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强度增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可得性的路径研究——基于中国三个省份的清晰集定性比较分析

米运生, 邓伟华, 李盈盈, 陈韵竹

米运生, 邓伟华, 李盈盈, 陈韵竹. 土地经营权强度增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可得性的路径研究——基于中国三个省份的清晰集定性比较分析[J].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 (1): 96-113.
引用本文: 米运生, 邓伟华, 李盈盈, 陈韵竹. 土地经营权强度增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可得性的路径研究——基于中国三个省份的清晰集定性比较分析[J].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 (1): 96-113.
MI Yunsheng, DENG Weihua, LI Yingying, CHEN Yunzhu. Research on the Path of Enhancing Credit Availability of New Agricultural Operators by the Intensity of Farmland Management Right: Qualitative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Clear Set Based on Three Provinces in China[J]. Journal of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23, (1): 96-113.
Citation: MI Yunsheng, DENG Weihua, LI Yingying, CHEN Yunzhu. Research on the Path of Enhancing Credit Availability of New Agricultural Operators by the Intensity of Farmland Management Right: Qualitative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Clear Set Based on Three Provinces in China[J]. Journal of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23, (1): 96-113.

土地经营权强度增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可得性的路径研究——基于中国三个省份的清晰集定性比较分析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乡村振兴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研究” 19ZDA115

详细信息
  • 中图分类号: F320.2

Research on the Path of Enhancing Credit Availability of New Agricultural Operators by the Intensity of Farmland Management Right: Qualitative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Clear Set Based on Three Provinces in China

  • 摘要: 作为农地流转和规模农业的核心力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着强烈的信贷需求。在“三权分置”已经成为农地制度基本架构的背景下,探索土地经营权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可得性的增进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从法律、事实和感知三个维度建立土地经营权强度分析框架,理论上探讨其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可得性的作用路径,并采用深度访谈和问卷调查法收集数据,基于组态视角,运用清晰集定性比较分析法(csQCA)进行实证检验,发现:单个条件变量并不构成信贷获得的必要条件,但存在三种类型共七条路径,在增进经营主体信贷可得性中发挥着较普适的作用;经营权入法的进步意义已初步凸显,在事实和感知维度的适配下,法律可以更好地增加信贷可得性;存在两种类型的“补充模式”,即“事实维度补充”型与“事实加感知维度补充”型,能够在法律维度缺失的条件下,“多重并发”形成增进信贷获得的多样化组态形式。鉴于经营权改革作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可得性的复杂路径,在强调完善经营权法律的同时,也需注重经营权在事实维度与感知维度的强权与赋能。
    Abstract: As an important force to realize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new agricultural operators (NAO) have a strong need for credit, but they are facing financing difficulties. Against the background that "separation of three rights" has become the basic structure of agricultural land system, it is of grea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explore the path of land management rights to enhance the credit availability of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subjects.This paper establishes an analysis framework for the intensity of land management rights from three dimensions of law, fact and perception, theoretically discusses its role in improving the credit availability of NAO, and uses clear set qualitative comparative analysis (csQCA) to make an empirical test. We find that: (1) A single conditional variable does not constitute a necessary condition for credit access, but there are three types, a total of seven paths, which play a more universal role in improving the credit availability for NAO. (2) The progressive significance of land management right legislation has been preliminarily highlighted. With the adaptation of fact and perception dimension, the law can better increase the availability of credit. (3) There are two types of "supplementary mode", namely "fact dimension supplement" and "fact and perception dimension supplement", which can form a diversified configuration to improve credit access under the condition of the absence of legal dimension. As a complex path for the reform of management rights to affect the credit availability of new agricultural operators, it is necessary to focus on the empowerment of management rights in the factual and perceptual dimensions while improving the laws on management rights.
  • 中国农业的高质量发展,要走农业规模化和农户组织化的内涵式道路,并培育资本、技术的新动能。转化增长模式、培育新动能和把小农纳入现代农业的依托力量,是汇集了现代市场要素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目标。在政策支持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凭借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的优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但有着更高的生产效率,且创造了众多外部效益,如提升农地流转市场需求[1]、创造就业岗位[2]和带动农户收入增长[3]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所以能够降低风险、提升效率进而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要归因于研发、生产、销售、仓储、烘干、运输等各个环节的大量投资。出于理性而非生存动机,这些投资主要是依靠信贷而得以完成。为进一步推动农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并为其投资提供更充裕的资金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均明确了土地经营权流转与抵押的合法性。

    土地经营权入法能否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可得性呢?已有研究的结论并不一致。部分学者肯定了经营权入法对规模经营主体信贷可得性的积极意义。一方面,在法律的保护下,农地流转主体通过契约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有利于稳定经营主体的生产预期,进而提升其投资与信贷意愿。例如,有学者以经营权流转期限表征经营权的稳定性,发现长期稳定的土地经营权能够提高家庭农场的信贷可得性[4-5]。类似地,以时间持续性与权利保障性衡量土地经营权稳定性,并分别用流转期限与合同签订情况进行表征,邹伟和崔益邻研究发现,经营权稳定能够提升规模经营主体的贷款可得性[6]。另一方面,经营权的强权赋能,尤其是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合法化,能够降低产权风险,使农地更容易被视为合法抵押品而被金融机构接纳。杨润慈等的研究证实了上述观点:经营权抵押贷款政策的实施提高了规模经营大户的信贷可得性[7]。戴琳等对辽宁省的研究发现,开展农地抵押贷款能够有效提升种粮大户获得信贷的概率[8]。吕文栋和毕明山发现,即便配套环境尚不完善,农地抵押贷款业务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难问题[9]

    但也有学者的研究得出了相反的结论。一些研究表明,尽管因转入农地实现了规模经营,但经营主体难以通过土地经营权强权产生的“保证效应”与“抵押效应”降低信贷约束[10-12]。同时,经营权抵押贷款在实践推广中也存在诸多现实困境。汪险生和郭忠兴通过案例研究发现,土地租金年付制导致“流转型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面临着土地经营权不稳定的困境,抑制了政策效应[13]。胡小平和毛雨基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的案例研究发现,经营权作为抵押品的抵押价值低、处置权能不完善,导致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推进效果与政策目标相距甚远[14]。因此,即便拥有较大规模的土地可作为合法抵押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可得性并未显著提升[10, 15-16]

    关于经营权入法与权能强化对规模经营主体信贷可得性的影响,呈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为何会存在上述分歧?有人认为经营权入法的作用存在局限,根本原因在于实践情况复杂,产生争议后无法依照法律解决争端[14]。事实上,相关法律的出台并未减少学者们对经营权性质及其与所有权、承包权之间关系等问题的纷争,不免削弱了经营权的排他性、安全性和稳定性。在入法之前和之后,学者关于土地经营权性质的观点并无二致:债权论者有之[17];物权论者有之[18],中立的物债两分者亦有之[19]。对于“三权”之间的关系,“债权论”者大都认为,“三权”之间是依次派生的“母子”关系[17];“物权论”论者基本上支持“三权”之间的平等或平行关系[20]。对经营权权能性质与地位判断不一、界定不清,势必削弱其权能强度[21]。金融机构也难免无所适从,进而影响经营主体的信贷可得性。尽管存在上述争论,学者们的目标仍是一致的且与国家的政策意图相契合:通过土地经营权改革促进农地流转、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等,进而推动农业的规模经营和效率提升。作为正式制度的法律尽管存在缺陷,但同时作为政府支持经营权流转和抵押的信号,能够激励地方政府或金融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在法律规定的基本框架内出台配套措施,支持农地流转与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于是,土地经营权的改革在提升经营主体信贷可得性方面的作用,在部分地区或对部分主体已经初见端倪。

    这提醒我们,单独从法律维度并不足以揭示经营权改革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可得性的实际作用。法律的缺陷为实践留下了空间,各地实践与参与主体的认知状况不同,可能产生不同的经营权强度。中国幅员辽阔,现实情况复杂,经常依靠非正式制度指导地方实践。各地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出台不同的政策,造成事实效果与心理安全感知迥异,进而对经营主体的信贷效果产生不同影响。换言之,经营权的安全性与稳定性问题,受到法律、事实和感知三个层面因素的影响,三者共同决定了经营权强度。

    本文进一步追问的是:如何准确理解经营权强度的理论内涵?其增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可得性的具体作用路径是什么?已有研究简单地以契约合同签订或契约期限表征经营权的稳定,显然是不够的。契约特征只是表面现象,人们更想知道的是其背后关于产权安全的理论逻辑。鉴于此,本文立足于产权强度理论,从法律、事实和感知三个维度建立经营权强度分析框架,理论探讨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可得性的作用路径。进一步讲,三个维度的经营权强度并不是孤立存在的,需要综合多个层面全面理解经营权强度的涵义, 并兼顾不同维度之间相互影响的机理。要揭示不同维度的经营权影响信贷的复杂路径,也需要合适的计量方法。传统计量方法更侧重在控制其他因素条件下,检验单一核心解释变量对结果变量的影响,难以识别经营权强度多维度之间的多重并发因果关系。为此,本文基于组态视角,通过定性比较分析法(Qualitative Comparative Analysis, QCA)进行实证检验。

    本文可能的边际贡献在于:其一,把相关学者在承包权领域曾经使用的产权强度理论加以拓展并运用于土地经营权,从而有助于在理论上深入理解土地产权强度与信贷可得性之间的逻辑关系。其二,有别于从契约的表面现象出发的现有文献,本文立足于契约背后的本质——产权强度理论,从法律、事实和感知三个维度建立经营权强度的分析框架,更全面、系统、科学地阐述经营权强度的深层次内涵。其三,尽管经营权对规模经营主体信贷可得性的影响已被少量研究所关注,但以解释净效应为目的的传统回归方法,不能揭示经营权不同维度影响信贷可得性的复杂路径。本文从三个维度解构与量化经营权强度,使用QCA方法,揭示出三个维度在作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可得性中的“联合效应”与“互动关系”,通过对复杂路径的揭示,从作用机制方面,打开土地经营权与信贷可得性相互关系的“黑匣子”。本文研究结论也为推进经营权改革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支持与经验证据。

    产权经济学包含两个重要概念:产权赋权和产权行使[22]。产权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强度问题。同一产权在不同的实践环境、对于不同的行为主体,都可能存在实施上的差异[22]。名义产权由国家通过法律进行初始赋予。但是,从法律层面对产权进行完全界定会产生高昂的交易费用[23],由此带来产权的模糊性。故而,产权在法律上总是不完全界定的,不能根据法律条文的有无简单判定产权强度。事实产权强调产权主体对客体的实际控制与处置情况[24],凸显不同行为主体在不同实践环境中的实施差异。中国幅员辽阔,不同地方往往将自身习俗惯例与法律规定融合进行乡村治理,造成产权强度迥异。感知产权则由个体时空情境、认知差异、价值偏好等方面的差异产生,外在的法律赋权与事实产权安排只有转化为主体内部所认可的占有,才能对产权主体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25]。概言之,产权强度衡量的是产权排他性、安全性和稳定性的强弱[26],需要从法律、事实与感知三个维度进行全面刻画才真实而可信[27];三者共同决定了产权强度,进而决定了产权实施。

    土地经营权设立的宗旨是对土地经营主体赋予“对抗第三方的效力”,使其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并获得收益的权利,特别注重保护转入农地的经营者的土地权利[21],其背后的本质,是对产权强度的强调。换言之,土地经营权强度衡量的是,土地经营主体尤其是转入土地而获得经营权的主体所拥有权利的排他性、安全性与稳定性,即失去经营权利的风险与获得收益的稳定性。同理,土地经营权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因法律保障水平、客观实践情况与经营主体的认知和安全感知而有所差异,三者决定了不同的经营权强度。

    1.法律维度。法律层面的认可和保护是土地经营权安全的重要来源。经营权利受到法律承认能够降低损失的不确定性,当发生权利纠纷时,明晰的法律能够给予权利合法的保护[28]。2018年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承包法》的决定,不但将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法制化,强化了土地经营权,而且也明确“土地经营权可以用于融资担保”,从而为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了法律依据。2021年颁布的《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一章,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经营权的流转、抵押贷款等法律属性愈发明晰,产权排他性和安全性得到增强。

    不过,土地经营权也面临一定程度的产权残缺或不完全性问题。集中体现在,《民法典》与《土地承包法》均未明晰经营权的性质,甚至出现了一些自我矛盾的表述。例如,《民法典》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放在了用益物权部分,但在第三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又出现了租赁债权含义的相关表述。更甚,第三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同时表达出关于债权与物权的含义,对土地经营权“招标、拍卖”等处分权利的赋予也与用益物权原则相违背。加之,学界对土地经营权与集体所有权、承包权之间的相互关系也莫衷一是。种种争论难免削弱了经营权强度。

    2.事实维度。事实上的经营权强度反映了主体对经营权的实际控制情况,包括一系列土地相关权利所组成的权利束,如土地使用期限的长短、收益情况、能否获得转入农地的补偿等[29]。事实维度上的权利之所以很重要,是因为写在纸上的“制度”与实际实施的“制度”并不总是一致的[22]。正如马克思所言:“实际的占有,从一开始就不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想象的关系中,而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能动的、现实的关系中,也就是实际上把这些条件变为自己的主体活动的条件。”[30]若未能将权利落地、落实,经营权在法律上的赋权只能变为实践中的“一纸空文”。

    土地经营权的地位与属性界定上的模糊,可能给权利实施带来消极影响,如降低农户参与农地流转市场或金融机构参与农村金融市场的意愿[21]。但这同时也为实践带来了灵活性。村庄内部可以根据惯例,形成更为群众认同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国幅员辽阔,地区间风俗习惯、传统伦理与道德观念迥异,加大了民主制度与村庄治理的张力[31]。实践中,村级政府扮演着集体代理人的角色,不同治理主体的内部规则、结构以及诸如传统社会习俗、地方实践惯例、非正式网络等外部环境均有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经营权职能的发挥[32]。此外,法律的适用对象在契约过程中的方式选择、法律遵从意愿、细则约定等,也会造成事实上的权利差异。

    3.感知维度。感知维度的经营权强度,衡量的是权利主体对于失去土地相关权利可能性的认知和内在感受。即使面临相同的制度环境,甚至主体在客观层面上拥有相同的权利,不同经营主体的内在主观感知强度也可能不同。感知维度的经营权是经营主体生产与决策的基础,外在的赋权只有转化为产权主体头脑中的占有,使主体意识到并认同经营的稳定性与安全性,才会有后续的生产、投资和信贷等行为[27]。甚至有学者认为,感知的产权安全比法律上的或事实上的产权安全更重要[33]

    经营权的稳定性与安全感知首先受到主体行为能力的约束。土地经营权的学理依据与制度规定是复杂的,法律本身也具有一定的模糊性,经营权主体需要匹配相应的能力,才能够更好地行使经营权交易、使用、处置等权利。其次,地方实践情况也会直接影响经营主体的感知。与中国绝大多数改革相同,包括经营权抵押贷款在内的土地经营权相关改革实行由点及面、先试点后推广的举措,国家意志往往通过乡村干部来达成[34]。故而,个体感知的形成往往与实践中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对“三权分置”理念的理解、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支持程度密切相关。

    1.法律维度的土地经营权强度与信贷可得性。“三权分置”改革和土地经营权相关法律的修订,使得经营权稳定性的强化上升到了法律层面。通过法律形式强权赋能,土地价值提升并逐渐成为信贷供给主体认可的抵押品,“沉睡的资本”得以逐渐被唤醒。农地作为合法的抵押物,显著缓解了农村金融市场所面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降低了信贷供给主体的信息甄别成本和交易成本。同时,国家对土地产权制度的有力保障,进一步激活了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更为稳定的产权安全提升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地市场交易的净收益,促使其主动寻求规模化生产,最终形成“信贷需求提升—扩大生产—进一步提升信贷需求”的良性循环。当然,由于法律未能明晰经营权的属性,削弱了其权能强度,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经营权制度改革的红利释放。例如,在经营权流转过程中,若转入方被限制改变土地的自然属性或未明晰四至界状况等具体权利,此时经营权在法理上更接近于债权属性[35],农地作为抵押物的认可度受到影响。又如,《土地承包法》赋予了经营主体进行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合法性,却同时施加了“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的前提条件,使得权利的有效性受到明显制约。但是,不管是关于经营权的权能性质与地位,抑或是法律合理性的相关争论,即便各观点相抵牾,学者们均不否认土地经营权入法与其作为合法抵押物的进步意义。至少作为政府鼓励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信号,其不但直接激励了金融机构开展农地抵押贷款业务的积极性,也能够引导和鼓励民间信贷。综上,提出假设1。

    假设1:法律维度的经营权强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可得性有积极影响。考虑到法律的不完善,在事实和感知维度的适配下,法律维度的经营权更能显著发挥信贷增进作用。

    2.事实维度的土地经营权强度与信贷可得性。土地经营权在法律上的缺陷为实践带来了挑战,金融机构即使有开展农地金融相关业务的意愿,也可能受制于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缺陷而难以有效推广[36]。然而,即便产权边界在法律上是模糊的,相关产权主体依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利用其边界内的资源。一方面,正式契约能够降低产权模糊引发的法律成本。中国的土地经营制度实际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法律制度所表达的产权界定与规则,二是产权实施及其契约安排[23]。通过正式契约明确农地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既有利于经营主体形成稳定预期,增加农地投资意愿,也有利于提升信贷供给主体对土地作为抵押物的认可度。另一方面,根植农村的非正式治理也能够弥补法律的缺陷。在缺乏正式制度或正式制度欠完善的情境下,村庄治理构成了土地产权社会认同的重要来源。通过民主管理,村庄内部自发地摸索出更具群众合意性的实践方式,形成约定俗成的规则与制度,保障信贷市场平稳运行。此外,依托于亲缘与地缘在农村地区形成的信息纽带和声誉机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受到正规信贷约束时,也能够通过民间金融纾解融资困境。因而,法律的不完备为实践留下了探索空间。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地方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摸索,使得经营权在事实维度是有效的。例如,在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部分地区,地方政府通过设立专项补偿资金、成立担保公司、提升贷款额度等措施,明显提升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可得性。

    假设2:土地经营权在事实维度的强化能够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可得性,并且是路径的核心条件。

    3.感知维度的土地经营权与信贷可得性。对土地经营权的认知与农地安全感知,主要通过降低交易成本与激励投资提升主体的信贷可得性[31]。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土地经营权稳定性的认知和预期对其投资激励有着正面影响,能够提升经营主体投资特别是长期投资的信心与积极性。同时,感知维度的经营权稳定,可以有效增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耕地质量保护行为,有利于农业长期和可持续发展,提高土地产出率和要素配置效率。这种潜在经济绩效和盈利能力的增强,降低了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款能力和违约风险的担忧,提高了其信贷供给水平。但是,心理层面的感知影响需较长时期才能形成,各地区经济基础、经营权抵押贷款等政策推行时间长短与推行力度不一,造成感知维度的经营权强度迥异。更甚,内在感知主观性强,认知误差可能破坏经营主体农地使用与投资预期。综上,提出假设3。

    假设3:感知维度的经营权强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可得性有积极影响。考虑到经营权相关政策实施时期短及其复杂性,在事实维度的适配下,感知维度的经营权更能显著发挥信贷增进作用。

    传统的实证分析如OLS等方法有一个较大的局限:仅能分析单个因素对某一现象的影响,而隔离了其他因素,或者忽略了各因素的共同影响。这就忽视了普适性因果关系中诸多变量间的关系,使研究囿于依赖相关系数的对称性思维。与之相对,案例研究方法考虑到了样本变量的特殊性,却常被诟病缺乏普适性。而定性比较分析方法(QCA)打破了定性与定量之间的界限,运用条件组态和集合论,整合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两者的比较优势,使研究可以聚焦于结果变量和自变量之间的非对称关系,同时找出多种因素之间的“联合效应”和“互动关系”。此外,QCA方法突破了因果复杂性分析中案例数量和变量控制的局限,能够同时适合中小样本和大样本的研究分析。凭借多重并发因果关系的识别优势和对样本容量的宽容性,QCA方法已被众多学者运用[37]。综合以上考虑,本文使用QCA方法考察经营权强度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可得性的关系。由于本文的结果变量为“是否获得信贷”这一二元变量,故在参考已有研究对条件变量进行适当处理后,本文采用清晰集定性比较分析法(csQCA)开展实证。

    本文实证数据来源于课题组在2021年9月至2022年5月开展的调查。明确研究目标后,课题组依据土地经营权强度的理论基础设计相关问卷。为尽量保证样本的代表性与可靠性,课题组主要采取实地调研、深度访谈的方式,对东部地区的广东省、中部地区的湖南省和江西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调研。囿于客观条件,本文主要对三个省份进行深入调研。首先,由于经营权强度内涵的复杂性,缺乏必要的变量指标,研究并不能基于现有的全国性调查的公开数据库进行。其次,与普通小农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数量显然更小,且分布分散,不利于抽样调查的开展。例如,2015年的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FS)数据显示,在12 035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仅有297户,占比仅为2.5%。课题组2021年对内地29个省份关于“普惠金融与三农研究”的调查也存在类似情况。该调查包含了8 703户农户,但属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仅有182户,占比仅有2%。故而,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许多学者仅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以两三个省份甚至是选择最具代表性的单一省份进行调研与开展研究[4-5, 8]。调研区域的选择基于三点考虑:第一,本文旨在考察经营权强度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可得性情况,调研地区应选择土地流转市场较发达的地区。西部地区农业结构以畜牧业为主,耕地面积较少且流转市场发育欠成熟。东北地区地块规模普遍较大,土地流转的需求较低。第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的产物,且经济发展水平与信贷需求往往呈正相关关系。一项基于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数据的研究发现,高绩效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绝大多数分布在东中部地区[38]。综合上述两点,本文将调研样本聚焦于东部和中部地区。第三,考虑生产型主体与加工型主体的信贷需求可能存在差异,因而在选择调研区域时需同时覆盖两类主体。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体形成了“东部加工为主、中部生产为主”的分布格局。广东是我国农产品加工的主要聚集地[39],综合考量后,在东部地区,本文选择了广东省进行调研。符合位于中部地区且是粮食主产区的省份有湖南、江西、安徽和河南。综合考虑地理环境、农业生产类型的多元化水平、信贷文化尤其是民间信贷文化等因素后,本文选择了湖南和江西两个省份作为调研地区。

    在确定样本区域后,综合考虑地区第一产业发展水平、区位因素、经营主体类型、种养类型、土地规模等方面的差异,采用典型抽样与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方式,在每个省抽取5—9个样本县(市、区),进而在县(市、区)内抽取4—6个代表性样本。调查样本共涉及3个省份的22个县(市、区)。最后,课题组共获取问卷102份。在QCA研究中,案例数超过100已属于大样本,本文样本量已充分满足QCA方法的运用要求[37]。经查验无不符合要求(如前后逻辑矛盾或数据不符合实际)及数据缺失的样本。样本主体覆盖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业企业,种养类型涉及水稻等粮食作物、脐橙等经济作物、生猪等养殖类等多个种类,具有较好的随机性与代表性。表 1为调研样本的部分信息。

    表  1  调研样本部分信息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农业企业 专业大户
    样本数量/份 33 39 18 12
    平均经营农地面积/亩 880.19 332.93 1 600.70 198.33
    平均流转农地面积/亩 537.83 324.18 687.70 16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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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结果变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可得性。将是否从银行或其他渠道(包括民间融资即私人借)获得贷款的二元变量作为结果变量。

    2.条件变量。依据理论分析,本文的条件变量包括经营权强度的法律、事实与感知三个维度。具体变量的选取及其定义如表 2所示。变量的选择基于如下考量:(1)法律维度的经营权强度。具体从书面合同签订、法律登记、政府补贴三个角度来衡量。新《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说明,进行法律登记能够享受法律的直接保护;若未进行登记但签订了书面合同,符合“不对抗善意第三人”原则,可通过《民法典》或其他相关法律给予支持。此外,政府进行相关补贴时会考察经营主体领取补贴的资格,如果享受补贴,也可以认为经营主体的合法性间接受到保护。(2)事实维度的经营权强度。根据经营权的权能结构,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转入土地的经营权的实际控制程度来界定,具体从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选取指标以综合衡量[35]。对于占有权,流转期限越长,意味着经营权的稳定性越强[4];过去流转经历中权利是否被侵犯能够反映地权的安全性[41]。使用权表达的是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的自主决策程度,包括能否自行决定作物类型、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与投资等[42]。收益权包含征地后的补偿与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转入农地的经营者若能够预期在发生征地时获得应有补偿、减少沉没成本,或是直接享受生产补贴,则基本收益可得到保障,将激励其投资与信贷[34]。处分权能够直观体现经营主体的实际权利,本文使用农地入股和农地抵押的权利进行表征[43]。(3)感知维度的经营权强度。使用产权主体的主观感知来进行度量,包括是否担心农地被收回、权益维护程度感知、作为转入方的权益保护程度感知三个方面。地方政府给予的保障措施,直接影响经营主体对经营权安全性的预期和对农地被收回或侵占的主观风险判断,进而对其生产行为产生影响[41]

    表  2  变量设置及其熵值和权重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熵值
    (ej)
    权重
    (wj)
    经营权强度:
    法律维度
    法律维度 书面合同签订:转入农地是否签订书面合同,是=1,否=0 0.945 0.110
    法律登记:转入的农地是否已经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是=1,否=0 0.906 0.188
    政府补贴:转入农地时是否获得政府补贴(特指土地流转补贴),是=1,否=0 0.649 0.702
    经营权强度:
    事实维度
    占有权 转入期限:约定的土地流转期限,12个月以内=1, 13个月—60个月=2, 61个月—120个月=3, 121个月—240个月=4, 240个月以上=5 0.942 0.700
    在目前或者以往的土地流转经历中,是否出现过合同到期前土地被收回的情况,是=0,否=1 0.975 0.300
    是否可以自行决定转入农地上种植和饲养的品种,是=1,否=0 0.939 0.181
    使用权 是否可以在转入农地上挖沟、打井、修水渠、修机耕路等,是=1,否=0 0.893 0.320
    是否可以在转入的农地上修建温室大棚、养殖场地(如猪圈、鸡舍)、仓库等农业生产设施,是=1,否=0 0.833 0.499
    收益权 转入农地被征收后是否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是=1,否=0 0.842 0.596
    是否可以获得转入农地上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即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是=1,否=0 0.893 0.405
    处分权 是否可以将转入的农地入股,是=1,否=0 0.808 0.447
    是否可以使用转入的农地(土地经营权)去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是=1,否=0 0.763 0.553
    经营权强度:
    感知维度
    感知维度 是否会担心对方在现有合同到期前收回转入农地,非常担心=1,比较担心=2,一般=3,不怎么担心=4,一点也不担心=5 0.958 0.398
    认为当前的法律、政策和地方政府、村委对自家转入农地权益的维护程度,非常差=1,较差=2,一般=3,较好=4,非常好=5 0.967 0.307
    相对于村集体与承包方,作为农地转入方,认为有关农地的相关权利受保障程度,非常差=1,较差=2,一般=3,较好=4,非常好=5 0.969 0.295
    信贷可得性 是否从银行或者其他渠道(包括民间融资即私人借款)获得了贷款,是=1,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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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基础上,鉴于各题项单位的差异,本文借鉴敦帅等[44]、王欢明和陈佳璐[45]的研究方法,运用熵值法对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计算出各条件变量下的三级指标权重与各条件变量的加权评分,作为指标赋值的基础。具体变量值得注意的是,QCA方法对控制变量并无要求[37]。指标的熵值及权重如表 2所示。

    在进行csQCA分析之前,还需对变量进行二分化赋值,即将变量转换为“0”或“1”的二分变量,以体现完全包含关系或不相交关系。转化的阈值设定方法,通常包括机械法和理论法。因研究问题的限制,难以参考其他研究以通过理论选取公认的阈值,故本研究采取“机械分界点”对可进行二分操作的变量数值进行划分。参考现有研究,本研究对通过熵值法得到的条件变量,以样本平均数为阈值进行1/0赋值[46-47],即对于各条件变量,大于平均值则编码为1,反之为0。在后文的稳健性检验中,进一步改变了分界点的标准。具体的二分阈值设置如表 3所示。

    表  3  条件变量与结果变量赋值原则设计
    变量类型 变量 赋值标准
    条件变量 法律维度 加权评分≥0.3编码为1,加权评分<0.3编码为0
    事实维度
    占有权 加权评分≥2.5编码为1,加权评分<2.5编码为0
    使用权 加权评分≥0.55编码为1,加权评分<0.55编码为0
    收益权 加权评分≥0.5编码为1,加权评分<0.5编码为0
    处分权 加权评分≥0.4编码为1,加权评分<0.4编码为0
    感知维度 加权评分≥3.5编码为1,加权评分<3.5编码为0
    结果变量 信贷可得性 是否从银行或者其他渠道(包括民间融资即私人借款)获得了贷款,
    是=1,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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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运用熵值法计算出各个三级指标的权重并由此得出条件变量的综合赋值后,本文采用常用的定性比较分析工具fsQCA3.0软件进行分析。首先进行必要性分析,即检验条件变量中是否存在结果变量的必要条件。从集合论角度来看,必要性分析是为了检验结果变量集合是否为单独某个条件集合的子集。如果某个条件变量的必要性检验结果,即一致性水平(Consistency)大于或等于0.9,则说明它是结果变量的必要条件[48]120。为保证定性比较分析最终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必要条件变量不再加入后续的真值表分析。表 4呈现了每个条件变量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可得性这一结果变量的必要性检验结果。

    表  4  必要性检验结果
    结果变量:信贷可得性 结果变量:~信贷可得性
    条件变量 一致性 覆盖度 条件变量 一致性 覆盖度
    法律 0.191 0.450 法律 0.200 0.550
    ~法律 0.809 0.463 ~法律 0.800 0.537
    占有权 0.617 0.630 占有权 0.309 0.370
    ~占有权 0.383 0.321 ~占有权 0.691 0.679
    使用权 0.532 0.532 使用权 0.400 0.468
    ~使用权 0.468 0.400 ~使用权 0.600 0.600
    收益权 0.468 0.449 收益权 0.491 0.551
    ~收益权 0.532 0.472 ~收益权 0.509 0.528
    处分权 0.660 0.544 处分权 0.473 0.456
    ~处分权 0.340 0.356 ~处分权 0.527 0.644
    感知 0.574 0.529 感知 0.436 0.471
    ~感知 0.426 0.392 ~感知 0.564 0.608
    注:“~”表示逻辑运算中的“非”,即条件缺失, 下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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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4显示,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信贷的情况下,所有条件的一致性均小于0.9,表明不存在结果变量的必要条件。这说明,从任何单一维度突破来提升经营主体的信贷可得性都是困难的,解释了当前农地制度安排下,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可得性困难并未得到明显缓解的原因。

    在此基础上,将所有条件变量加入后续真值表的构建,即充分条件检测。真值表是一个组态表,反映与给定结果相关的条件组合,存在0、1、无关、矛盾、逻辑余项5种类型的组态,每种组态可以对应0或多个案例。本文将表 3中已赋值的变量数据输入fsQCA3.0软件中,构建清晰集真值表。结合已有研究[48]144及样本数据的分布情况,将一致性门槛设置为0.8,案例频数阈值默认设置为1,由此形成简化后的真值表(见表 5)。

    表  5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可得性影响因素简化真值表(部分)
    法律维度 占有权 使用权 收益权 处分权 感知维度 案例数量 一致性
    0 1 1 0 1 1 4 1.000
    0 1 1 1 0 0 2 1.000
    0 0 1 0 0 1 2 1.000
    0 1 1 0 0 1 2 1.000
    0 0 0 1 0 1 2 1.000
    0 0 0 0 1 1 2 1.000
    1 1 0 0 1 1 2 1.000
    0 1 0 0 1 0 1 1.000
    0 1 0 1 1 0 1 1.000
    0 1 1 1 0 1 1 1.000
    0 1 1 1 1 0 6 0.667
    1 0 0 1 1 0 3 0.667
    1 1 1 1 1 0 3 0.667
    1 0 0 0 1 1 3 0.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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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5列示了具有最强解释力度的条件变量组合,各因素之间并未出现明显冲突,表明可以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可得性作出解释。

    基于简化真值表(表 5),本文进行组态分析,最终输出三种类型解:复杂解(Complex Solution)、中间解(Intermediate Solution)和简单解(Parsimonious Solution),三者区别在于条件组态的数量和复杂程度。由于复杂解所具备的条件较多,无法判断各条件变量中的关键因素,因此以复杂解为基础来进行分析难以形成普适性结论。简单解过于简化,可能会忽略掉某些关键因素,难以得出正确的条件组态。与现有文献公认的做法一致,本文选择汇报介于复杂解和简约解之间的中间解,并辅以简约解进行解释[49],以便展开全面分析。中间解和简单解输出结果如表 6所示。

    表  6  清晰集定性比较分析输出结果
    ----简单解----
    频数阈值:1
    一致性阈值:0.8
    原始覆盖度 唯一覆盖度 一致性
    占有权* ~使用权*处分权* ~感知 0.043 0.043 1.000
    使用权* ~收益权* ~处分权*感知 0.085 0.043 1.000
    占有权*使用权* ~收益权*感知 0.128 0.085 1.000
    ~占有权* ~使用权*收益权* ~处分权*感知 0.043 0.043 1.000
    ~法律*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处分权 0.064 0.064 1.000
    ~法律* ~占有权* ~使用权* ~收益权*处分权*感知 0.043 0.043 1.000
    法律*占有权* ~收益权 0.043 0 1.000
    法律*占有权* ~使用权 0.043 0 1.000
    法律*占有权*处分权*感知 0.043 0 1.000
    总体解的覆盖度: 0.404
    总体解的一致性: 1.000
    ----中间解----
    频数阈值:1
    一致性阈值:0.8
    原始覆盖度 唯一覆盖度 一致性
    ~法律*占有权* ~使用权*处分权* ~感知 0.043 0.043 1.000
    ~法律*使用权* ~收益权* ~处分权*感知 0.085 0.043 1.000
    ~法律*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处分权 0.064 0.064 1.000
    ~法律*占有权*使用权* ~收益权*感知 0.128 0.085 1.000
    ~法律* ~占有权* ~使用权*收益权* ~处分权*感知 0.043 0.043 1.000
    ~法律* ~占有权* ~使用权* ~收益权*处分权*感知 0.043 0.043 1.000
    法律*占有权* ~使用权* ~收益权*处分权*感知 0.043 0.043 1.000
    总体解的覆盖度: 0.404
    总体解的一致性: 1.000
    注:*表示逻辑运算中的“和”,下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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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基础上,可以得出实现组态的核心条件和辅助条件(边缘条件)。其中,以在中间解和对应简单解中同时存在的前因变量为核心条件,以仅存在于中间解的前因变量为辅助条件,它们体现了与结果变量之间因果关系的强弱。遵循现有文献[49],以大圆表示核心条件,小圆表示辅助条件,并以实心圆表示条件存在,含叉圆表示条件缺失,空格表示条件既可存在也可缺失的模糊状态。此外,将条件构成相似的组态归为一类,同时按照组态一致性水平(Consistency)由大到小进行排列,得出最终组态(见表 7)。其中,一致性水平表示该条件组态中所包含的案例呈现出相似属性的程度,通常可接受的最低标准为不低于0.75,且得分越高,说明条件组态与案例样本内在逻辑条件组合间的联系越紧密;覆盖度(Coverage)是衡量经验相关性的一个重要指标,反映了该条件组态对结果变量的解释力度[38],类似于传统回归中的R2[49]。在本文,覆盖度表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可得性结果能被特定组态所解释的比例。

    表  7  经营权强度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可得性的路径
    前因条件
    1 2a 2b 3a 3b 3c 3d
    法律维度
    事实维度 占有权
    使用权
    收益权
    处分权
    感知维度
    一致性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原始覆盖度 0.043 0.043 0.064 0.086 0.128 0.043 0.043
    唯一覆盖度 0.043 0.043 0.064 0.043 0.085 0.043 0.043
    总体解的覆盖度 0.404
    总体解的一致性 1.000
    注:●表示核心条件存在,⊗表示核心条件缺失,●表示辅助条件存在,⊗表示辅助条件缺失,“空格”表示该条件可存在亦可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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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7呈现的七种组态即为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获得信贷的土地经营权强度条件组合。其中, 单个解的一致性水平均不低于0.75,总体解的一致性为1,总体解的覆盖度为0.404,说明上述土地经营权强度的条件组合通过检验且可以用来解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可得性的影响路径与影响程度。

    根据前文分析结果,本文将有助于增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可得性的土地经营权强度组合分为三种类型,如表 8所示。

    表  8  政策路径说明
    路径类型 条件组合形式 主要特点
    “完整维度”型 1. 法律*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感知 通过强化法律、事实和感知三个维度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可得性
    “事实维度补
    充”型
    2a. ~法律*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感知
    2b. ~法律*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通过强化事实维度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可得性
    “事实加感知
    维度补充”型
    3a. ~法律*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感知
    3b. ~法律*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感知
    3c.~法律*~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感知
    3d.~法律*~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感知
    通过强化感知和事实维度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可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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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完整维度”型(法律+事实+感知维度的土地经营权强化)。该路径显示,法律维度与事实维度中的占有权、处分权以及感知维度的强化与互相适配,能够增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可得性。此路径首先表明,法律维度的强化是重要的,它是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可得性的核心条件。该结果肯定了经营权入法的积极意义,尽管新颁布的《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对经营权的性质和地位等相关规定存在完善空间,但作为政策导向的重要信号,其激励信贷的效果已初步显现。另外不能忽视的是,单一法律维度的经营权强化,还不足以提升经营主体的信贷可得性,需要事实维度(尤其是占有权和处分权)与感知维度的经营权强化相配合,才能够达到目标。这说明,经营权相关法律的缺陷给经营主体信贷状况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但如果经营主体能够与农地转出方约定较长的流转期限、获得农地入股与抵押贷款等实质性的权利,就有助于稳定生产预期,进而提升其信贷可得性。换言之,事实与感知维度的强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的不足,完整的三个维度的共同强化能够有效促进经营主体获得信贷。综上,假设1得到验证。

    2.“事实维度补充”型(事实维度的土地经营权强化)。其中具体包含了两种组态。路径2a表明,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在事实上享有占有和处分的完整权利,即使法律保障与安全感知缺失,同样能够提升其信贷获得的概率。路径2b进一步表明,若处分权利缺失,则需收益权与使用权的强化加以弥补。收益权表现为生产经营的收益保障、农地征收后可获得征地补偿、获得转入农地的生产补贴等权利,而使用权则具体表现为经营主体在生产决策中有较大的自主权,如自行决定种植品种、对农地进行改良、修建水渠和大棚等基础设施。收益权与使用权的强化,一方面能够刺激经营主体的生产积极性,扩大生产投资,提升规模化、专业化、多元化经营水平;另一方面也降低了经营主体对生产性资产的损失担忧,提升其主动投资意愿。将路径2a与路径1对比可发现,当收益权与使用权同时缺失的情况下,则需法律维度与感知维度的强化加以弥补。此外,在该模式中,占有权是不可或缺的,说明长期的流转期限是激励经营主体投资与信贷的重要条件之一。

    需特别指出的是,该结论并不代表法律维度的经营权强化无足轻重,而是表明在法律缺乏保障的情况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借助社会网络关系与非正式制度治理的作用,强化事实维度的经营权,进而通过金融机构或非正规信贷等途径弥补资金需求。然而,该模式的实现与维护需要多大的成本,以及是否面临不稳定的情形,还有待考究,其只能作为法律维度缺失条件下暂时的“补充路径”。简言之,在相关法律制度欠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自身土地保障感知程度较低的情况下,通过强化经营主体事实维度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也是增进其信贷可得性的有效补充路径。综上,假设2得到验证。

    3.“事实加感知维度补充”型(事实+感知维度的土地经营权强化)。在该类型的四条路径中,感知维度的经营权强化是核心条件,印证了农地安全性与稳定性感知对经营主体生产行为的重要作用。总体而言,该类型的路径表现为感知维度与事实层面其中一项具体权利的适配。也即,在法律维度缺失的条件下,土地经营权在事实维度上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或处分权强化,并能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感知和认可时,更容易获得信贷。例如,占有权体现在流转期限与过往的农地安全经历,若其能够配合感知维度的经营权强化,说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土地长期经营有较为稳定的预期,并进一步转为内在的安全感知。由此,经营主体会增加生产性投资与信贷需求。同时,投资带来潜在经济效益和盈利能力增强,间接提升了信贷供给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放款意愿。

    此类型的路径同时表明,单独的感知维度强化也不足以显著提升经营主体的信贷可得性。这可能是因为,受行为能力约束,部分主体目前还难以理解经营权的内涵。同时,经营权入法的时间较短,政策效果尚未完全凸显。综合而言,感知维度的经营权强化也是重要的,但不能单独对信贷获得发挥作用;若存在事实维度的权能强化与其相适配,信贷增进作用能够得以更显著地发挥。由此,假设3得到验证。

    参考使用QCA方法的主流研究,本文使用了如下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第一,调整一致性阈值[44, 50],即将一致性水平阈值提高至0.85。第二,调整校准阈值。前文以样本平均数为阈值对经过熵值法处理后的条件变量进行1/0赋值。此处,进一步参考现有研究的做法[51-52], 将校准阈值调整为样本中位数,即以中位数为阈值对条件变量进行1/0赋值。第三,改变案例频数,即将案例数阈值由1提高至2[53-54]。第四,剔除部分案例[53, 55]。使用上述方法进行检验后发现,所得结果均未明显变化。由此进一步证实了前文的分析结论。此外,QCA方法更注重讨论多因素对结果变量的共同影响,无需进行内生性相关问题探讨。

    农业的高质量发展需要生产方式由细碎化转向规模化、由分散化转向组织化,要素特征从劳动密集型转变为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促进这些转变的主要力量,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于大量转入农地的客观事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可得性能否有效提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土地经营权强度。

    理论分析表明,产权在实施过程中的强度问题,需从法律、事实与感知三个维度进行全面刻画才真实可信。经营权的安全性与稳定性问题背后的实质也是产权强度问题。为此,本文从上述三个维度建立经营权强度分析框架,研究经营权强度增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可得性的作用路径。在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的基础上,使用csQCA方法进行实证检验,得到三点结论。

    1.单独在法律维度强化经营权难以有效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可得性。这解释了我国虽然正逐步完善经营权相关法律,但政策效益未如预期的客观事实。不可忽略的是,法律维度与事实、感知维度的相互适配,能够有效增进经营主体的信贷可得性。这肯定了经营权入法的积极意义:其作为政府支持土地经营权作为合法抵押物的重要信号,已得到金融机构等各方主体的积极响应。

    2.事实维度的经营权强化是提升经营主体信贷可得性的核心条件,尤其是占有权的强化。借助非正式治理制度、土地交易平台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地方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探索出合意的治理方式,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的缺陷,并促进了法律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3.感知维度的经营权强化有重要意义,但单一维度的强化也不足以提升经营主体的信贷可得性。与事实维度的适配下,经营主体能够通过实际享有权利而增进农地安全感知,进而有效提升获得信贷的概率。研究表明,经营权法律、事实和感知三个维度的强权对增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可得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研究结论具有丰富的政策启示。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可得性,不但需要法律赋权,也需要事实与感知层面强权的协同。完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完备的权能固然是根本,《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关于经营权条款的设立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其强权赋能的作用已逐步凸显。但法律的完善毕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此过程中需要经营权事实与感知维度的辅佐,以弥补法律上的不足。具体而言,一方面,在继续促进农地流转、推动农地转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种田能人”的基础上,要加强对农地流转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完善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引导流转主体签订规范的正式契约并依法进行登记,鼓励契约期限长期化以稳定生产经营预期。尝试创建农地流转市场的标准化合约,明确交易双方的具体权利与义务,保障转入农地的经营者应有的使用权与收益权。另一方面,完善土地经营权相关风险补偿和抵押担保机制,通过外部“增信”,使农地成为真正有效的抵押品,进而增加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供给意愿。此外,提升经营主体对土地经营权和农村金融相关政策的认知也是必要的。重视农地纠纷的解决,切实解除经营主体在流转农地、融资、契约治理等方面的后顾之忧,提升其安全感知,也能够起到强化经营权、改善农村金融市场的作用。

    ① 截至2021年9月底,全国家庭农场超过380万个,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223万家,县级以上龙头企业9万家、联合体7 000多个,辐射带动全国近一半农户。资料来源:《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情况的报告》,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12/e0995f9916d747e38bcc7deafda97048.shtml,检索日期:2022年8月30日。

    ②《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http://www.gov.cn/xinwen/2018-12/30/content_5353493.htm,检索日期:2022年8月30日。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6/75ba6483b8344591abd07917e1d25cc8.shtml,检索日期,2022年8月30日。

    ⑤ 资料来源:《国务院关于全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情况的总结报告》,http://www.npc.gov.cn/npc/c12435/201812/2067ecc784a8437cbe8780a32bcf48ac.shtml,检索日期:2022年8月30日。综上,提出假设2。

    ⑥ 款理论上,经营权强化主要对正规金融产生影响。但现有研究证实,由于正规信贷条件苛刻,经营权强化同样会对非正规金融市场产生显著影响[40]

    ⑦ 囿于篇幅,未展示详细的稳健性检验结果,表格与检验过程备索。

  • 表  1   调研样本部分信息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农业企业 专业大户
    样本数量/份 33 39 18 12
    平均经营农地面积/亩 880.19 332.93 1 600.70 198.33
    平均流转农地面积/亩 537.83 324.18 687.70 16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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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2   变量设置及其熵值和权重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熵值
    (ej)
    权重
    (wj)
    经营权强度:
    法律维度
    法律维度 书面合同签订:转入农地是否签订书面合同,是=1,否=0 0.945 0.110
    法律登记:转入的农地是否已经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是=1,否=0 0.906 0.188
    政府补贴:转入农地时是否获得政府补贴(特指土地流转补贴),是=1,否=0 0.649 0.702
    经营权强度:
    事实维度
    占有权 转入期限:约定的土地流转期限,12个月以内=1, 13个月—60个月=2, 61个月—120个月=3, 121个月—240个月=4, 240个月以上=5 0.942 0.700
    在目前或者以往的土地流转经历中,是否出现过合同到期前土地被收回的情况,是=0,否=1 0.975 0.300
    是否可以自行决定转入农地上种植和饲养的品种,是=1,否=0 0.939 0.181
    使用权 是否可以在转入农地上挖沟、打井、修水渠、修机耕路等,是=1,否=0 0.893 0.320
    是否可以在转入的农地上修建温室大棚、养殖场地(如猪圈、鸡舍)、仓库等农业生产设施,是=1,否=0 0.833 0.499
    收益权 转入农地被征收后是否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是=1,否=0 0.842 0.596
    是否可以获得转入农地上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即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是=1,否=0 0.893 0.405
    处分权 是否可以将转入的农地入股,是=1,否=0 0.808 0.447
    是否可以使用转入的农地(土地经营权)去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是=1,否=0 0.763 0.553
    经营权强度:
    感知维度
    感知维度 是否会担心对方在现有合同到期前收回转入农地,非常担心=1,比较担心=2,一般=3,不怎么担心=4,一点也不担心=5 0.958 0.398
    认为当前的法律、政策和地方政府、村委对自家转入农地权益的维护程度,非常差=1,较差=2,一般=3,较好=4,非常好=5 0.967 0.307
    相对于村集体与承包方,作为农地转入方,认为有关农地的相关权利受保障程度,非常差=1,较差=2,一般=3,较好=4,非常好=5 0.969 0.295
    信贷可得性 是否从银行或者其他渠道(包括民间融资即私人借款)获得了贷款,是=1,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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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3   条件变量与结果变量赋值原则设计

    变量类型 变量 赋值标准
    条件变量 法律维度 加权评分≥0.3编码为1,加权评分<0.3编码为0
    事实维度
    占有权 加权评分≥2.5编码为1,加权评分<2.5编码为0
    使用权 加权评分≥0.55编码为1,加权评分<0.55编码为0
    收益权 加权评分≥0.5编码为1,加权评分<0.5编码为0
    处分权 加权评分≥0.4编码为1,加权评分<0.4编码为0
    感知维度 加权评分≥3.5编码为1,加权评分<3.5编码为0
    结果变量 信贷可得性 是否从银行或者其他渠道(包括民间融资即私人借款)获得了贷款,
    是=1,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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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4   必要性检验结果

    结果变量:信贷可得性 结果变量:~信贷可得性
    条件变量 一致性 覆盖度 条件变量 一致性 覆盖度
    法律 0.191 0.450 法律 0.200 0.550
    ~法律 0.809 0.463 ~法律 0.800 0.537
    占有权 0.617 0.630 占有权 0.309 0.370
    ~占有权 0.383 0.321 ~占有权 0.691 0.679
    使用权 0.532 0.532 使用权 0.400 0.468
    ~使用权 0.468 0.400 ~使用权 0.600 0.600
    收益权 0.468 0.449 收益权 0.491 0.551
    ~收益权 0.532 0.472 ~收益权 0.509 0.528
    处分权 0.660 0.544 处分权 0.473 0.456
    ~处分权 0.340 0.356 ~处分权 0.527 0.644
    感知 0.574 0.529 感知 0.436 0.471
    ~感知 0.426 0.392 ~感知 0.564 0.608
    注:“~”表示逻辑运算中的“非”,即条件缺失, 下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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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5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可得性影响因素简化真值表(部分)

    法律维度 占有权 使用权 收益权 处分权 感知维度 案例数量 一致性
    0 1 1 0 1 1 4 1.000
    0 1 1 1 0 0 2 1.000
    0 0 1 0 0 1 2 1.000
    0 1 1 0 0 1 2 1.000
    0 0 0 1 0 1 2 1.000
    0 0 0 0 1 1 2 1.000
    1 1 0 0 1 1 2 1.000
    0 1 0 0 1 0 1 1.000
    0 1 0 1 1 0 1 1.000
    0 1 1 1 0 1 1 1.000
    0 1 1 1 1 0 6 0.667
    1 0 0 1 1 0 3 0.667
    1 1 1 1 1 0 3 0.667
    1 0 0 0 1 1 3 0.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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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6   清晰集定性比较分析输出结果

    ----简单解----
    频数阈值:1
    一致性阈值:0.8
    原始覆盖度 唯一覆盖度 一致性
    占有权* ~使用权*处分权* ~感知 0.043 0.043 1.000
    使用权* ~收益权* ~处分权*感知 0.085 0.043 1.000
    占有权*使用权* ~收益权*感知 0.128 0.085 1.000
    ~占有权* ~使用权*收益权* ~处分权*感知 0.043 0.043 1.000
    ~法律*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处分权 0.064 0.064 1.000
    ~法律* ~占有权* ~使用权* ~收益权*处分权*感知 0.043 0.043 1.000
    法律*占有权* ~收益权 0.043 0 1.000
    法律*占有权* ~使用权 0.043 0 1.000
    法律*占有权*处分权*感知 0.043 0 1.000
    总体解的覆盖度: 0.404
    总体解的一致性: 1.000
    ----中间解----
    频数阈值:1
    一致性阈值:0.8
    原始覆盖度 唯一覆盖度 一致性
    ~法律*占有权* ~使用权*处分权* ~感知 0.043 0.043 1.000
    ~法律*使用权* ~收益权* ~处分权*感知 0.085 0.043 1.000
    ~法律*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处分权 0.064 0.064 1.000
    ~法律*占有权*使用权* ~收益权*感知 0.128 0.085 1.000
    ~法律* ~占有权* ~使用权*收益权* ~处分权*感知 0.043 0.043 1.000
    ~法律* ~占有权* ~使用权* ~收益权*处分权*感知 0.043 0.043 1.000
    法律*占有权* ~使用权* ~收益权*处分权*感知 0.043 0.043 1.000
    总体解的覆盖度: 0.404
    总体解的一致性: 1.000
    注:*表示逻辑运算中的“和”,下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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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7   经营权强度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可得性的路径

    前因条件
    1 2a 2b 3a 3b 3c 3d
    法律维度
    事实维度 占有权
    使用权
    收益权
    处分权
    感知维度
    一致性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原始覆盖度 0.043 0.043 0.064 0.086 0.128 0.043 0.043
    唯一覆盖度 0.043 0.043 0.064 0.043 0.085 0.043 0.043
    总体解的覆盖度 0.404
    总体解的一致性 1.000
    注:●表示核心条件存在,⊗表示核心条件缺失,●表示辅助条件存在,⊗表示辅助条件缺失,“空格”表示该条件可存在亦可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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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8   政策路径说明

    路径类型 条件组合形式 主要特点
    “完整维度”型 1. 法律*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感知 通过强化法律、事实和感知三个维度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可得性
    “事实维度补
    充”型
    2a. ~法律*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感知
    2b. ~法律*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通过强化事实维度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可得性
    “事实加感知
    维度补充”型
    3a. ~法律*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感知
    3b. ~法律*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感知
    3c.~法律*~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感知
    3d.~法律*~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感知
    通过强化感知和事实维度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可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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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历程
  • 收稿日期:  2022-09-20
  • 网络出版日期:  2023-03-16
  • 刊出日期:  2023-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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