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tual Benefit Distribution in the Third Distribution: Realistic Value, Logical Relationship and Governance P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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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三次分配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作用机制之一,但是关于第三次分配的研究着重强调了公益性分配的重要意义,忽视了互益性分配的价值。公益性分配立足于更高的道德维度,对社会价值有引领示范作用,但盲目追求纯粹公益只会限制第三次分配的规模;而承认互益性分配的重要性,有助于扩大第三次分配的覆盖范围,让更多群体共享发展成果。从推动共同富裕的进程看,互益性分配有助于扩大参与主体、夯实文化基础、廓清思想障碍。从第三次分配本身的制度化建设来看,互益性分配和公益性分配形成耦合关系,前者为后者的发展提供了动力,后者为前者的深化构建了平台,两者共同从规范化、持续化、通约化层面推动第三次分配的制度化。实践中,可从加强党建引领、打造熟人社区、加大政策支持、弘扬利他文化等方向打通路径,更好地发挥互益性分配的作用,助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Abstract:The third distribution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mechanisms to achieve common prosperity, but the research on the third distribution emphasizes the significance of public welfare distribution and ignores the value of mutual benefit distribution. This paper holds that public welfare distribution is based on a higher moral dimension and plays a leading role in demonstrating social values, but blindly pursuing pure public welfare will only limit the scale of the third distribution, and recognizing the importance of mutually beneficial distribution will help expand the coverage of the third distribution and enable more groups to share the fruits of development. In the process of promoting common prosperity, mutual benefit distribution is helpful to expand the participants, consolidate the cultural foundation and clear the ideological obstacl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the third distribution itself, mutual benefit distribution and public welfare distribution form a coupling relationship. The former provides the motive force for the latter, while the latter provides the intermediary for the former. Together, they promote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the third distribution from the aspects of standardization, sustainability and conventionalization. In practice, we can open up the way by strengthening the guidance of party building, building acquaintance communities, increasing policy support, and promoting altruistic culture, so as to better play the role of mutual benefit distribution and help achieve the goal of common prospe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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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第三次分配的多元图景与相关讨论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之一是建立能够促进和维护社会公正的收入分配制度,在“做好蛋糕”的同时“分好蛋糕”。近年来,国家对分配制度作进一步的调整和规划,强调第三次分配在我国收入分配制度体系中的重要角色。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要“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要求“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2021年8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时强调,“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上述政策要求和战略蓝图都显示出第三次分配重要的实践意义。
第三次分配最早由经济学家厉以宁提出,他将其定义为“通过个人收入转移、个人自愿缴纳和捐献等非强制方式再一次进行的分配,是出于道德力量的分配”[1]。在后续的研究中,第三次分配在概念范畴、实现方式、作用领域等方面得到不断拓展,总体上呈现出微观、中观、宏观三种视角。微观视角的研究将慈善事业作为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形式,分配承担者为企业家等富裕群体,分配受助者为社会性困难群体、生理性困难群体、发展性困难群体[2],分配的内容为财富和收入,相关议题包括慈善事业的实践意义[3]、发展路径[4]、规范重构[5]等。中观视角的研究则认为,除慈善外,志愿服务、社会企业、社会互助、共享经济等也属于第三次分配的组成要素[6],分配承担者不仅包含富裕群体,也包括普通公众和社会组织,分配受助者的范围拓展到其他需要帮助的群体,分配的内容不仅包括财富,还包括提供劳动和技能的志愿服务等,相关议题包括第三次分配制度化机制[7]、社会企业的作用机制[8]、志愿服务的价值测量[9]等。宏观视角的研究则将第三次分配提升到精神层面,认为其在实现财富解放的同时也在实现人精神和心灵的彻底解放,赋予第三次分配提升里仁良知、推动社会创新等更为深远的意义[10],其分配承担者包括博物院、收藏馆、美术馆等,分配受助者包括有精神需求的个体,分配内容除了上述的财富、服务之外,也涉及文物、书法、戏剧、音乐、电影、书刊等文化艺术产品,相关议题包括第三次分配财富升级机制[11]、数字化赋能第三次分配的瓶颈障碍和优化机制[12]、第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的制度机制[13]等。
综上,第三次分配运作方式日益多元,覆盖范围也更加全面,但是绝大多数的研究都侧重于关注慈善事业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相对忽视基于亲情、友情、乡情基础上的社会互益互助行为。既然是出于道德力量,那么以人伦情感为本位的互益互助显然属于第三次分配,但是在实际过程中,组织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慈善事业往往遮蔽了社会对日常互益行为的关注。以公益性为原则的慈善事业固然居于更高的道德层次,但是在中国文化情境和民众认知条件下,发生在亲属、同学、同事、朋友之间的互益行为是比帮助陌生人的慈善行为更为普遍、更为多样、更为持续的存在。追求纯粹公益只会限制第三次分配的范围和规模。承认互益的重要性,把包含一定“私”成分的财富分配行为同样纳入第三次分配的范围中,目的是进一步提升第三次分配的效应,使之惠及更多群体。
有鉴于此,本文以受助群体是否特定这一标准将第三次分配分为互益性分配和公益性分配两种,两种类型的分配承担者和分配内容都是从广义的维度来理解的,即承担者可以是上述三种视角中的任何个体或者组织,分配内容既可以是财富也可以是服务乃至文艺产品,而关键的区分在于前者的分配受助者为熟人群体,而后者则关注于陌生人群体。本文试图进一步回答以下三个问题:一是,互益性分配在实现共同富裕目标中的地位和价值有哪些?二是,互益性分配和公益性分配之间的关系如何?三是,更好地发挥互益性分配在第三次分配中的积极作用需要哪些进路上的安排?本文尝试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探究,对第三次分配、共同富裕的理论研究和政策安排有所贡献。
二. 互益性分配的概念辨析与现实价值
何谓互益性分配?何谓公益性分配?在研究之前,需要对这两个基础性概念作进一步明确。互益性分配是指具有特定关系的双方或者多方之间相互帮助或合作,从而实现财富、服务、文艺产品等资源的共享,而公益性分配则是将上述资源分配给社会全体成员或者社会中一部分足够大的群体。互益性分配和公益性分配在行为动机、受益群体、表现形式三个维度上存在明显的差异。从行为动机来看,互益性分配虽然和公益性分配同出于利他主义的目的,但是其利他性相对较低,主要目的还是为了增进私益,即通过利他来利己;而公益性分配是在私益和互益基础上进一步超越和延伸,首要目的是促进他人的利益,只有捐赠对象获益,公益捐赠人的捐赠目的才能实现[14]。从受益群体来看,互益性分配关注特定群体,更多地基于血缘、地缘、业缘、亲缘等特定情感伦理;而公益性分配则关注非特定群体[15],对距离或远或近的陷于困境的陌生人施以援助之手,不问亲疏,只问需要。从表现形式来看,互益性分配是一种群体内部较为封闭性的资源流通,例如在乡村亲戚邻里在婚丧嫁娶和造房投资时的凑份子,以及在城市行业协会和商会向组织内部成员提供的借贷、指导和帮扶等服务[16],还包括朋友之间互相借阅书籍和唱片等;而公益性分配则更多是一种开放性的资源流通,例如为雪灾、洪涝、地震等灾区人们捐赠资金物资,自愿参与垃圾分类、植树造林、河流清理等环保志愿行动,以及公益演出、公益展览、公益电影放映等。总而言之,在互益关系中各方都能获得自身所需的支持和资源,从而增加个体生存和发展的机会,所以互益性分配更出于人的本能和满足基本需求;而公益性分配致力于解决社会不公平现象,保障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的普惠而非特惠,其着眼于整个社会的福祉和利益,因此具有更强的社会责任色彩。互益性分配与公益性分配的差异具体见表 1。
表 1 互益性分配与公益性分配的差异分类标准 互益性分配 公益性分配 行为动机 以利己为目的的相对利他主义 不图回报的纯粹利他主义 受益群体 基于血缘、地缘、业缘、亲缘等的特定群体 需要帮助的非特定群体 表现形式 封闭性资源流通,包括:财富,例如婚丧嫁娶和造房投资时候的凑份子等服务,例如行业协会商会为会员提供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等文艺产品,例如朋友之间互相借阅书籍和唱片等 开放性资源流通, 包括:财富,例如为贫困山区儿童捐款捐物等服务,例如参与垃圾分类、植树造林、河流清理等环保志愿行动等文艺产品,例如公益演出、公益展览、公益电影放映等 注:根据相关文献概括总结。 既然第三次分配寻求的是社会财富的自愿性转移,那么必然包含以熟人群体为目标的互益性分配和以陌生人群体为目标的公益性分配两种类型,但以往研究主要关注以慈善事业为主的具有更强道德优越性的公益性分配。本文认为较之于公益性分配,互益性分配对于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具有更多深远的社会意义,因此将其从整体性的第三次分配中剥离出来,作进一步阐述。
一 互益性分配涉及更多元主体,有助于扩大共同富裕建设的参与范围
人民群众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也是共同富裕建设的关键力量。与关注非特定人群的公益性分配相比,互益性分配是从特定的熟人群体出发,包括家人、亲属、同事、同乡、同学、朋友等,涉及的主体更为多元。例如近几年来基层不断动员社会志愿者、积极分子、退休老党员以及低龄老人开展互助养老工程,为高龄、独居、失能、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打扫卫生、洗衣缝纫、代买代缴、医病买药等服务,从而保障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福祉,生动地展现出“远亲不如近邻”的生活哲理。除此之外,互益性分配的参与者面对困难共享知识、资源和技能,关系较为密切,互动也更为频繁,“投我以桃,报之以李”“礼尚往来”等论述即是其体现。这种社会交往模式容易形成连带效应,将熟人的熟人也纳入互助网络中,从而进一步扩大互益的范围。美国社会学家马克·格兰诺维特发现,相比于亲人朋友等强关系,通过一些弱关系更容易找到工作。而公益性分配则是捐赠者对于受助者的一对一或者一对多的援助,往往由少数人发起和实施,因此参与范围较之日常化的互益性分配狭窄。同时,公益性分配的实践需要足够的道德动力并且不求回报,相比于互惠逻辑主导的互益性分配,其频率也低。从这一角度来看,互益性分配有助于进一步拓展参与共同富裕建设的主体力量,从而赋予“共同富裕”中“共同”一词更为深远的意义,即“共同”不仅是结果上的共享繁荣,也是过程中的共同参与。
二 互益性分配扎根仁爱观念,有助于夯实共同富裕建设的文化根基
第三次分配虽然是当代中国学者基于本土实践提出的创新性概念,但是其背后所体现的恰恰是较深厚的文化基础。互益性分配扎根于中国儒家的“仁爱”文化,而公益性分配则更多地体现出一种“博爱”文化。“仁爱”思想主张“仁者爱人”,这种爱是一种差序之爱,从家庭到宗族再到陌生人,推己及人,由近及远,正如《孟子·梁惠王上》中所提及“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又如《孟子·尽心章句上》所云“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也就是说,人们在亲爱和尊重自己亲人长辈的基础上才会仁爱百姓,在仁爱百姓的基础上才会珍惜世间万物,这个社会因而得以太平。“博爱”思想源自宗教传统,主张人无差别,所以应该广泛地爱一切人。它鼓励人们超越自身私益,主动关心和帮助一切有需要的人,用宽广的胸怀对待与自己存在不同之处的人。这种关怀和包容不仅可以改变他人的生活境地,也会让自身得到满足和喜悦,从而使得整个社会更为和谐[17]。它超出了特殊主义的情感伦理,是一种不分种族、肤色、阶层、国家的普世主义的爱。和“博爱”相比,“仁爱”更贴合中国人际相处的习惯,因此也就更具生命力。互益性分配在日常生活中更为多见,而公益性分配需要有更强的道德动力和财务基础。从这个角度来审视互益性分配对于共同富裕的意义,可以看出其有助于夯实共同富裕的文化根基,让共同富裕在国家相关政策中有效落地,更具操作性。
三 互益性分配调整认知偏差,有助于廓清共同富裕建设的思想障碍
第三次分配作为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作用机制,其本身并不完全有助于实现共同富裕,原因在于公益性分配容易带来两大认知偏差:第一,公益性分配虽然以自愿性为原则,但在实践中部分地区的“摊派式募捐”存在“逼捐”色彩,让先富起来的高收入群体和企业家产生逆反心理,延缓捐赠行为;第二,公益性分配覆盖的是部分老、幼、病、残、孕等困难群体,但若过度地将资源集中于这些群体,可能会忽视其他社会群体的需求,造成资源分配的失衡。同时,困难群体多作为公益性分配的受助对象,其主体性和生命力易被忽视,这也加剧了社会对其的刻板印象。与公益性分配相比,互益性分配一方面贴近捐赠者心理,不会产生道德绑架行为;另一方面也将困难群体视作助人自助的一分子,维护和尊重其独立意识和人格尊严,使其不会过多依赖公益性分配并寻求反哺社会,从而有助于在源头上减少资源分配的偏差以及塑造更有抗逆力的社会形象。“先富带动后富”是共同富裕实现的重要机制,但是在实践中让先富群体将财富奉献给社会而非自身后代较为困难。互益性分配让先富群体将财富转移给熟人,使“先富愿意带动后富”;同时,困难群体试图改变自身生活境地,形成“后富追赶先富”。只有在这种双向的思想解放中,共同富裕建设中的思想障碍才得以廓清,“先富带动后富”才有可能落到实处。
三. 互益性分配、公益性分配与第三次分配制度化的逻辑关系
互益性分配与公益性分配虽然作用于不同场域,但彼此之间也不完全独立,存在着各种千丝万缕的逻辑联系。在第三次分配受到关注之前,关于两者的讨论尤其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的制定过程中。那么,在法律框架中,两者被界定为何种关系?在第三次分配所处的现实环境中,两者又处于何种关系?强调厘清两种分配形式之间的逻辑关系,对于第三次分配整体格局可能产生什么作用?下面将分而述之。
一 寻求脱耦:《慈善法》中的互益性分配与公益性分配
关于互益和公益的讨论其实较多地集中在《慈善法》中。慈善、公益、互益三个概念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主要还是围绕着慈善的定义。如何界定慈善并不简单,传统和现代的认知并不一致,中国和西方的观念也有区别,这就加剧了概念的复杂性。当前有三种较受认可的方式。第一种是把慈善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类型。狭义慈善主要是指出于怜悯和同情等动机对困难群体所进行的扶贫、济困、救灾等行为;广义慈善可以是救助困难群体,也可以用于一切有利于科学、教育、文化、医疗、健康等事业发展的公益活动[18]。第二种是把慈善分为传统慈善和现代慈善两种。传统慈善在英文语境中指charity, 具有很强的地域性限制,更多集中于熟人社区之中,发生在宗族和邻里之间的互益也被包含其中;现代慈善在英文语境中指philanthropy, 更强调公共性, 因此并不特指某一方[19]。第三种是将慈善分为“法律中的慈善”和“生活中的慈善”。“法律中的慈善”是指法律上予以承认的“慈善”。当前《慈善法》将“受益者为不确定的多数”视为“慈善捐赠”的必要条件,即强调非特定性原则。而“生活中的慈善”包括各种利他行为,不仅可以是帮助亲人、朋友、同事,甚至也可以是帮助其他远在天边的陷于困境之中的陌生人[20]。可见,慈善既可以只包含互益性或公益性,也可以把公益性和互益性都包含其中(具体参见表 2)。
表 2 不同慈善类型的受益群体差异分类标准 慈善类型 行为目标 互益性 公益性 作用范围 狭义慈善 √ 广义慈善 √ √ 形成时代 传统慈善 √ 现代慈善 √ 实践场域 法律中的慈善 √ 生活中的慈善 √ √ 注:根据相关文献整理归纳。 《慈善法》的制定受西方立法实践的影响,将慈善的概念界定为现代慈善,也就必须要接受促进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公益原则;而互益的受益对象是特定的个人或者家庭,因此不属于《慈善法》的管辖范围。从这一角度看,互益和公益在《慈善法》中似乎可以得到很好的区分,但是问题在于互益又被视作传统慈善中的组成部分,尤其是在公众的认知中对遭遇困难的特定个体的救助都是一种慈善行为,即符合“生活中的慈善”的界定,因此互益和公益在《慈善法》中又纠缠在一起。为了一定程度上减少分歧进而符合中国传统观念,《慈善法》也作了一些调整,例如第35条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直接捐赠常见于互益行为之中,因此很难确定其公益性;又例如附则第110条提到,“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 2023年新修订的《慈善法》首次将个人求助行为与网络平台纳入《慈善法》规范并授权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等等。这些调整都试图弥合生活和法律之间的张力,但是未能坚持慈善概念的一致性,导致《慈善法》陷入了自相矛盾。显然,在第三次分配之外,互益性分配与公益性分配之间的关系更多体现为相互的分离和脱耦,然而多重观念的叠加,使得二者之间的关系陷入持续的张力状态。
二 有机耦合:第三次分配中的互益性分配与公益性分配
《慈善法》中对互益性分配和公益性分配之间关系的体现着眼于如何更好地区分彼此,但是第三次分配作为一个统摄性的概念将两者囊括其中,使得进一步细化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一种可能。从受助人群来看,聚焦于非特定陌生人的公益性分配和聚焦于特定熟人的互益性分配共同构成第三次分配的“前台”和“后台”,“前台”广受关注,但“后台”是“前台”成功的重要条件。因此,互益性分配与公益性分配并不是机械地内在于第三次分配中,而是存在有机的耦合关系。
互益性分配与公益性分配有机的耦合关系体现在互益性分配为公益性分配提供源泉和动力。互助行为和日常生活中的“报”观念紧密相关。帮助别人一般被认为会引起他人的“报答”,正如俗话“好人有好报”,意指受到别人帮助的人也承担了“报答”别人的责任,所谓“知恩图报”,“帮—报”循环成为互助的具体表现形式。日常生活中这个过程也被称为“还人情”,给予别人“人情”会期待别人在自己有需要时能还,欠了别人的“人情”就要设法回报[21]。“人情”“报答”虽然是普通人为人处世的生活哲学,但随着这种行为越来越普遍,人们超越了特殊的关系逐渐养成了更多的爱心和同理心,即互益迈向公益成为一种可能,即所谓“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相关研究也表明,公众过往参与社区互助等活动的次数越多,对于第三次分配的态度就越积极,呈现出一种“滚雪球”的发展态势[22]。同时,“家文化”的深入人心使得人们将社区、单位、国家都视作另一个家。“社区是我家,环境靠大家”“同心争创文明城市携手共创美好家园”“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建设社会主义和谐大家庭”等标语口号都是“家在建构社会”的一种体现。这使得陌生人变成了“自家人”,那么向他们施以援助之手也就成为一种理所应当的行为,善意也因此从互益流向了公益。
互益性分配与公益性分配有机的耦合关系体现在公益性分配为互益性分配的深化和拓展构建了相应平台。一些社会组织或者慈善组织所开展的活动为以往并不相识相熟的人们提供了沟通和联络的契机,提升了彼此的了解和信任,有助于互益行为的产生。例如,上海嘉定区阳光睦邻点为残疾人群体定期开展读书、剪纸、科普、绘画等活动,拉近了残疾人之间的关系,使得疫情期间相互的心理安慰和送食物药物等互助行为明显增加。还有些组织致力于群众之间的纠纷化解,修复破裂的人际关系,使“老死不相往来”变成了“有福同享,有难同当”。例如,浙江诸暨老杨调解工作室近5年调解纠纷1 600余起,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的实现。
三 一体两翼:互益性分配与公益性分配共同推动第三次分配制度化
本文之所以试图厘清互益性分配和公益性分配之间的关系,实质目的是推动第三次分配制度化。当前第三次分配存在规模小、数量少、水平低的问题,亟须提升其制度化水平来匹配其作为基础性分配制度的功能定位[23]。制度化是指从规则到行为等一系列社会中的范畴、现象实现规范化、持续化、通约化的过程。其中,规范化是指制度发挥奖励、监督、惩治等功能;持续化是指行为不断产生和重复;通约化是指行为得到扩散[24]。互益性分配与公益性分配之间的耦合关系在这三个方面都起到了推动作用,从而提升了第三次分配的制度化水平。
从规范化来看,实现公益性分配的关键在于能否激发群众主动参与的意识,使得分配的规模扩大和影响力提高。但是当前全民公益的氛围还不浓,而互益性分配可为其提供动力机制。从持续化来看,互益性分配和公益性分配之间的相互赋权形成了第三次分配内部的正反馈机制,从而不断推动彼此的再生产。从通约化来看,实现互益性分配的门槛在于互益的范围受个人社会关系影响,能接触到的人不一定能提供援助,能提供援助的人也不一定能接触到受助者,而慈善组织所开展的各类活动在不同群体之间提供了互动桥梁,从而缓解了供需不对等。可见,互益性分配和公益性分配犹如第三次分配的两翼,为第三次分配制度化创造了基础性条件(具体参见图 1)。
四. 共同富裕视角下互益性分配的治理路径
互益性分配作为第三次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为第三次分配助力共同富裕添砖加瓦,另一方面又推动了第三次分配本身的制度化建设,发挥了提升第三次分配效能的关键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互益性分配依旧在范围、频率、规模、氛围等方面受到现实条件的制约。为了更好地发挥互益性分配对于共同富裕的作用,党和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以下几条路径持续发力。
一 加强党建引领,拓宽互益性分配网络
互益性分配的范围受到个人或组织社会关系网络的限制,往往很难有实质性的拓展,而党作为统合社会的重要力量,有助于加强社会团结、提升社会资本[25],为扩大互助的参与面提供必要条件。有三项工作可做:一是广泛动员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积极参与甚至组建志愿者团队,开展邻里帮扶、矛盾调解、民主协商、反诈宣传等活动,以身作则倡导文明行为,引导他人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从而有效发挥示范效应,引导居民业主树立共同体意识;二是加强党建联席会议、党建共建等活动,密切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关系,实现问题共商、活动共办、资源共享;三是积极动员各级党组织开展主题丰富、形式多样的党日活动,吸引党员和群众积极参与,拉近党员之间、党员与群众之间、群众与群众之间的联系。
二 打造熟人社区,提高互益性分配频率
城市中生活节奏快、人员流动频繁,人们可能没有足够的精力去关心他人,彼此之间也会因缺乏信任而不愿意帮助别人或寻求帮助,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疏远,陌生人社区在城市中成为常态,互助行为发生的频率降低。而社区是互益性分配发生的重要场域,国家在城市治理中所鼓励的社区慈善本质就是搭建社区内部互益体系,扎根社区打造熟人社会,从而增加彼此之间的互益行为。可以做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鼓励组织社区服务和文体活动等的各类社区社会组织的建立,开展丰富多彩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相应便民利民服务,例如组织志愿者负责小区孩子放学后的照料看护,切实解决双职工家庭困难;二是创建线上社区互助平台,方便居民业主发布自己的需求并向他人施以帮助,促进居民业主之间的互帮互助;三是引入社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以及社会企业等专业化社会力量[26],设计相关慰老养老、社区治理、技能培训等各类服务项目,密切社区内不同群体的交流。
三 重视政策支持,扩大互益性分配规模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生活条件不断改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依旧存在贫富差距较大的问题。在经济不宽裕的条件下,人们很难将有限的资源再分配给其他人,因此互益性分配数量较少、规模受限。但是互益性分配并非一种自发秩序,政策在理念和资源方面的助推引导有助于撬动更大规模的互益性分配的发生。有关政府部门可采取以下三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制定激励政策,对积极参与社会互助的个人和组织给以补贴和奖励;二是广泛运用时间银行等工具,鼓励更多人员注册为志愿者并为他人提供服务,可以涉及从互助养老到医疗服务、家政服务、社区巡防等多个领域;三是鼓励各地建立慈善超市等互助平台,为有利他需求的居民业主捐赠闲置物资提供途径,同时也可以采用积分制的方式,捐赠所获积分可以兑换其他所需生活用品,激发居民业主参与的内生动力。
四 弘扬利他文化,形成人人参与互益性分配的良好风尚
随着社会发展和文化变迁,强调独立性、自我实现、相互竞争的个体主义观念在社会中逐步兴起,挤压了集体主义和互益互助行为的观念空间,使互益性分配的良好氛围无法有效形成。不管是互益还是公益,其本身都是一种利他主义的体现,而利他文化的弘扬有助于增强群众对互助、慈善的认同感和责任感,促进更多的人参与和支持第三次分配。可以采取以下三个方面的措施:一是依托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阵地,开展各类慈善捐赠和互帮互助活动;二是在各个公共场合如广场、公园、车站等地开展文化宣传活动,在耳濡目染中提升人们的利他意识;三是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优势,为社会各类群体交流沟通提供平台, 推动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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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互益性分配与公益性分配的差异
分类标准 互益性分配 公益性分配 行为动机 以利己为目的的相对利他主义 不图回报的纯粹利他主义 受益群体 基于血缘、地缘、业缘、亲缘等的特定群体 需要帮助的非特定群体 表现形式 封闭性资源流通,包括:财富,例如婚丧嫁娶和造房投资时候的凑份子等服务,例如行业协会商会为会员提供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等文艺产品,例如朋友之间互相借阅书籍和唱片等 开放性资源流通, 包括:财富,例如为贫困山区儿童捐款捐物等服务,例如参与垃圾分类、植树造林、河流清理等环保志愿行动等文艺产品,例如公益演出、公益展览、公益电影放映等 注:根据相关文献概括总结。 表 2 不同慈善类型的受益群体差异
分类标准 慈善类型 行为目标 互益性 公益性 作用范围 狭义慈善 √ 广义慈善 √ √ 形成时代 传统慈善 √ 现代慈善 √ 实践场域 法律中的慈善 √ 生活中的慈善 √ √ 注:根据相关文献整理归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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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类型引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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