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对社会国家化及其原则的批判

刘洁, 吕敬美

刘洁, 吕敬美. 论马克思对社会国家化及其原则的批判[J].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 (1): 193-204.
引用本文: 刘洁, 吕敬美. 论马克思对社会国家化及其原则的批判[J].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 (1): 193-204.
LIU Jie, LV Jingmei. On Marx's Criticism of the Social Nationalization and Its National Principle[J]. Journal of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25, (1): 193-204.
Citation: LIU Jie, LV Jingmei. On Marx's Criticism of the Social Nationalization and Its National Principle[J]. Journal of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25, (1): 193-204.

论马克思对社会国家化及其原则的批判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马克思恩格斯社会自我批判思想研究” 22XKS018

详细信息
  • 中图分类号: A81

On Marx's Criticism of the Social Nationalization and Its National Principle

  • 摘要:

    马克思经典文本是研究和叙述资产阶级社会及其自我否定的直接产物。正是由于社会个人化和社会国家化的张力,资产阶级社会往往表现出自我否定的状态。随着资产阶级的兴起和资产阶级社会的发展,现代国家既获得了历史起源,又获得了理论辩护。基于此,马克思深刻揭示出资产阶级社会的社会国家化:这个过程不仅推动了资产阶级社会的自我否定,还助力于将资产阶级社会锻造为一个整合的政治世界。在马克思的视野中,社会国家化背后的国家原则一方面体现在黑格尔式的理论主张中,另一方面体现在现代社会的现实政治中。通过透彻把握社会国家化的国家原则,马克思在理论探索上充分展示了国家社会化的基本定向,集中呈现出一种独特的理论想象力。

    Abstract:

    Classic texts of Marx are the direct product of his study and narration on the bourgeois society and its self-denial. It is precisely due to the tension between social individualization and social nationalization that bourgeois society often exhibits a state of self denial. With the rise of the bourgeoisie and the development of bourgeois society, the modern nation-state also gains the historical origin and theoretical defence. On this basis, Marx profoundly revealed the social nationalization of bourgeois society. This tendency not only promotes the self-denial of bourgeois society, but also forges bourgeois society into an integrated political world. In Marx's perspective, the national principle behind the social nationalization is reflected both in Hegelian theoretical propositions and in the political realities of modern society. By thoroughly grasping the national principle, Marx fully demonstrated the basic orientation of national socialization in theoretical exploration, presenting a unique theoretical imagination.

  • 马克思对资产阶级社会及其自我否定进行了研究和叙述,其经典文本就是这种研究和叙述的直接产物。在经典文本中,资产阶级社会往往表现出自我否定的状态。具体而言,这种社会自我否定的状态主要来源于两个过程:其一是社会个人化趋势,简称社会个人化;其二是社会国家化趋势,简称社会国家化。如果说前者努力建构一个极为分裂的社会世界,那么后者则试图锻造一个高度整合的政治世界。这两种趋势及其相互作用形成了一对复杂的张力,是马克思社会理论中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尝试在思想史脉络中大致勾勒现代国家的历史起源和理论辩护,进而揭示马克思对社会国家化及其国家原则的批判,以期引起学界同仁的探索与争鸣。

    我们身在社会和国家之中,但往往感觉社会和国家都是外在于自己的。诚然,我们常常说不清楚“社会到底何谓?”“国家意味着什么?”对于社会和国家,我们往往“见树木不见森林”。毕竟,二者都是非常复杂的概念。鲍桑葵指出:“我们所用的国家与社会这两个词几乎是可以互换的……社会的影响力和国家的权力只是程度上的不同,对二者的解释最终也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对于社会和国家,我们不仅常常会混淆,而且往往习惯性地拿社会影响力和国家权力来解释。对此,奥本海明确地说:“‘国家’是通过政治手段而联系起来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总和;‘社会’则是通过经济手段而联系起来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总和。”相较而言,奥本海对社会和国家的把握确实很接近唯物史观的理解。在他看来,社会和国家迄今为止是相互交织的,不过“在未来的‘自由民联合体’社会中将不再有‘国家’而只有‘社会’”。这明显是马克思国家消亡论的某种翻版。所谓国家消亡论,是马克思针对资产阶级社会的社会国家化所作出的深刻判断。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个观点,本文将迂回地从思想史中勾勒现代国家的历史起源和理论辩护。

    究竟该如何理解国家及其现代表现呢?简单来讲,就像家庭、学校、工厂等组织一样,国家有其疆域和界限,其主要目标是防守边境并维护境内安全。疆域之内有国民、物产、市场等要素,为了争夺领土或其他要素,国家之间有竞争甚至战争。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国家有其至高无上的权力即主权。不难理解,国家往往因其法律、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控制机制而具有强制性。也因此,国家疆域内的民众及其组织要服从国家的管辖和统治。就任何一个国家而言,疆域外的国家不仅要尊重该国至高无上的主权,还要承认该国有对其普通民众及其社会组织的管辖权。当然,国家的建立是极其复杂的历史过程。据资料记载,早在农耕时代,国家就有城邦和帝国两种基本形式。其中,从权力真空发展而来的城邦具有一定的自治能力。由于较高的军事参与度,城邦内部逐渐形成了精细而密集的社会关系。虽然早期的城邦也跟民主制相联系(如古希腊城邦),但是一旦城邦足够强大,就会发展壮大为中央集权的君主制国家(如罗马帝国)。原因在于,为了协调足够多的资源,实力更为强大的城邦往往会吞并、主导周边的城邦国家,从而发展成为具有总体支配性的帝国。

    对于西方世界而言,从传统到现代的国家转型可谓从帝国到民族国家的发展过程。伴随着现代社会的产生,个体自我得以被发现,民族国家得以被塑造。实际上,发现个体自我和塑造民族国家是同一个过程。自现代以来,单个个人脱离了原本终身相守的前国家形态的集体组织(如氏族、部落等),国家一跃成为最重要的生存单位,进而开始对其个体成员“拥有广泛的支配权”。由这种支配权催生的国家治理技术,是不断强化国家理由(reason of state)的产物。随着封建社会慢慢解体,特别是文艺复兴以来,人类逐渐发现自我:一方面是个人自我开始觉醒,另一方面是民族自我被激发。由于强调个体自我的觉醒,个人原则及其支撑的个人主义观念逐渐成为主流话语,使政治共同体或政治社会愈发分解为无数彼此竞争的个人,这就是所谓的社会个人化。作为一种离心力,社会个人化进一步激发起民族自我的意识。民族自我的激发,跟民族利益及其国家理由密切相关。为了解决社会个人化所导致的分裂的社会世界特别是其中的个人主义泛滥和社会无政府状态,正在兴起的民族国家寄希望于通过现实的民族利益对个人进行政治整合。在此情势下,整合个人的直接极端后果可能是无视现实个人的自由,最终导向一种具有总体性的国家控制。

    要深究民族国家,不可回避的是其前提。现代的欧洲民族是现代民族国家的前提。霍布斯鲍姆说:“民族不但是特定时空下的产物,而且是一项相当晚近的人类发明。”在中世纪,基督教徒都信奉天主教,只要是受过教育的人都使用拉丁语。欧洲人也没有效忠国家的观念,因为他们认为自己首先是上帝的子民,其次才是某一地区的居民,最后才是所谓的盎格鲁-撒克逊人、高卢人、日耳曼人等。及至蛮族击溃西罗马帝国,不同的语言、传统、风俗和法涌现出来,促进了民族文化的形成和发展。而城市的兴起和方言文学的出现,促进了民族自我的觉醒,为现代民族国家初具雏形创造了条件。各种民族语言的形成和发展,渐渐打破了中世纪以来拉丁文在宗教传播、民众教化等方面的垄断地位,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宗教改革的深化、民族自我的觉醒。质言之,这进一步助推了民族及其国家的兴起和发展。

    民族及其国家本质上是一种想象的共同体。在本尼迪克特·安德森看来,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等现代性事件大大加速了宗教共同体和君主制王朝的衰落。在此过程中,一种想象的政治共同体——民族及其国家不断兴起。民族之所以成为想象的共同体,就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联是被想象出来的。然而,不要因为民族是“被想象出来的”,就认为它并不真实。对于民族成员来说,虽然互不相识,但是彼此相互连接的“意象却活在每一位成员的心中”。当他们基于一个民族共同体的身份认同而达成某种集体行动时,就会建构出一种可以共享的民族身份,并以此为纽带凝聚成为一个超大规模的实体即民族国家。民族国家不仅是想象的政治共同体,而且是享有主权的共同体。作为政治共同体,民族国家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具体地说是“生产体系和生产关系(资本主义)、传播科技(印刷品)和人类语言宿命的多样性”这三个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

    在现代民族国家的发展过程中,工业技术的发展和资产阶级势力的增长内在地关联。正是因为工业技术与资本主义的发展,西班牙、葡萄牙、荷兰、英国、法国等国在竞争和冲突中先后锻造出现代民族国家,现代民族国家的锻造又推动了殖民地的开拓。而为了争取更多生存机会和更大发展空间,被分割、被压迫的各民族都要求统一和独立。与之相伴随,民族主义思潮也不断兴起,实质是为现代国家作辩护。在此意义上,盖尔纳明确指出:“向工业主义过渡的时期也必然是一个民族主义的时期。”随着资产阶级的发展,现代民族国家通过出口垄断、外汇管制、贸易顺差等重商主义政策一度推动了工场手工业的发展,最终冲破了地方和民族的狭隘界限,大大促进了世界历史的形成。在马克思看来,在工场手工业时期,资产阶级不仅是“等级君主国或专制君主国中同贵族抗衡的势力,而且是大君主国的主要基础”。随着机器大工业和世界市场的逐步建立,资产阶级也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甚至“在现代的代议制国家里夺得了独占的政治统治”。最终,“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

    由上述可知,民族国家就是现代国家,其发展与资产阶级的利益具有紧密联系。一方面,随着文艺复兴之后封建制度逐渐衰败,资本主义在意大利的一些主要城市如威尼斯、米兰等得到了最初的萌芽,资产阶级只有与君主专制合作才能获得更好的发展。因此,封建政权的“酒瓶”装进了资本主义的“新酒”。在唯物史观视野中,“现代的欧洲国家和现代的资产阶级社会就在这种君主国里发展起来”。随着资产阶级的兴起,绝对君主制与民族国家愈发具有紧密关联。作为一种政治体制,绝对君主制从属于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与欧洲资本主义体系是同时发生的,它们互为因果、相互促进。资本主义农业的发展和工商业的繁荣为日渐臃肿的官僚政治提供了经济基础;同时,庞大的国家机构为资本主义生产体系的发展提供了政治保障。在佩里·安德森看来,14、15世纪欧洲各国持续不断的经济社会危机标志着封建主义生产方式已经发展到自身的极限。该时期欧洲大陆各国的政治动荡导致了16世纪绝对主义国家的产生。面对资产阶级的威胁,这种绝对主义国家有助于封建贵族的最后统治。而后封建贵族的支配慢慢让位于资产阶级的统治,作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族国家也随之诞生。

    另一方面,在现代民族国家的产生过程中,霍布斯、卢梭等人所阐发的契约论与国家学说从主旨来说是服务于个人发展的,这些理论学说背后的个人原则(特别是理性主义、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话语)试图迎合正在上升的资产阶级的需要。从16—17世纪宗教改革所推动的世俗化进程,到启蒙时代所爆发的法国大革命,甚至作为法国革命之德国理论的康德哲学,都呈现了这样一种趋势:现代人越来越大胆地努力按照自己的观念征服和改造国家,尽管他们常常在个人理性与国家理由、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实际国家与理性国家之间不断撕裂,来回拉锯。不过,迫于现实政治的考虑,哲人们更多地从统治者的角度把握国家。比如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虽然也有观照个人自由的伦理考量,但是明确地把个人自由限制在民族国家框架之中。进而,他保守地将普鲁士的君主立宪制视为现代世界的最高成就。可见,在黑格尔那里,君主立宪制与民族国家的耦合得到了哲学辩护。应该说,民族国家的兴起和发展一直得到思想家们理论上的想象和辩护。因此,现代国家的历史起源与理论辩护是同一过程的两个侧面。

    对于马克思而言,作为民族国家的现代国家就是资产阶级国家。虽然他没有就现代国家留下系统而专门的著述,但是其现代国家的思考散布在哲学论述、报刊评论和手稿笔记之中,不仅出现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神圣家族》《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哥达纲领批判》之中,还出现在“法兰西三书”即《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法兰西内战》之中,也出现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之中。实际上,马克思1844年曾构思《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具体涉及现代国家起源的历史、人权、宪法、市民社会、国家、代议制、民族、人民、政党、选举权等构成要素,甚至立志要“为消灭[Aufhebung]国家和市民社会而斗争”。在深入研究政治经济学之后,他曾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提到所谓“五篇结构计划”,其中就涉及“资产阶级社会在国家形式上的概括”。而在1858年2月22日致拉萨尔的一封信中,马克思明确提出关于资本、土地所有制、雇佣劳动、国家、对外贸易和世界市场的“六册结构计划”,后来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直接宣布了该计划,再次指出在考察资产阶级经济制度时“国家”是不可绕过的。虽然马克思终其一生并未完成上述计划,但是他致力于批判资产阶级社会的社会国家化。

    简单地说,通过法哲学(或政治哲学)批判和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把现代个人观念及其背后的个人原则把握为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的产物,进而把资产阶级社会把握为一个社会个人化所建构的极为分裂的社会世界。正是为了解决社会个人化及其带来的离心力问题,资产阶级社会的社会国家化愈演愈烈。反过来,这种社会国家化的愈演愈烈又导致社会个人化的不断席卷而来。像社会个人化一样,社会国家化推动了资产阶级社会的自我否定。不仅如此,社会国家化把资产阶级社会塑造为一个高度整合的政治世界。也就是说,在资产阶级社会中,社会个人化按照个人原则往个人层面拉拽,这样所造成的社会离心力让国家无法坐视不管。为了解决离心力的问题,国家竭力把个人整合到“秩序”范围内。这种社会国家化及其国家原则与社会个人化及其个人原则共同形成了一对看似对立实则统一的张力。马克思以锐利的眼光揭示了这对张力所导致的资产阶级社会自我否定,进而展开了彻底批判。

    在资产阶级社会的发展中,社会国家化比较明显。所谓社会国家化,是以国家利益为出发点,把个人或由个人组成的社会作为实现国家目标的工具和手段,必要地对个人及其社会进行整合,有时甚至不惜碾压个人、吞噬社会的那种倾向。社会国家化的背后是一种国家原则,甚至是一种国家神话或国家主义。在关于个人、社会和国家之间关系的以往论述中,学界仅停留在解读黑格尔和马克思的理论对话上,不无狭隘地将社会国家化理解为“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理论模式,并将之与国家社会化即“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模式相对峙。实质上,无论是社会国家化,还是国家社会化,都必须首先被理解为一种植根于内部矛盾运动的社会发展现象,然后再被把握为一种具有一定立场、表达一种诉求的思想理论倾向。作为一种社会发展现象,社会国家化贯穿了马克思所置身的时代;作为一种思想理论倾向,社会国家化是思想家尤其是黑格尔在其国家法哲学中的一种基本定向。马克思终其一生对资产阶级社会的解剖都致力于批判社会国家化,进而提供一种国家社会化的基本定向。当然,马克思的批判是在理论与实践之中来回穿梭的。我们并不打算也不可能在一篇论文中对其经典文本的相关思想作详细解读,只是希望从思想史脉络中大致把握马克思的理论探索及其基本定向。限于篇幅和主题,以下论述主要集中于马克思从《莱茵报》时期到《德法年鉴》时期的文本。

    在柏林大学期间,马克思一开始接受康德、费希特的理性主义,后来通读了黑格尔及其弟子的大部分著作便倒向黑格尔哲学并成为青年黑格尔派中的一员,进而参与到批判宗教和评论时政中。虽然他此前确实不喜欢黑格尔哲学中那“离奇古怪的调子”,但是慢慢地对其评价非常之高。在《莱茵报》时期的政论文章中,他视黑格尔哲学为“从真正的现实中不断涌出而又以累增的精神财富汹涌澎湃地流回现实去的精神世界”。以黑格尔哲学特别是理性国家学说为思想资源,马克思回应了出版自由等一系列社会政治问题。他的论述正是基于对社会国家化的把握,其基本定向是对社会国家化的反拨,即国家社会化。作为新闻工作者,出版自由是马克思拿到博士学位、踏入社会门槛后所遭遇的第一个社会政治现实问题。威廉四世打着自由主义的旗号行国家主义之实,试图掩盖家长式专制主义的本来面目。马克思在讨论书报审查令时对此明确指出:“虚伪自由主义的表现方式通常总是这样的:在被迫让步时,它就牺牲人这个工具,而保全事物的本质——当前的制度。”也就是说,新的书报审查令是虚伪的,仍是保全现有制度、牺牲个别人的国家主义。通过强制性法令来达到一种高度同一的意识形态控制,也即国家权力试图以精神的形式让官方的色彩笼罩性地支配着人们的思想世界,这是社会国家化的直接表现之一。

    诚然,因为受到黑格尔的极大影响,马克思早期认为国家应该建立在理性自由之上,国家法的颁布也应该建立在普遍的理性观念之上。在作为资产阶级社会的市民社会中,团体、行业、宗教等实际上都是各种特殊利益的聚合,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法应该与这些特殊利益相分离而非为它们辩护。不过,普鲁士国家仍然停留在维护特权的中世纪基督教国家的水平上,与体现普遍理性的现代国家本质上格格不入。国家不应当受到宗教等特殊利益集团的限制,而应当是政治的、法的理性的实现。这种黑格尔式的理性国家观似乎认为,国家的自主性应该到保障公共利益的、具有普遍理性的根据中寻求,就像道德自主性应该到普遍的、真正的道德原则中寻求一样。作为基督教国家,普鲁士王国实际上是不惜以颁布强制性法令的暴力形式来维护社会稳定的。在批判政教合一的拜占庭国家时,马克思明确地指出其是一个真正的、最坏的、最标准的宗教国家,是体现“宫廷意志”的国家。显然,他力图从理性国家来反对作为社会国家化暂时顶点的宗教国家。然而,从博士毕业到遭遇物质利益难题,因为局限于黑格尔的问题框架,马克思对社会国家化的把握甚至可称为对个人国家化的诊断。其中,1843年3月《莱茵报》被查封事件本身就是社会国家化的具体表现。它是马克思社会理论建构中的一个重要思想史事件。在马克思看来,市民通过自由报刊展开公开而坦率的辩论是不可或缺的:“治人者与治于人者都需要有第三个因素……这个因素应该是市民的因素,但是同时它不直接和私人利益以及有关私人利益的需求纠缠在一起。这个具有公民的头脑和市民的胸怀的补充因素就是自由报刊。”

    《莱茵报》被查封之后,马克思阅读了历史学、政治学和法学领域的大量著作,试图从国家法的历史变迁来寻求其现实基础,以期揭示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他对于黑格尔理性国家观展开了真正的清算。他的现实观照乃是对于普鲁士国家的批判,确切地说是对社会国家化的批判。在该文本中,马克思主要从王权、行政权与立法权三个方面展开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其批判的矛头直指普鲁士君主立宪制。首先,黑格尔将主权个体化、人格化而确定王权,马克思认为其实质是任性,即“主权就是为所欲为”。赋予国家以人格,即把国家人格化甚至神秘化,这是社会国家化的一个顶级表现。黑格尔把君主规定为所谓国家人格,一方面赋予王权以绝对主权,另一方面剥夺了人民的权力主体性。进而言之,黑格尔不仅把主权人格化为王权,而且试图给君主王权碾压单个个人提供合法性论证。其次,黑格尔意义上的行政权具体涉及官僚机构及其制度设计。马克思认为,官僚机构是“市民社会的国家形式主义”,即“官僚在国家中形成特殊的闭关自守的集团”。在他看来,谁也逃不出官僚政治的圈子,何况是那些因委身于官僚系统的具体分工而担任特定职务的人。最后,黑格尔把王权、行政权视为立法权的两个先行环节,从而把立法权规定为一种附属性权力,把普遍事务与人民相分离。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并没有完全理解人民的历史性存在意义,而是视人民为群氓之族,实质是贬低甚至无视人民。

    由上述可知,黑格尔对于以普鲁士为原型的民族国家的辩护具有保守性。因此,马克思认为他并没有揭示出现代国家的真正本质,而只是用普鲁士的君主立宪制这一现存的东西来“冒充国家的本质”。这种“冒充”实质是对社会国家化的一种想象和辩护。对于普鲁士的社会政治现实,马克思在《德法年鉴》上发表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开篇就承认:“就德国来说,对宗教的批判基本上已经结束;而对宗教的批判是其他一切批判的前提。”所谓“一切批判”,包括对德国社会政治现实中社会国家化的批判。马克思要求把宗教批判转变为政治批判,呼吁要将“副本”的批判让位于“原本”的批判,致力于求解人的解放这一重要课题。正是秉持着人的解放这一普遍命题,马克思得出如下绝对命令:“必须推翻那些使人成为受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他呼吁要向僵化的德国制度开火,进而将解放使命的承担者首次规定为无产阶级。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更是将犹太人的解放问题解读为人的解放问题,即“当代的普遍问题”

    那么,社会国家化的主要表现和未来出路何在呢?在资产阶级社会兴起之初,社会国家化主要表现为政治与宗教的关系,即通过国家权力与宗教权力的共谋而达到政治整合;随着资产阶级社会的发展,社会国家化主要表现为政治与经济的关系,即通过国家权力与经济权力的耦合而达到政治整合。如果说前者是马克思早期宗教批判、政治批判所努力揭示的,那么后者则是马克思后来通过政治经济学批判所深刻把握的。比如,马克思在《1848年至1850年法兰西阶级斗争》中提到,工人阶级和农民不仅面临资产阶级的国家统治,而且处在资本的支配之中。农民受到的剥削跟工业无产阶级受到的剥削,只是在形式上有所不同罢了,剥削者都是资本。因此,要获得经济解放和政治解放,必须联手对付同一个对手即资本。然而,工人阶级与农民的联手非常困难。原因在于,“农民的所有权是资本迄今为止用来支配农民的一个符咒;是资本用来唆使农民反对工业无产阶级的一个借口”。如何真正改变农民自身的社会地位呢?马克思告诉我们:“只有资本的瓦解,才能使农民地位提高;只有反资本主义的无产阶级的政府,才能结束农民经济上的贫困和社会地位的低落。”

    概括而言,社会国家化具体表现为三个层面的支配。首先,资产者对雇佣工人的权力支配,其实质是资本对劳动的支配。其次,资本对劳动的支配会转化为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总体性控制,政治国家因市民社会内部矛盾的问题而获得其存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再次,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整体支配最终实现为政治国家背后的国家原则对整个资产阶级社会生活的全面宰制,资本一旦跟政府耦合而产生巨大效应,则最终会表现为一种笼罩性的经济权力。具体地说,随着传统封建社会向现代资产阶级社会转型,现代资产私有制最终摆脱了中世纪的共同体。如此一来,“国家获得了和市民社会并列并且在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实际上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各自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对于资产阶级社会中国家权力与经济权力之间的耦合,马克思在谈及北美时也如此明确指认:“中央政府的权力是和资本的集中一起增长的。”究其实质,资本与政府的合谋不仅可以将社会保持在一定秩序范围内,而且可以提升全球资本主义体系中各民族国家的竞争力。这是社会国家化在资产阶级社会发展中的最高表现。

    随着资产阶级社会的发展,社会国家化愈发显著,其背后的支撑在于理论和现实两个层面的国家原则。具体地说,一个是理论主张层面的理性国家原则,另一个是现实政治层面的国家利益原则。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中,国家都被视为一个具有整体性、至上性的有机体。在德国古典哲学中,康德、黑格尔都把国家理解为政治有机体。康德曾说:“把一个伟大的民族改造成为一个国家时,就很恰当地频繁把有机化这个词用于建立市政机构等乃至于整个国体。”在资产阶级社会中,个人逐渐被政治整合到民族国家之中并服务于民族国家的发展。不仅如此,民族国家的政治整合本身还要照顾和迎合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无独有偶,黑格尔认为,国家必须被把握为有机体,有机体的本性是如此这般的:“如果所有部分不趋于同一,如果其中一部分闹独立,全部必致崩溃。”黑格尔把国家类比为具有整体性的有机体,把国家规定为主词,其明确的国家原则导致对人民的贬低甚至无视。可见,人民在黑格尔那里只具有形式性意义,并未得到实质性探讨,更遑论民主。因此,马克思深刻地指出:“民主因素应当成为在整个国家机体中创立自己的合理形式的现实因素。”

    黑格尔的整体国家观是理性国家观,其背后的国家原则非常明显。这种观念将现实理想化,从而否认理想和现实之间的具体差别。实质上,黑格尔对君主立宪制的赞扬是对普鲁士国家的辩护。他认为,所谓国家乃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因此成为国家成员是单个人的最高义务。作为具有伦理理性的整体,自在自为的国家是自由的现实化;而个人自由之成为现实,只不过是整体之中的一些环节而已。为了实现个人自由,个人必须服从国家,把国家当作地上的神物一样崇敬。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国家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它作为独立的力量高于个人以及高于由单个人组成的家庭和市民社会。黑格尔认为,家庭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在那里,人们意识到自己是在统一之中;市民社会则是原子个人的集合,在其中,每个人不以绝对的统一性而以各自的特殊性为目的。如果说家庭是以自然血缘为基础的伦理空间,那么市民社会是以工商业为基础的原子个人间联合的伦理空间。作为伦理实体的国家是家庭和市民社会这两个有限环节的统一。换句话说,国家是对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根本扬弃。

    国家原则意味着,相对于个人而言,国家具有绝对优先性。在黑格尔那里,个人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能实现其人格、自由与权利,才有生命的意义和存在的价值。普遍意志作为特殊意志的真理和本质,只有它才能促进特殊的个人利益。单个人本身的目的和利益并非其真实性,也并非理性的自由。当个人利益与普遍利益发生冲突时,牺牲个人利益恰恰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本质意志。因此,没有比国家更高的联合组织了,国家乃是绝对精神的最高表现形式。对于如此强调整体的国家原则,霍布豪斯曾尖锐批判:“要使个人成为国家的一部分,以削弱个性的原则;把国家推崇为人类社会最高和最后的组织形式,以削弱人性的原则。”对于黑格尔而言,虽然人类社会从表面上看是混乱的,但在其外表下存在着一定的结构——尤其是国家政治结构及其统御下的经济结构,包括各种约束个人的行为准则、制度和法律,它们受制于国家意志。换句话说,从国家原则出发,黑格尔把人民整合进国家。马克思把握到,国家已经成为现代人的政治神学,正像不是宗教创造人而是人创造宗教一样,“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而黑格尔竭力辩护的君主立宪制,其虚伪性在于,所谓国家利益成了一种“装潢”,成了人民生活的“调味品”,成了一种“客套”。

    自启蒙运动特别是康德哲学以来,德国古典哲学以普遍理性作为科学目标,认为国家法哲学的秘密应该到普遍理性中去寻找,这样才能配得上哲学作为时代精神之精华的崇高地位。马克思说:“从前的国家法的哲学家是根据本能,例如功名心、善交际,或者甚至是根据理性,但并不是公共的而是个人的理性来看国家的。”囿于德国古典哲学特别是黑格尔的哲学语境,马克思一度认为,要从公共理性而非个人理性来看待国家,要从整体视野而非个人立场来理解国家。也就是说,国家的基础应当是理性,现代国家应当是合乎理性的社会存在。在马克思看来,国家应当通过教化来处理一系列社会政治问题,国家要体现为“互相教育的自由人的联合体”。不难看出,他所明确提出的“自由人的联合体”概念具有黑格尔式理论主张中国家原则的整体性。

    黑格尔通过思辨哲学来强调国家原则,这一度给马克思带来深远影响。不过,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已经充分察觉到,黑格尔在思辨的思维中透露出“逻辑的、泛神论的神秘主义”。诚然,在此之前,马克思对理性国家观的阐述仍然是在黑格尔意义上进行抽象的、非历史层面的理论演绎。首先,马克思并未分析国家的各种现实条件及其复杂关联,仍将理性国家视为一种价值预设。其次,马克思也还未明确地提及市民社会,基本是在单个个人与整体国家之间来回切换。再次,在社会进步视野中马克思还缺乏对社会关系的真切把握。他不仅从法律的理性本质来理解书报审查令和出版自由,而且根据人类精神的理性本质来把握国家、宗教及其复杂关联。最后,在马克思看来,国家表现为普遍理性的自我实现,社会发展和进步仰赖于国家法的理性程度。

    然而,由于遭遇了一系列现实困境,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深刻体会到普鲁士政府与理性国家之间的根本矛盾。物质利益难题让他慢慢褪去对于国家法的理性幻想,更为深入地认识国家法的现实条件,从而对黑格尔式的理性国家观有了根本性的动摇。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旗帜鲜明地亮出自己为劳苦大众辩护的态度:“我们为穷人要求习惯权利。”他洞察到群众要求的习惯权利和特权者所谓的习惯权利之间是相互冲突与彼此对立的:穷人所要求的习惯权利虽然合理,但是并不具备相应的法律形式;因为没有法律保障,穷人的习惯权利很容易陷入被取消的尴尬境地。马克思尖锐地指出,法律不过是保障资产者既得利益的工具和手段。他已然觉察到,经济关系的变动与国家法律的制定之间必然存在深刻联系。在马克思看来,法律应该去合乎和适应事物的本质,而不是相反地让事物的本质来俯就法律。莱茵省议会把行政机构、被告的生命、国家的思想等统统“降低到私人利益的物质手段的水平”。莱茵省议会通过新法案支持把普通违反森林条例的行为视为“盗窃”,甚至支持对砍伐树木的人加重治罪,就连贫民捡拾枯枝也要加以严厉惩罚,实质是“利益占了法的上风”。一旦理性国家为私人利益所绑架,在现实的普鲁士国家与理性的国家法之间就会出现巨大反差。

    正是由于上述反差,马克思试图在理性之外寻求国家法的现实基础,以便维护国家法的理性之尊严。在《论离婚法草案》中,他认为要从客观关系层面来把握法律的属性,法律应当以真实而客观的事实为前提和基础。因此,立法者应该秉持表述法律而非制造或发明法律的立场:法律要拒斥极端任性,法律应当“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通过对实际生活的历史考察,马克思所使用的“人民意志”已经不是黑格尔意义上的理性,倒是有卢梭式的“公意”意涵。他已经自觉地从普通民众的层面来关注法律制定的意义,愈益重视私人利益对于国家法的基础性、决定性作用。在《“莱比锡总汇报”的查封》中,马克思更加明确地提醒人们,对于国家、法律和权利现象的研究,应当深入到现存的客观关系和实际的生活过程之中。在《摩塞尔记者的辩护》中,通过对摩塞尔地区农民现状的调查研究,他揭示了该地区农民的贫困状况与普鲁士政府之间的内在关联。他指出:“在研究国家生活现象时,很容易走入歧途,即忽视各种关系的客观本性,而用当事人的意志来解释一切。”这即是说,对社会政治问题的分析从应然层面的理性国家观出发是行不通的,而是要从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关系出发。这是马克思后来从社会关系角度考察个人、社会、国家及其辩证联系的先声。

    1843年3月《莱茵报》被查封之后,马克思从科伦移居克罗茨纳赫,从社会舞台退回书斋。他深入研究了历史学、法学等领域的大量著作,试图从国家法的历史变迁来揭示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主要成果是《克罗茨纳赫笔记》。尤其是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他对黑格尔理性国家观进行了真正的清算,此后更是通过政治经济学来解剖资产阶级社会这一典型的市民社会。而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他直接给出了诊断性意见:“德国的国家学说的现状就表现了现代国家的未完成,表现了现代国家的机体本身的缺陷。”正是基于此,马克思社会政治理论的起点不是《博士论文》《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德意志意识形态》,而是《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与《德法年鉴》时期的经典文本。不仅如此,《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国家社会化定向,即通过消除“政治”这一个分离的领域来达到废除国家的目的,一直内在于马克思后来对相关问题的探索之中。换句话说,此后马克思的国家社会化定向一直贯穿其社会理论发展历程。很大程度上,马克思社会理论的发展历程直接反映了国家社会化定向的思想史效应。

    随着19世纪资产阶级的发展,社会国家化背后的国家原则愈加明显。已经涉足政治经济学的马克思深刻地把握到,“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这即是说,一旦市民社会因其内部结构陷入自我矛盾,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来解决矛盾。“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可以说,国家主要是指高居于社会之上的政治机构和管理系统,直接体现为官僚制。由官僚制支撑的国家所代表的是特殊利益,唯有将资产阶级的特殊利益真正转化为全体人民的普遍利益,作为虚假的共同体的国家才会转变为真正的共同体。马克思不仅呼吁向德国官僚制开火,而且批判路易·波拿巴治下的法国。作为一个凌驾于市民社会的系统寄生物,法国官僚制体现为庞大而臃肿的官僚和军事机构。马克思说:“把靠社会供养而又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国家这个寄生赘瘤迄今所夺去的一切力量,归还给社会机体。”一方面,这要求无产阶级通过革命把资产阶级推下历史舞台,建立无产阶级政权;另一方面,这要求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参与国家政治管理,让国家各项职能逐渐回归社会。这无非是将国家化的社会重新夺回来,让国家再社会化。总之,马克思对社会国家化及其国家原则的批判,充分展示了他关于社会重建的理论想象力。

    ① 鲍桑葵:《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汪淑钧译,商务印书馆,1995,第190页。

    ② 弗兰茨·奥本海:《论国家》,沈蕰芳、王燕生译,商务印书馆,1994,第120-121页。

    ③ 弗兰茨·奥本海:《论国家》,沈蕰芳、王燕生译,商务印书馆,1994,第121页。

    ④ 约翰·L.坎贝尔、约翰·A.霍尔:《国家的世界》,闫健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8,第15-18页。

    ⑤ 诺伯特·埃利亚斯:《个体的社会》,翟三江、陆兴华译,译林出版社,2008,第242页。

    ⑥ 埃里克·霍布斯鲍姆:《民族与民族主义》,李金梅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第9页。

    ⑦ 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增订版)》,吴叡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第6页。

    ⑧ 安东尼·吉登斯、菲利普·萨顿:《社会学基本概念》,王修晓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第288页。

    ⑨ 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增订版)》,吴叡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第42页。

    ⑩ 厄内斯特·盖尔纳:《民族与民族主义》,韩红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第53页。

    ⑪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33页。

    ⑫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33页。

    ⑬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408页。

    ⑭ 佩里·安德森:《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刘北成、龚晓庄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第3页。

    ⑮ 弗里德里希·迈内克:《马基雅维里主义》,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8,第486-489页。

    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第238页。

    ⑰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第709页。

    ⑱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150页。

    ⑲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第1页。

    ⑳ 参见邓正来、杰弗里·亚历山大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增订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第104页;高清海:《“社会国家化”和“国家社会化”——树立“社会”“国家”的区别意识》,《天津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高清海、张海东:《社会国家化与国家社会化——从人的本性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1期;白立强:《究竟是“社会国家化”还是“国家社会化”?——从马克思“国家—社会”结构理论看当代中国“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理论探讨》2007年第2期。

    ㉑ 邹诗鹏:《论马克思社会政治理论的起点——黑格尔国家法哲学批判与国家社会化的基本定向》,《学术月刊》2021年第6期。

    ㉒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人民出版社,1982,第15页。

    ㉓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第75页。

    ㉔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第5页。

    ㉕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27页。

    ㉖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30-231页。

    ㉗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75页。

    ㉘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00-301页。

    ㉙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24页。

    ㉚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3页。

    ㉛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11页。

    ㉜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25页。

    ㉝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160-161页。

    ㉞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584页。

    ㉟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第5页。

    ㊱ 康德:《判断力批判》,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195页。

    ㊲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第268页。

    ㊳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89-390页。

    ㊴ 参见L. T. 霍布豪斯:《形而上学的国家论》,汪淑均译,商务印书馆,2017,第13-14页;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53页。

    ㊵ L. T. 霍布豪斯:《形而上学的国家论》,第17-18页。

    ㊶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1页。

    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26页。

    ㊸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29页。

    ㊹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18页。

    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50页。

    ㊻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42页。

    ㊼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6页。

    ㊽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9页。

    ㊾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84页。

    ㊿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98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16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页。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1页。

    安东尼·吉登斯:《资本主义与现代社会理论——对马克思、涂尔干和韦伯著作的分析》,郭忠华、潘华凌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3,第27页。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84页。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189页。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157页。

    吕敬美:《论社会自我批判的三条进路》,《江汉论坛》2024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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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稿日期:  2024-10-25
  • 刊出日期:  202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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