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olution of the Imperial Examination System during the Reign of Emperor Gaozong in the Song Dynas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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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宋高宗开创了南宋政治的较新局面,在科举制度方面也完成了稳定和更化工作。高宗朝反思徽宗朝诸多重大失误,开始了全面拨乱反正工作。具体而言,前期废除三舍法,后期随着学校教育的发展,三舍可以免解,却不可以直接释褐。省试阶段,诗赋取士和经义取士两存之,偏向诗赋取士。同时设立“类省试”,在川陕地区成为常规制度。然而,高宗朝党争激烈,直接表现在科举领域。尤其是秦桧专权之后作弊盛行,很大程度损害了科举制度。总之,高宗在战乱流离之际不忘科举,且随时予以变革、调整和补充,卓有成效。Abstract: Emperor Gaozong created a new political situation in the Southern Song Dynasty, including the stabilization and transition of imperial examination system. There was much reflection on the faults of imperial examination system during the reign of Huizong among Gaozong and his courtiers and a comprehensive work of rectification was started. Specifically, during the early years of Gaozong's reign, the three-college law was abolished. Later,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chooling, the three-college law was rebuilt and scholars in three-college didn't have to take part in the provincial examination, still not allowed to become officials directly. As for the contents of the metropolitan examination, "shifu" and "jingyi"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fucian classics) coexisted and "shifu" was of greater importance. Furthermore, Gaozong set up the quasi-metropolitan examination, which became the permanent institution in the Chuanshan region. However, the imperial examination system was damaged by the fierce conflicts between factions in Gaozong's court, especially when Qin Hui grabbed all the power and cheating became a common phenomenon. In a word, during his years of exile, Gaozong still paid much attention to the imperial examination system. He made some adjustments and supplements according to the situations. His work in this regard was fruitf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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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Emperor Gaozong /
- imperial examination system /
- stabilization /
- tran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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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高宗赵构于公元1127年3月登基,公元1162年7月退位,在位36年。高宗在南宋被称为“中兴之主”,其作为历史评价不一。他重整宋朝半壁江山,反思北宋覆亡的原因,针对性地有所作为,开创了南宋较新的政治局面。南宋朝廷制度(包括科举制度)之稳定和更化的工作,都是在这个时期完成的。
一. 反思徽宗朝及其举措
真正反思徽宗朝之拨乱反正工作,是在高宗朝展开并完成的,所谓“力救前日之弊” ①。这个时期在科举制度方面的作为也引人注目。
靖康国变,高宗君臣在流亡逃难途中就开始认真思考北宋灭亡的深层原因,批判徽宗朝种种荒唐举措。科举制度方面,主要反思徽宗朝的两种作为:三舍法,取消诗赋取士。
其一,三舍法废除和复用。
三舍法弊端,徽宗朝已经清楚彰显,遂有“罢三舍法”之举。高宗即位初,朝野不断反思徽宗朝的重大失误,科举制度方面三舍法首当其冲。建炎元年(1127)九月,东京留守宗泽上表列举徽宗朝弊政,其一云:
伏睹国家,当变更三舍之法以取士。意谓皋、夔、稷、卨皆自此途出,卒之迫于月试,剽窃时文,罔有稽古者。是三舍果不足以取士也。②
然而,徽宗朝累积的三舍考生需要逐步予以消化。南宋初年仍然有相当数量三舍出身的考生,必须考虑这些士人的考试出路。绍兴元年(1131)诏云:
太学上舍已该再免省试、合赴绍兴元年殿试人,特免赴殿试,并与赐同进士出身。下等上舍免解、合赴省试一次、至绍兴四年再免、方合赴殿试人,特令赴今次殿试。内舍优等、平等校定人,依昨降指挥,各有免解次数,并与递减省试一次。③
对上舍和内舍的生员予以不同的科举待遇。第一类上舍生“并与赐同进士出身”,等同“三舍释褐”。高宗朝拨乱反正之举措,大体上是有序而递进的。
而后十余年间没有再见到与三舍相关的诏令,三舍取士应该完全停止了。宋金局势稳定之后,南宋“中兴”建设全面铺开。绍兴十三年(1143)新建太学,学校教育作为朝政的重要方面,逐步恢复且走向兴盛。“学而优则仕”,学员最终必须通过选拔进入仕途。所以,学校教育如何对应于现行科举制度,成为高宗朝中期被讨论的问题,三舍法也再度被提及。绍兴十四年(1144)十月,
(左奉议郎罗)长源又言:“朝廷通好息民,兴崇学校,多士潜心经史,而终岁未有升进之望。乞以诸州进士解额留七分以备科举,余三分归于学校。稍取大观三舍之法,参酌而增损之,务从简便。”事下礼部。④
“终岁未有升进之望”是罢三舍法的结果,罗长源又有“稍取大观三舍之法”之建议,这是学校教育兴盛之后的必然需求,朝廷对此没有断然拒绝,而是“事下礼部”商议,表明了松动接受的态度。
绍兴十五年(1145)二月,京都学校教育再度扩展。
上谓大臣曰:“朕观史册,见古之养士有至二三千人,亦朝廷一盛事。”于是,增国学弟子员百人,通旧以七百人为额。寻命置上舍三十人,内舍百人,用监丞文浩请也。⑤
显然,在学校教育体制方面,朝廷正在逐步恢复三舍法建制。然此际三舍教育所得生员,必须通过科举选拔方可进入仕途,与徽宗朝直接“三舍释褐”有很大的不同。绍兴十八年(1148)六月,高宗对宰辅说:“近有布衣上书,请行三舍法,恐未暇及此。”⑥
高宗朝关于三舍法,有过种种批评和讨论,却一直没有恢复。⑦绍兴三十一年(1161),有人建议“诸州养士……岁贡两三人入太学”,国子监回复:“自罢舍法,复以科举取士,奉行日久,难议施行。”⑧朝廷立即搁置这项讨论。
其二,诗赋、经义取士两存。
钦宗短暂执政期间,已经恢复诗赋取士制度,高宗朝予以落实。建炎二年(1128)五月,中书省上奏曰:
“已诏后举科场讲元祐诗赋、经术兼收之制。今参酌拟定:《元祐法》:‘习诗赋兼试经义。’今欲习诗赋人止试诗赋,不兼经。第一场诗、赋各一首,第二场论一首,第三场策三道。《元祐法》:‘不习诗赋人令治两经。’今欲习经义人,依见行,止习一经。第一场本经义三道,《论语》《孟子》义各一道,第二场论一首,第三场策三道……”从之。⑨
对于诗赋取士还是经义取士,新旧两党领袖人物意见大致趋同,大体都肯定经义取士。元祐年间部分大臣要求恢复诗赋取士,最后采取两者并存。此度恢复诗赋取士,与元祐年间相比更加侧重诗赋,废除了“兼经”的附加要求。“自绍圣后,举人不习诗赋,至是始复。遂除《政和令》命官私相传习诗赋之禁。”⑩
高宗“最爱元祐”,尤其喜欢苏轼,⑪科举制度方面也受苏轼重诗赋之观点影响。南渡初年,高宗对经义科很有看法。建炎四年(1130),高宗对大臣说:
“今士大夫知史学者几人?此皆王安石以经义设科之弊。”范宗尹曰:“安石学术本不至是,由蔡京兄弟以绍述之说敷衍被蔓,浸失其意。然自非卓然特立之士,鲜不为误。”上深以为然。⑫
高宗直接归咎王安石,范宗尹认为是蔡京等“绍述”“浸失其意”,总之,是“经义设科之弊”。同时,北宋以来多数大臣支持经义取士,高宗因此不免犹豫。绍兴元年(1131)十二月,
宰执进呈侍御史曾统论进士设科,乞止用词赋,未须依元祐兼经。上曰:“经术、词赋取士各有说。神宗皇帝尊崇经术,方时承平,王安石之说得行。盖以经明道,谓非尧舜之道不敢陈于王前。朕观古今治乱,多在史书,以经义登科者类不通史。”吕颐浩曰:“经术、词赋,均以言取人。今若且用词赋,亦得顾所得人材如何耳。”⑬
曾统欲更进一步,恢复神宗朝之前制度,只用诗赋取士,高宗没有予以直接肯定,依然强调“经义登科者类不通史”。换言之,高宗并没有取消经义取士,只是对经义取士之弊有所质疑。故高宗朝一开始就采取两者并存的政策。
高宗朝初期重诗赋的倾向导致更多的士人逐渐转向。绍兴五年(1135),“礼部侍郎唐煇入见,奏举人已至行在,习诗赋者一千五百余人,经义者一千余人”。高宗说:“他时习诗赋者当益多。”⑭此年殿试录取时,“时新复诗赋,上欲重其选,策试日,谓大臣曰:‘诗赋取士,累年未闻有卓然可称者。俟唱名日,可将省试诗赋高等人特与升甲,以劝多士。’遂诏省试魁赋郑厚循二资,与升擢差遣”⑮。
“绍兴和议”签订、南北进入和平发展阶段之后,高宗在诗赋和经义问题上态度略有变化。绍兴十三年(1143)二月,
国子司业高闶……又奏:“有一事最先,经术是也。”上曰:“经不易通,士习诗赋已久,遽能使之通经乎?”闶曰:“先王设太学之意,惟讲经术而已。”上曰:“近侍读官程瑀亦论经术。”闶曰:“国初犹循唐制,用诗赋。神宗始以经术造士,遂罢诗赋。又虑不足以尽人材,乃设词学一科,试以杂文。”上曰:“诗赋亦杂文也。”闶曰:“取士以经义为主,不过三场。后加诗赋,为四场,不能无碍。今欲经义第一,诗赋第二,论策各一第三。”上可之。⑯
这段对话的背景是: “时国学新成,补试生员四方来者甚众,几六千人。”⑰透露了以下信息:其一,“士习诗赋已久”,应该指多数考生选择了诗赋科;其二,“诗赋亦杂文也”,诗赋取士已经相当部分地取代了词科的作用;其三,太学教学依然坚持诗赋、经义两存之,经义地位有所提高,并得到高宗的认可。
高宗在位中期,重新强调经学,与考生多数选择诗赋科的现实有关。绍兴十六年(1146)十一月庚午,有上疏曰:
“近来诗赋、经术,各以旧试人数分取,其间不无轻重。大抵习诗赋者多,故取人常广;治经术者鲜,故取人常少。今若专以就试之人,立定所取分数,则诗赋人常占十之七八,而治经者止得十之一二,但恐浸废经术之学矣。欲望命有司再加讨论。如通经之人有余,听参以策论,圆融通取,明立分数,庶几主司各有遵守。”上曰:“当日行诗赋,为士人不读史。今若专用诗赋,士人不读经。大抵读书当以经义为先,所论宜令礼部看详以闻。”⑱
“诗赋人常占十之七八”,考生完全偏向诗赋,则背离了诗赋、经义两存之初衷。高宗依然认为经义考生“不读史”,这里又提出,诗赋考生“不读经”同样值得警惕,故要求礼部在考试取士方面定出规则,调整偏颇。即要求礼部确定诗赋取士和经义取士的比例,避免诗赋侵占经义名额。其后,高宗还一再提及士人偏向诗赋的倾向并予以纠正。绍兴二十六年(1156),高宗云:“举人多习诗赋,习经义者绝少。更数年之后,恐经学遂废。当议处此。”⑲绍兴二十七年(1157),臣僚要求“稍损诗赋而优经义”,高宗即下诏云:“诗赋不得侵取经义。若经义文理优长,合格人有余,许将诗赋人材不足之数,听通融优取。”⑳
诗赋与经义讨论争执过多,朝廷一度将二者合并。绍兴二十七年(1157)二月,诏书云:“今后国子、太学公私试及将来科举取士,并令兼习经义、诗赋。内第一场大、小经义各与减一道,余依绍兴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指挥施行,永为定制。”㉑依照这次诏书指示,绍兴三十年(1160)之贡举,诗赋与经义不再分科。
经过这一次合并考试,弊病立即得以彰显。绍兴三十一年(1161)正月,“右谏议大夫何溥上疏,论经义、词赋合为一科之弊”㉒。各个相关部门讨论的结果,形成次月下达的诏书:“经义、诗赋依旧分为两科以取士。”㉓此后,诗赋与经义分科取士,再无变化。
二. “类省试”和其他临时举措
高宗朝面对的国家环境和外部局势迥然不同于以往,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处于宋金交战状态中;即使“绍兴和议”签订后,还是不断地爆发局部战争,各地道路交通因战争或某些地区沦陷而变得异常艰难。
高宗在逃亡途中登基,努力重新建立中央政府和恢复各项朝廷制度,其中一项重大制度就是科举制度。建炎元年(1127)本来应该是三年一届的贡举年,然此年北宋覆亡、政权交替,高宗尚在流亡之中,自然无暇顾及科举考试。按照常规,靖康元年(1126)冬,已经有大量考生启程奔赴汴京,准备下一年度的省试。许景衡《乞展省试札子》云:“臣窃见去冬赴省试举人来自远方,值京城围,滞留道途,不敢前进,久旅狼狈,实可怜悯。”㉔开科取士是亟需恢复的工作。如何有序地举行省试和殿试,是高宗流亡中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尤其是省试,考生人数众多,其中大部分人都不能被录取。战火连天的岁月里,让所有的考生经历生死险阻、路途奔波,既不可能也没必要,“类省试”制度应运而生。
所谓“类省试”,就是将省试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各地自行开展省试工作。因为这些省试并非中央政府主持,故称“类省试”。㉕省试录取的士人,数量相当少,且殿试不再刷落,因此可以让这部分士人赴行在殿试。高宗在扬州建立流亡朝廷伊始,就着手开展这项工作。建炎元年(1127)十二月,朝廷颁布“类省试”诏令:
诸道进士赴京省试,今春兵革,已展一年。国家急于取士,已降指挥,来年正月锁院。缘巡幸非久居,盗贼未息灭,道路梗阻,士人赴试非便,可将省试合取分数下诸路,令提刑司差官于转运司所在州类试。三省措置省试合放人额,纽计正解、免解。转运司正解并衮同,合以一十四人取一名,余分不及一十四人亦取一名,不终场者不计。㉖
诏令指定下年度“类省试”只是一次临时变通举措,原因是“巡幸非久居,盗贼未息灭,道路梗阻,士人赴试非便”。诏书明确指定“类省试”的主持者、主办地、考官人数、录取名额等事项,并补充了无法举办“类省试”地区的便宜处理方式。“省试之有类,盖自此始。”㉗
建炎二年(1128),“以军兴道梗,权宜诸路类试”㉘,即依照上述诏书举行了宋代首次“类省试”。当时驻跸扬州,某些地区通过“类省试”的士人,仍然无法抵达行在。“川陕、河北、京东正奏名进士一百四人,以道梗不能赴,皆即家赐第。”㉙也有终于抵达行在已过考期者,是年十一月诏书云:
诸路省试到并合格特奏名试人,以道路艰阻,既到行在,已过试期,不愿赴将来殿试人,亲身经礼部陈状,勘验诣实,召京朝官二员,结除名罪委保,申尚书省。正奏名赐同进士出身,特奏名与州助教,仍依下州文学恩例。㉚
这些都是对“类省试”的数项变通补充措施。
建炎二年(1128)仓促在各地举行的“类省试”,当然会有许多漏洞,与以往相对严格的中央省试制度无法相提并论。所以,建炎三年(1129)朝廷立即决定停止“类省试”。史书载:
左司谏唐煇言:“旧制,省试用六曹尚书、翰林学士知贡举,侍郎、给事中同知贡举,卿监、郎官参详,馆职、学官点检,御史监视,故能至公厌人心。今诸道类试,颛委宪臣,奸弊滋生,才否贸乱,士论嚣然,甚不称更制设科之意,请并还礼部。”遂罢诸道类试。㉛
然而,南渡初年,兵连祸结,将省试权收归中央政府的决定并不现实,朝廷只得再度延续临时措施“类省试”。绍兴元年(1131)二月诏书云:“可将省额合取分数,下诸路提刑司,差官于转运司所在州类试。就今年八月上旬内择日引试,于来年三月上旬择日殿试。”㉜
绍兴二年(1132),第二次“以军兴道梗,权宜诸路类试”㉝。是年殿试之后,“川陕类省试合格进士杨希仲等一百二十人,皆即家赐第”㉞。是年闰四月,再诏云:“诸路类试进士赴殿试不及人,正奏名与进士同出身,特奏名与诸州助教,调官如文学例。”㉟ “即家赐第”不限于川陕地区。此外,这一年陕西地区科考拖延得更晚,直到年终才完成“即家赐第”工作。“宣抚处置使张浚即成州置院类试陕西发解进士,得周汉等十三人。浚承制,赐汉进士出身,余同出身。(十二月)癸卯以闻,诏令尚书省给黄牒。”㊱在所有地区中,道路交通以川陕最为艰难,故朝廷最初就允许当地考生不必赴殿试,与其他地区临时“道梗”赴试不及者不同。
这次贡举结束后,“类省试”再度成为臣僚的批评目标。绍兴三年(1133)十月,
自诸路置类省试,行之才二举,议者以为奸弊百端。且言:“……今盗贼屏息,道路已通。若以此试复还礼部,不过括诸路漕司所费,输之行在,则必裕然有余矣。”诏:“检坐累降指挥,申严行下。”㊲。
临时举措乃不得已而行之,必定是漏洞百出。臣僚要求取消的理由有三点:奸弊百端,道路已通,节省费用。朝廷没有明令停止“类省试”,只是说“检坐累降指挥,申严行下”。其实是考虑到川陕地区的特殊性,不能做一刀切的决策。
“道路已通”只是南宋大部分地区的基本情况,川陕地区依然例外。举一与科举相关的事例,以见当时川陕地区道路阻隔之严重。绍兴四年(1134)四月诏:
陕西路科举手诏,令川陕宣抚司给付。初,吏部遣使臣,持诏往陕西路。而所遣者惮行,乃付大理狱,更遣它使,其母讼于御史台。言者以为:“陕西隔绝,不通士人,逃生不暇,岂复更有士子应举?”乃命传送焉。㊳
“陕西隔绝”,“逃生不暇”,以至朝廷差官都抗命拒行。因此,要考生赴行在省试,完全没有可行性。
绍兴四年(1134)六月诏书云:
川陕合赴省试人,令宣抚司于置司州军置试院,选差有出身、清强、见任转运使副或提点刑狱官充监试,于逐路见任京朝官内,选差有出身、曾任馆职学官或有文学官充考试官。务依公精加考校,杜绝请托不公之弊。㊴
朝廷单独诏令川陕地区继续“类省试”制度。即采纳臣僚意见,罢诸路“类省试”,唯独保留川陕地区。“先是,诏省试并就行在。至是,礼部侍郎兼侍讲陈与义奏川陕道远,恐举人不能如期,故复令类试焉。”㊵
也就是说,从绍兴二年(1132)开始,“类省试”在川陕地区演变为常规制度。“川陕宣抚处置使张浚,始以便宜合川、陕举人,即置司‘类省试’。自是,行之至今。”㊶绍兴五年(1135)十月,朝廷诏令:“川陕类省试合格第一名,依殿试第三名例推恩;余并赐同进士出身。”㊷朝廷仍然希望川陕考生能够参加殿试,所以,绍兴六年(1136)十二月诏云:“川陕进士合预殿试人,发赴行在,仍破五人衙官驿券。经由州县,依条施行。”㊸此时道路交通有所恢复,故有此要求。有了“即家赐第”推恩旧例之后,川陕考生依然大都不愿再赴殿试。绍兴十八年(1148)八月,
权礼部侍郎沈该乞:“四川类省试合格、不赴殿试人,第一等并赐进士出身,余人同出身。”从之。自行在吴中,蜀士不就廷试,榜首率依第三人推恩。讲和后,稍稍来奉大对。是举,类试策问:“古今蜀人材盛衰之故”。而德阳何耕对策……有司定为榜首。秦桧见其州里,大恶之,曰:“是敢与张德远为地耶?”会耕以后至,乞推恩,桧批送礼部措置。该喻其意,即言:“今举有试中高等之人,为见先有已降等第推恩名色。及虑御试却中底甲,往往在路迁延日月,才候试毕,便自陈为病,趂赴不及,显属太优。”桧入熟状,画可。自是遂为故事。㊹
然而,因为“类省试”推恩不依旧例,有所降低,热衷功名者不满足,反而促使川陕士人积极前来殿试。大致情况如下:
四川类省试第一,恩数视殿试第三人……何道夫耕以《对蜀人才策》为丞相所怒,乃令礼部奏云:“类试高第人多在道迁延,不肯即赴御试。望自今第一等人,并赐进士出身。”奏可。自是,无有不赴御试者。惟上不亲策,则类试第一人恩数如旧,第二、第三人皆附第一甲,九名以上附第二甲云。㊺
绍兴三年(1133)六月,朝廷特别为此下诏:“四川得解进士,有愿赴行在省试之人,给与进义副尉驿券,津遣前来。”㊻鼓励蜀士赴南省者。
绍兴十二年(1142)贡举,时南北和议已成,宋金之间进入相对和平的阶段。然川陕依然交通不便,是年九月诏云:“川陕类试正奏名,来行在趁赴殿试不及,赐同进士出身人,与免铨试。”㊼绍兴二十七年(1157),高宗又特别嘱咐:“蜀中举人,前此有赴殿试不及者,皆赐同进士出身。恐其间有俊秀能取高第之人,例皆置之下列,甚可惜也。今次若来者尚少,宜相度展日少待。”㊽
省试之外,“发解试”也需要调整和补充。南渡初年,许多地区陷于战火,朝廷制度完全被打乱。虽然高宗即位后前两次科考都延后一年举行,但仍然有诸多未尽事宜,需要朝廷调度和补充。针对“发解试”,建炎四年(1130)频频出台整补措施:
诏:“淮南西路残破州军建置科场未得者,令转运司分就别州附试。”
礼部言:“诸路解额,除不经残破去处,乞依靖康元年额发解外,内经残破州军,就试人数稀少,乞以终场人数,权取前举例分数解发,有零分者听更解一名。”从之。
诏:“京畿、京东、京西、河北、陕西、淮南路士人,许于流寓所在州军,各召本贯或本路及邻路文官两员,结除名罪保识。每员所保不得过二人。仍批书印纸,听附本州军进士试。别为号,以终场二十人解一名,余分或不及二十人处亦解一名。不及五人,附邻州试。”从都官员外郎侯延庆请也。
祠部员外郎章杰言:“诸路举人贡籍,兵火烧毁不存。乞下诸路转运司取索,诸州军令举人各召保官二员,结除名罪,委保元符二年以后节次得解、升贡等因依,及户贯三代治经状,作册。”从之。㊾
第一条针对经历战乱地区考场被毁坏者,第二条调节经历战乱地区的解额,第三条解决逃难“流寓”士人考籍问题,第四条是“贡籍”烧毁的弥补措施,“发解试”的基本环节都有所调整和补充。
此后,仍有类似诏书颁布。战乱带来种种制度漏洞,朝廷就需要频频出台临时补救措施,这成为高宗朝科举制度的一种特有现象。
三. 余论
高宗年间,还有一些关于科举方面的举措或动向,介绍如下。
其一,博学宏词科。
绍兴三年(1133)七月都司言:
“工部侍郎李擢奏:乞取绍圣宏词与大观词学兼茂两科别立一科等事。看详:绍圣法以宏词为名,大观后以词学兼茂为名,今欲以博学宏词科为名,以制、诰、诏书、表、露布、檄、箴、铭、记、赞、颂、序一十二件为题……以三等取人:试入上等,有出身人转一官,选人与改京官,无出身人赐进士及第,并免召试除馆职;中等,有出身人减三年磨勘,与堂除差遣,无出身人赐进士出身,择其尤,召试馆职;下等,有出身人减二年磨勘,与堂除差遣一次,无出身人赐同进士出身,遇馆职有阙,亦许审察召试。”从之。㊿
博学宏词科承继宏词科和词学兼茂科而来,承担相同的选拔人才职责,科目名南宋一直得以沿用。惟取者寥寥,作用不大。史载:“博学宏词科,绍兴三年七月始置……绍兴后,所取未尝过三人。淳熙八年以后,又止取一人。庆元五年,应宏词者三十有一人,无合格者也。”
究其原因,大约有两点。首先,科考恢复诗赋取士,朝廷所需文学人才有了稳定的来源,博学宏词科因此不太被重视。词科考杂文,高宗云:“诗赋亦杂文也。” 其次,与进士试比较,考试难度更大,声誉却远不及进士科,其仕途升迁作用不大,对士人失去了吸引力。宋人载:杨诚斋初欲习宏词科,南轩曰:“此何足习,盍相与趋圣门德行科乎?”诚斋大悟,不复习,作《千虑策》,论词科可罢曰:“孟献子有友五人,孟子已忘其三;周室去班爵之籍,孟子已不能道其详。孟子亦安能中今之词科哉!”
杨万里的领悟和认识,在南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其二,党争。
围绕“绍兴和议”,朝臣意见尖锐对立,形成新的党争。高宗主和,得秦桧等贯彻落实,主和派全面主持朝政。秦桧等便将旧相赵鼎和程颐理学门人打成一派,予以彻底之打击,波及科举领域。
绍兴十四年(1144)十月,右正言何若言:“自赵鼎唱为伊川之学,高闶之徒从而和之,乃有《横渠正蒙书》《圣传十论》。大率务为好奇立异,而流入于乖僻之域。顷缘闶为国子司业,学者争投所好,于是曲学遂行。虽然,凡试于有司者,未有不志于得也。伏望申戒内外师儒之官,有为乖僻之论者,悉显黜之。如此。则专门曲学不攻自破矣。”辅臣进呈,上曰:“若所论甚当。程颐当哲庙之初,在经筵,奏曰:‘陛下记得臣说否?如记得,明日可对臣说过。’是时,宣仁圣烈皇后闻之,大怒,曰:‘皇帝虽年少,然宫中不自废学。措大家不识事体如此!’”
将赵鼎与程颐相联系,此即南宋禁“道学”之始,程颐理学及其门人在科举中受到排斥压制。绍兴二十年(1150),
侍御史曹筠言:“近年考试,多以私意取专门之学。至有一州而取数十人,士子忿怨,不无遗才之叹。欲望戒饬试院,其有不公,令监察御史出院日弹劾。”从之。
曹筠所言之“专门之学”,就是指程颐之学。《宋史》对此有一段说明:
自神宗朝程颢、程颐以道学倡于洛,四方师之,中兴盛于东南,科举之文稍用颐说。谏官陈公辅上疏诋颐学,乞加禁绝。秦桧入相,甚至指颐为“专门”。侍御史汪勃请戒饬攸司,凡专门曲说,必加黜落。中丞曹筠亦请选汰用程说者。并从之。
投机钻营、阿谀权相者,每每以党派说事,邀功请赏。绍兴二十三年(1153),
右正言郑仲熊言:“工部员外郎杨迥、监察御史胡襄,心向胡寅之门,有识之士为之切齿……襄比当秋闱监试,题目众已议定,襄乃中夜自易之意,私其党。初,赵鼎立专门之后,有司附会,专务徇私,不论才与不才。有是说,必置之高等。士子扼腕二十年于兹。今襄又为之倡,欲使人人尽归于赵鼎、胡寅之门而后已。”
绍兴二十五年(1155)十月,
秘书省正字张震面对,言:“……臣愿申敕天下学校,禁专门之学,使科举取士,专以经术渊源之文。其涉虚无异端者,皆勿取。庶几士风近古。”从之。
秦桧去世之后,朝廷更化,清算秦桧专制罪责。绍兴二十六年(1156)六月,
秘书省正字叶谦亨言:“向者朝论,专尚程颐之学。士有立说稍异者,皆不在选。前日大臣则阴祐王安石,稍涉程学者,至一切摈弃。程、王之学,时有所长,皆有所短。取其合于孔孟者,去其不合于孔孟者,皆可以为学矣。又何拘乎?愿诏有司,精择而博取,不拘以一家之说,而求至当之论。”上宣谕曰:“赵鼎主程颐,秦桧尚王安石,诚为偏曲。卿所言极是。”于是,可其奏。
此时,去北宋末年党争已远,王安石也得到相对公允的评价,科举所取,不限党派。
其三,舞弊。
科举舞弊是永远无法根除的顽疾,科举中第带来的巨大利益总是引诱不同士人为之冒险,不惜身败名裂。
北宋前期的弥封、编排、誊录、锁院等制度改革,都是针对科举舞弊采取的有效措施。由于制度的相对完善,北宋有效地控制了科举舞弊现象。高宗朝自“绍兴和议”签署之后,秦桧专权,结党营私,触角延伸到科举领域。科举舞弊之猖獗,达到空前的地步。把持朝政者,往往利用科举制度培植自己的政治势力,熙宁新党就是如此操作的。然而,如新党之类,他们是根据殿试对策内容,确定科举等第,并不是依靠舞弊达成目的。秦桧及其同党,则是公然舞弊,所作所为肆无忌惮。绍兴十二年(1142),秦桧之子秦熺参加进士试,殿试录取时:
有司定熺第一,诚之次之,邦弼又次之。桧引故事辞,乃降为第二人,特遣左朝奉郎、通判临安府,赐五品服。
宋代“锁厅例不作廷魁”
,秦桧只得依例办理,秦熺所得,等同状元。据说“秦桧子及第,当时暗号有‘赋无天地、诗有龙蛇’” 。陆游也有记载此事:“秦熺作状元时,蔡京亲吏高拣犹在,谓人曰:‘看他秦太师,吾主人乃天下至缪汉也。’” 蔡京的专权妄为与秦桧相比,还是小巫见大巫。绍兴二十四年(1154),秦桧之孙秦埙贡举,舞弊现象更为严重。是年廷试:
先是,秦桧奏以御史中丞魏师逊、权礼部侍郎兼直学士院汤思退、右正言郑仲熊同知贡举,吏部郎中权太常少卿沈虚中、监察御史董德元、张士襄等为参详官。师逊等议以敷文阁待制秦埙为榜首,德元从誊录所取号而得之,喜曰:“吾曹可以富贵矣。”遂定为第一。榜未揭,虚中遣吏逾墙而白秦熺。及廷试,桧奏以士襄为初考官,仲熊复考,思退编排,而师逊详定。虚中又密奏:乞许有官人为第一……于是,师逊等定埙为首,孝祥次之,冠又次之。上读埙策,觉其所用皆桧、熺语,遂进孝祥为第一,而埙为第三。赐孝祥以下三百五十六人及第至同出身。时桧之亲党周夤唱名第四,仲熊兄子右迪功郎时中第五,秦棣子右承务郎焞、杨存中子右承事郎倓并在甲乙科。而仲熊之兄孙缜、赵密之子成忠郎雍、秦梓之子右承事郎焴、德元之子克正、曹泳之兄子纬、桧之姻党登仕郎沈兴杰皆中第,天下为之切齿。
朝廷高层大规模卷入科举舞弊活动,科考官员以科举等第为献媚手段,在宋代还是第一次出现。
绍兴二十五年(1155)十月,秦桧去世,朝政更化,科举舞弊成为臣僚攻击的目标之一。绍兴二十六年(1156)正月,殿中侍御史汤鹏举进言:
“今科举之法,名存实亡。或先期以出题目,或临时以取封号,或假名以入试场,或多金以结代笔。故孤寒远方士子不得遇高甲,而富贵之家子弟常窃巍科。又况时相预差试官,以通私计。前榜省闱殿试,秦桧门客、孙儿、亲旧得占甲科,而知举考试官皆登贵显,天下士子归怨国家。伏乞申严有司,革去近弊。如知举、参详、考试官,乞临期御笔点差,以复祖宗科举之法。”从之。
这是科举方面对秦桧专权的清算和更正。是年四月,高宗特别强调说:
今次科举,措置详密。如挟书、代笔及冒牒试之类,悉已革去,庶得实有才学之人。寻常之见,往往以此为末事,不复留意。朕以此最为大事,人才所自出,士风之所系,皆本于此,岂可不留意耶?
是年八月,朝廷对以往科举录取予以更正,下诏曰:
敷文阁直学士秦埙,左承事郎郑时中、秦焴,左承务郎秦焞,左迪功郎沈兴杰,所带阶官并易“右”字;左宣义郎曹冠、左从事郎周寅、左迪功郎郑缜并驳放。
朝廷采取更正措施,且三令五申之后,是年“发解试”便有了很大的变化。“二十六年,岁在丙子。高宗更化之初,公道大开,申挟书之禁,防闲甚密,秋赋多趑趄其行。”
舞弊者自然退避三舍,科场风气有所净化。为坐稳半壁江山,收取士心、笼络人才是要务之一。高宗在战乱流离之际不忘科举,且随时予以变革、调整和补充,卓有成效。高宗朝状元张九成、张孝祥、王十朋等,皆为一时名宦。高宗朝科举作为,对南宋各朝影响深远,如诗赋与经义两存、“类省试”等重大举措贯穿南宋始终,在科举史上独标一帜。
① 李心传撰,辛更儒点校:《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六,第1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第175页。
②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九,第1册,第226页。
③ 徐松等辑:《宋会要辑稿》“选举四”之二三,第5册,中华书局,1997,第4302页。
④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五二,第6册,第2599页。
⑤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五三,第6册,第2611页。
⑥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五七,第6册,第2711页。
⑦ 《宋登科记考》卷九于绍兴年间录入两名上舍释褐者。其一,绍兴二十七年,吴异(上册,第862页),文献出处乃明代何乔远《闽书》;其二,绍兴三十年,葛与国(上册,第885页),文献出处乃《嘉靖江阴县志》《乾隆江南通志》。皆出自明清文献,不可据。见龚延明、祖慧编撰《宋登科记考》,江苏教育出版社,2009。
⑧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八九,第8册,第3378页。
⑨ 《宋会要辑稿》“选举四”之二一,第5册,第4301页。
⑩ 脱脱等撰:《宋史》卷一五六《选举志二》,第11册,中华书局,1995,第3625页。
⑪ 详见沈松勤:《宋代政治与文学研究》,商务印书馆,2010,第309-312页。
⑫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三四,第2册,第691页。
⑬ 《宋会要辑稿》“选举四”之二四,第5册,第4302页。
⑭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九○,第2册,第1555页。
⑮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九三,第2册,第1591-1592页。
⑯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四八,第6册,第2514页。
⑰ 章如愚编撰:《山堂考索》后集卷二七《士门·学制类》,中华书局,1992,第621页。
⑱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五五,第6册,第2667页。
⑲ 《宋会要辑稿》“选举四”之三一,第5册,第4306页。
⑳ 《宋会要辑稿》“选举四”之三一、三二,第5册,第4306页。
㉑ 《宋会要辑稿》“选举四”之三二,第5册,第4306页。
㉒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八八,第8册,第3368页。
㉓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八八,第8册,第3368页。
㉔ 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卷三○八九,第143册,上海辞书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第306页。
㉕ 关于类省试,还可以参看祝尚书:《宋代科举与文学考论》,大象出版社,2006,第64-83页;张希清:《中国科举制度通史·宋代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第239-259页。
㉖ 《宋会要辑稿》“选举四”之一七、一八,第5册,第4299页。
㉗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一,第1册,第255页。
㉘ 《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之一五,第5册,第4238页。
㉙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七,第1册,第363页。
㉚ 《宋会要辑稿》“选举四”之二二,第5册,第4301页。
㉛ 《宋史》卷一五六《选举志二》,第11册,第3626页。
㉜ 《宋会要辑稿》“选举四”之二二,第5册,第4302页。
㉝ 《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之一五,第5册,第4238页。
㉞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五二,第1册,第952页。
㉟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五三,第1册,第968页。
㊱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六一,第1册,第1079页。
㊲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六九,第3册,第1207页
㊳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六九,第3册,第1272页。
㊴ 《宋会要辑稿》“选举四”之二四、二五,第5册,第4302-4303页。
㊵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七七,第3册,第1296页。
㊶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四二,第3册,第795页。
㊷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九四,第3册,第1608页。
㊸ 《宋会要辑稿》“选举八”之四二,第5册,第4395页。
㊹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五八,第6册,第2716页。
㊺ 李心传撰、辛更儒点校:《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一三,上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第274页。
㊻ 《宋会要辑稿》“选举四”之二四,第5册,第4302页。
㊼ 《宋会要辑稿》“选举二”之一八,第5册,第4254页。
㊽ 《宋会要辑稿》“选举八”之四三,第5册,第4395页。
㊾ 《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六”之二,第5册,第4512页。
㊿ 《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二”之一一,第5册,第4453页。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一三,上册,第259-260页。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四八,第6册,第2514页。 罗大经撰,王瑞来点校:《鹤林玉露》甲编卷三,中华书局,1997,第47、48页。 参看沈松勤:《南宋文人与党争》,人民出版社,2005,第47-67页。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五二,第6册,第2598页。 《宋会要辑稿》“选举四”之二九,第5册,第4305页。 《宋史》卷一五六《选举志二》,第11册,第3629页。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六五,第7册,第2861页。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六九,第7册,第2928-2929页。 《宋会要辑稿》“选举四”之三○,第5册,第4305页。 参看诸葛忆兵:《宋代科举制度与文学演变》,北方文艺出版社,2020,第423-430页。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四五,第7册,第2451页。 朱彧撰,李伟国点校:《萍洲可谈》卷一,中华书局,2007,第112页。 谢采伯撰:《密斋笔记》卷三,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864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第668页。 陆游撰,李剑雄等点校:《老学庵笔记》卷八,中华书局,1997,第107页。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六六,第7册,第2870-2871页。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七一,第7册,第2968页。 《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六”之一○,第5册,第4516页。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七四,第7册,第3038页。 楼钥撰,顾大朋点校:《黄仲友墓志铭》,载《楼钥集》卷一一一,第6册,浙江古籍出版社,2010,第1917-19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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