地带形成的生产力基础。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相较于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发展具有主动性和“原发”性,因而与新兴网络技术完全适配的规范体系的建设往往存在不同程度的滞后性,导致部分网络技术在特定时段内几乎处于“无人驾驶”的发展状态,处于社会规范体系特别是法律法规的制约盲区。因为技术本身无法进行价值判断和选择,使得网络技术容易成为非主导价值观、反主导价值观思想和行为传播的载体,从而产生网络亚文化与网络反文化。其中,由于网络反文化和主导文化具有直接的对立和冲突,往往能较快进入社会规范特别是法律规范的制约范畴,而本质上作为亚文化的网络灰色地带则由于其“中间”性质,与主流文化的疏离和对立程度较低,反而可以长期游走于法律法规边缘,在夹缝中不断萌芽并逐步生成。

    其二,它是虚拟实践的高自由度引发网民思想观念调适偏差的结果。互联网的产生和发展建构起人类生存的“第二空间”,使人的实践方式从现实社会向虚拟空间拓展,实践的自由度进一步扩大,许多现实社会中的“不可能”变为虚拟空间中的“可能”。这一实践层面的变革使得网民的思想认识和价值观念向多维度转变。其中,既有向社会主导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靠拢的转变,也有与之相区别甚至相疏离的转变,网络灰色地带就是在后一种转变中逐步形成的。详言之,部分网民在虚拟实践过程中片面地认识到虚拟身份和现实身份之间、虚拟实践与现实实践之间的内在差异,过分强调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从而错误地将其视作“绝对自由”和“绝对开放”的法外之地,进而对自身在现实空间中所秉持的价值观念和遵守的规范体系进行不同程度的调整、背离或抛弃。有的网民甚至分裂出“现实”与“虚拟”双重人格,与之相匹配的行为方式则分别表现为网下“自律型”和网上“放纵型”两类。虚拟人格与放纵型行为的出现进一步推动了网络灰色地带的产生。此外,虚拟化的网络也确实在技术层面推动了网民在一定程度上摆脱时空和传统社会关系与规范等“硬”性制约,为上述不正确观念以及与之相伴的放纵型行为提供了支持。

    其三,它是现实社会亚文化“入侵”网络空间的产物。事实上,虽然网络空间的存在和发展具有相对独立性,但它作为人类生存的“第二空间”,本质上是现实社会的延伸,具有“第二性”,或称“次生性”。现实社会不仅是网络空间持续存在的物质与能量源泉,而且是其主要的信息来源。因此,网络灰色地带的形成既是在虚拟实践的基础上“原创性”网络亚文化不断出现的结果,也是现实社会多元文化“入侵”网络空间的结果。换言之,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的文化流动,特别是现实社会多元文化向网络空间的输送和迁移是形成网络灰色地带的另一重要原因。特别是在互联网发展的早期,由于其普及程度和技术水平的限制,网络文化自我生成的能力相对较弱,上述文化输送过程对网络灰色地带形成的促进作用尤为明显。从国内层面来看,大量现实社会中存在的亚文化被“复制”到网络空间,其中的部分内容成为网络灰色地带形成的基础。从国外层面来看,由于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大量与中国主导文化相区别甚至相对立的异域文化也直接或间接地传入中国网络空间。需要指出的是,外来文化涌入网络空间的过程,不仅是自然状态下的文化跨国流动过程,而且是人为推动下的文化入侵过程,是部分互联网技术先发国家利用其技术和文化优势推进网络文化霸权的过程,而网络灰色地带的形成与这一过程存在紧密联系。

    其四,它是为获得经济或政治利益而迎合特定需求的产物。一方面,经济利益是网络灰色地带生成的主要推动力量之一。中国作为网民人数最多的国家,互联网经济呈现迅猛发展态势,而流量(即访问量大小)则是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核心竞争力之一。部分网络产品开发或运营主体为获得更多流量、吸引更多眼球以攫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不惜降低产品或服务的价值观标准,将其降格为灰色属性,从而迎合部分网络受众猎奇、惊悚、情色等低层次精神需求。另一方面,政治动机也是网络灰色地带生成的重要动因。互联网的高度开放性、交互性、虚拟性等特征为多元信息的充分流动提供了保障,但正因如此,互联网也成了中国意识形态安全防线的短板,为国内外持有不同政治观点、政治立场的主体或各类反华势力传播非社会主义、反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提供了便捷渠道。在此过程中,为使隐含特定政治图谋的网络内容能够顺利传播而不被监管系统查获,传播主体往往通过编造各类具有灰色性质(而非黑色性质)的政治段子、政治流言以及误导性的时政评论等相对隐晦且温和的内容来实现自身的政治目的。

    网络灰色地带的生成是多种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但生成之后的网络灰色地带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始终处于流动和变化之中。从其亚文化的本质来看,这种流变事实上从属于文化发展与变迁的范畴,遵循文化发展与变迁的一般规律,同时也体现出自身的特殊性。具体而言,其流变方式主要包含两种基本类型——量的流变和质的流变、外引性流变和内生性流变。

    所谓量的流变,即尚未改变网络灰色地带自身性质的空间场域的流动和内容结构的变化。一方面,量的流变体现为内容及其结构的变化。自网络灰色地带诞生至今,其具体内容在类型上保持相对稳定,总体上并未超越上文划分的经济主题型、政治主题型和文化主题型三类。但是,其内容表现形式日趋丰富,由单一文字媒体的网络文章或段子发展到集文字、图片、音频与视频于一体的多媒体内容;由延时性、低互动的多媒体内容发展到实时互动的网络直播。与此同时,其内容结构也在发生显著变化,负面影响较大的黑灰型网络灰色地带占比逐步缩减,具有更高隐匿性的中灰型及浅灰型网络灰色地带占比则相对提升。另一方面,量的流变还体现为传播范围与场域的变化。随着互联网普及率的大幅提升以及网络信息传播工具的日趋丰富,越来越多的网民有机会接触到网络灰色地带,这使其传播范围在总体上呈现扩大态势。就传播场域而言,由于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灰色地带在宏观层面经历了从桌面互联网场域向移动互联网场域延伸的过程。从微观层面来看,具有自媒体性质的网络社交平台自始至终是网络灰色地带传播的核心场域,但在网络技术快速迭代的条件下,传播网络灰色地带的自媒体社交平台也随之快速发展。从WEB1.0时代的网络论坛到WEB2.0时代的博客与微博再到WEB3.0时代的微信、快手APP、抖音APP等各类流媒体社交平台,其数量和类型在不断丰富且持续更新。

    质的流变与量的流变相对应,是指网络灰色地带在性质上的变动与转化,主要包含两条路线——向网络红色地带转化和向网络黑色地带转化。一方面,自网络灰色地带诞生以来,随着整个社会对互联网本质认识的逐步深入以及相应的网络空间治理体系的逐步建立,越来越多的网络灰色地带向红色地带转变。例如,互联网发展初期的各类新闻门户网站与网络论坛一度成为滋生网络灰色地带的重灾区,而目前多数新闻网站与网络论坛已经建立了相对成熟的信息生产与传播机制,红色内容早已成为主流,灰色内容的生存空间大幅压缩。同样,网络游戏曾经作为诱发网瘾的直接因素之一,对青少年网民的理想信念和进取精神具有较强的消解作用,但随着“网络防沉迷系统”等一系列治理与引导手段的实施,网络游戏的负面影响得到有效控制,它在化解精神压力、培养协作能力、开发大脑智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开始凸显。另一方面,部分网络灰色地带已经或正在向网络黑色地带转化。以网络恶搞为例,它最初是“互联网支持下的一种新型的恶作剧搞笑行为”,但在发展过程中其反主导价值观倾向逐步显露,恶搞对象从普通网民、公众人物日渐扩展到历史文化名人和革命英雄人物,严重亵渎了优秀传统文化和中国革命历史,对青少年正确价值观的形成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已蜕变为网络黑色地带。

    ① 詹珊:《析评网络恶搞现象》,载《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

    所谓外引性流变,即由外部条件引起的网络灰色地带质和量的变化。首先,快速发展的网络技术是网络灰色地带流变的基础动力,但其指向具有多维性。技术进步既能推动网络信息传播工具的丰富化和高效化,帮助网络灰色地带实现快速扩张;但反过来,它也能够提升技术监管能力,防止网络灰色地带过度扩张或向黑色地带转化。其次,互联网普及率的持续提升为网络灰色地带的流变提供了条件。普及率提升带来的网民规模增长在客观上使越来越多的个人和群体有机会接触网络灰色地带,并因此受其影响或对其进行重塑和改变,从而在主体层面为网络灰色地带传播范围的扩大以及更深层次质的流变奠定基础。最后,外部思想文化渗透是推动网络灰色地带流变的重要因素。一方面,现实社会中灰色地带向网络空间的输入自然促使网络灰色地带内容总量和传播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网络红色地带与黑色地带向网络灰色地带的渗透则在不同程度上推动了其“红化”或“黑化”过程。第四,社会规范系统的介入程度对网络灰色地带流变具有直接影响。以法律规范为例,互联网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可以直接将部分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黑灰型网络灰色地带定性为黑色地带,也可发挥其引导和威慑作用,促使部分灰色地带向红色地带转化。反之,互联网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不仅会在客观上纵容网络灰色地带在“量”上的扩张,而且会使一部分网络黑色地带由于无法得到法律规范的有效制约而被列入网络灰色地带范畴。

    内生性流变与外引性流变相对应,是指由内部因素导致的网络灰色地带质和量的变化。所谓“内部因素”, 即网络灰色地带的基本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一定的区域边界和一定的主体及其思想行为表现两大要素。从区域边界来看,网络灰色地带的边界并非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以及社会各界对网络灰色地带的形成与发展、作用与影响、性质与特征等问题的认识逐步深入,其具体边界及背后的划分标准不断调整和变动。在此条件下,边界的调整意味着在“质”的层面原本属于网络灰色地带的部分内容被划分到红色或黑色地带当中(或者相反),也意味着在“量”的层面按照新边界确定的内容结构和传播范围的相应变化。从主体及其思想行为表现来看,网络灰色地带的生产者、传播者、消费者以及黑化者、红化者等不同类型主体在其流变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存在差异。生产者的动机和意图直接决定着特定网络灰色地带的内容类型和“灰度”,而这些因素在源头上制约着网络灰色地带的流变方式,如黑灰型网络灰色地带自诞生之日起就存在较大的向黑色地带转变的可能性。传播者和消费者则主要在量的流变上发挥作用,其行为方式影响着网络灰色地带在不同发展阶段的传播范围和内容结构;黑化或红化者的主要作用在于推动网络灰色地带向红色或黑色地带转化,即质的流变。

    网络灰色地带本质上是一种亚文化,而“价值观是文化的内核和灵魂”,且“文化自身的繁荣和发展需要有正确的价值目标导引”。因此,在网络灰色地带治理实践中,只有将价值与价值观问题作为关注中心,并以正确的价值目标作为引领,才能真正抓住问题的本质,实现根源性治理。就新时代的中国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反映全国各族人民共同认同的价值观“最大公约数”,体现着当代中国评判是非曲直的基本价值标准,凝结着整个社会最基本的价值共识。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是研判网络灰色地带性质与类型、确定治理方向与方式的核心衡量标准。只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才能充分利用这一“最大公约数”的凝聚力和影响力,在最大限度上消解网络灰色地带中内含的亚健康价值取向并强化其健康价值取向,进而实现网络灰色地带性质由“灰色”到“红色”的转化。

    ① 郝立新:《文化建设的价值维度》,见《光明日报》,2014-02-19。

    如何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呢?其一,坚持超越性引领与适应性引领相统一。引领作用的有效发挥需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分解为具体的价值标准,而价值标准只有在一定程度上超越网络灰色地带的价值内核,即在标准上高于其价值现状,才能真正实现由“灰”变“红”的引领作用。同时,价值标准应与网络灰色地带的价值现状相适应。一方面,应通过确立引领的最低标准即价值底线、中阶标准、高阶标准以分别适配黑灰型、中灰型、浅灰型网络灰色地带,使价值标准始终“适度超越”引领对象;另一方面,价值标准应与经济主题型、政治主题型和文化主题型等不同类型的网络灰色地带相匹配,从而强化引领过程的针对性。

    其二,坚持价值宣教与价值协商相统一。治理主体与受治理主体间价值共识的形成是引领作用有效发挥的关键。由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各界协商之后的价值观“最大公约数”,是已经形成的社会基本价值共识,因此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网络灰色地带,不需要主体间在基本价值共识层面进行重复协商,而主要通过价值宣教的方式获得更多主体认同。但相较于基本价值共识,具体价值共识的形成需要针对特定网络灰色地带的具体问题展开具体分析。在此条件下,一味依赖价值宣教将无法有效发挥引领作用,而主体之间必须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框架内针对性地开展价值协商。

    其三,坚持价值互动与利益驱动相统一。治理主体与受治理主体间充分的价值互动是形成价值共识并实现价值引领的重要环节,而在价值互动过程中满足网络灰色内容生产传播主体的现实利益诉求,则是形成价值共识的重要驱动力量。正如马克思所言:“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82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硬性的利益驱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柔性价值互动驱动力不足的问题。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在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治应当且必须成为网络灰色地带治理的基本途径。从作用方式来看,法律作为网络灰色地带的“下边界”,并不直接参与到网络灰色地带向红色地带转化的进程中,而是通过将部分黑灰型网络灰色地带纳入法律监管体系的方式,使之在性质上明确转化为黑色地带,从而逐步控制并压缩网络灰色地带的总体规模。当前,依法治理网络灰色地带,应更加着眼于网络立法与网络文化发展的匹配问题。一是注重二者匹配的及时性,通过法治手段的及时介入,避免滞后治理问题。这就要求从顶层设计入手,在全面把握网络文化发展现状与趋势的基础上,制定相关的网络立法规划,包括短期、中期和远景规划,使立法进程跟上网络文化的发展节奏,及时通过法律遏制网络灰色地带负面影响的蔓延。二是注重二者匹配的精确性,即在推动法治手段及时介入治理过程的同时,应当避免盲目治理。法治手段,特别是禁止性规定,应主要作用于部分难以“红化”且具有较大潜在或现实负面影响的黑灰型网络灰色地带,而不能过度介入中灰型和浅灰型网络灰色地带的治理,从而给后两者“红化”留下充足的空间。

    由此可见,法治手段主要通过“黑化”部分网络灰色地带的方式及时遏制其负面影响,但法治手段的局限性在于无法直接推动“红化”进程,而“红化”恰恰是治理的关键性目标之一。鉴于此,法治不应成为网络灰色地带治理的唯一途径,而以“红化”为主要作用方式的德治同样应列为基本治理途径,从而实现德治与法治的优势互补。一般而言,道德主要依赖社会舆论、内心信念与传统习俗三大力量发挥作用。当前运用德治手段治理网络灰色地带应在“三管齐下”的基础上,特别注重运用网络舆论影响力推动“红化”进程。主流媒体需着力提升网络舆论引导力,夯实网络传播话语权,使正确舆论牢牢占领网络信息传播制高点。健康舆论氛围一旦形成,将给网络灰色地带的制造和传播主体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迫使其反思现有信息传播方式与内容,引导其朝着符合主流舆论的“红色”方向转变。

    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它能够传播数字化信息而无法实现物质与能量的直接交换,但网络空间的虚拟并非虚无,而是现实空间的延伸,具有现实性。网络灰色地带作为网络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具有虚拟性和现实性,网络灰色地带的行为主体既是具有虚拟身份的网民或网络组织,归根结底又是现实社会中的公民或组织;网络灰色信息既以数字化方式生产和传播,又能借助网络主体的现实性向线下传递,对现实社会的个人或组织产生实际影响。因此,推动治理空间的融合是治理网络灰色地带的基本方略。治理过程既要把握网络主体的特殊思维及行为方式,遵循网络空间信息传播的特殊规律,又必须立足现实社会,整合线下资源进行治理。

    一方面,推动治理空间的融合,应抓住人这一联通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的核心要素,从根本上转变治理与受治理主体对网络空间虚拟性与现实性的片面理解。一部分治理与受治理主体片面夸大了网络空间的虚拟性,过度强调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的差别,导致受治理主体错误地认为网络空间可以不受现实社会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制约,从而在思想上放松对自身网络言行的约束,助长了网络灰色信息的生产和传播。同样,受这一错误观念的影响,治理主体倾向于将精力集中于线上治理,从而忽视了线下治理资源的利用,导致网络灰色地带的治理无法形成合力。由此可见,引导治理与受治理主体转变观念是推动治理空间融合的先决条件。

    另一方面,推动治理空间的融合,应抓住媒介融合这一关键点,将线下传播的规范化优势引入线上传播。一般而言,媒介融合推动线下传统媒体与线上网络媒体实现媒介功能、传播手段、所有权、组织结构等要素的整合与融通。在网络灰色地带的治理进程中,媒介融合的重要价值在于它能够理顺线上与线下传播关系,融通线上线下传播观念,将线下媒体的规范化传播理念及流程引入线上媒介。要推动线上线下监管体系一体化,进一步明确相关主体对网络灰色地带的监管权责,最大限度地提高监管效率,避免当前同时存在的无人监管、多头监管和错位监管等现象。

    技术过滤就是运用网络信息技术筛选、去除网络空间中已有的灰色信息,抑制灰色信息在网络空间的滋生;产品涵养就是促进富含正能量的文化精品在网络空间的生产和传播。所谓技术过滤与产品涵养相结合,即在网络灰色地带治理实践中既要过滤掉网络空间中的“噪音”和“杂音”,又要用网络文化精品优化网络环境。

    网络空间在本质上是以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为基础所构建的数字化虚拟空间,主体在其中的信息生产、传播和消费均离不开相关技术的支撑与保障。因此,网络灰色地带治理不仅不能脱离技术手段,而且应当将其作为提升治理实效的突破口。具体而言,技术过滤手段的运用大致可分为两大方式:硬性过滤和柔性过滤。所谓硬性过滤,包括直接删除具有负面影响的“灰色”内容,注销灰色内容生产与传播主体的网络平台账号,限制或禁止灰色内容生产与传播主体的信息传播活动等。所谓柔性过滤,即通过给予选择权的方式,让网络灰色信息的生产、传播或消费主体自主决定是否过滤信息。例如,在硬性过滤之前,通过技术方式给网络灰色信息生产与传播主体以相应警示,促使其主动停止继续生产、发布灰色信息;通过技术手段在网民访问网络灰色地带之前,给予相关提示,使其自主选择继续或停止访问该页面。相较于硬性过滤,柔性过滤应当成为网络灰色地带治理的主要技术过滤方式。

    如果说技术过滤是对网络空间的净化,那么产品涵养就是对网络空间的美化。首先,从产品内容上讲,要丰富多彩。加强以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中国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主体的优质网络内容产品的供给,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将中国革命文化中所体现的红色基因融入网络,依托网络技术优势,推进中国革命文化的信息化和数字化,使其更富感染力;着力打造反映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网络精品佳作,引领网络空间新风尚。其次,从产品形式上讲,要多姿多彩。在技术运用上,要根据不同层次网民的特点开发虚拟体验、数字聚合、声画融合的产品;在传播时间上,要提供即时直播、回倒播放、随意点播等产品;在产品类型上,要制作新闻、讲座、影视、娱乐、动漫等产品。最后,从措施途径上讲,要多管齐下。一要培育一支政治素质高,具有文学、社会学、民族学、美学、传播学等多学科背景的专兼职人才队伍,为网络文化精品的创作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二要建立健全评价激励机制。以价值导向性、人民满意度、思想性、理论性、艺术性、趣味性、观赏性等为主要指标,构建科学合理的网络文化作品评价机制,表彰奖励网络文化精品佳作,遏制惩处低俗庸俗恶俗的网络文化垃圾。三要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做到专款专用。同时要开辟其他融资渠道,引导和鼓励民间和社会资本投入网络文化产品的开发和创作领域,为产品的生产、传播和消费提供经费保障。

  • 期刊类型引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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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李婷婷. 算法推荐主导下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风险可能性逻辑.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24(18): 61-63 . 百度学术
    3. 岳爱武,段红敏. 立破并举:网络思想舆论灰色地带破解之道.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05): 1-11+33 . 百度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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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历程
  • 收稿日期:  2019-07-02
  • 网络出版日期:  2021-03-21
  • 刊出日期:  201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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