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Solution of Propositionalism Theory of Reference to Solve Empty Names Proble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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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命题主义指称论运用紧缩主义的方法论分析指称,以命题成分间的指称关系限定名称的指称。命题主义指称论创新性地给出了一种理解语言与世界之间指称关系的方法,这为解决空名难题提供了一种新的策略。空名难题是指空名是否有意义、空名语句是否表达命题、空名语句的真值判定等相关问题。从命题主义指称论的观点看,空名的意义在于其具有的基础可接受性,空名语句表达命题,空名语句的真值判定依赖于以意义为核心的等值模式。命题主义指称论弥补了间隙命题论解决空名难题的语义学策略存在的不足。
Abstract:The propositionalism theory of reference, using methodological deflationism to analyse reference, defines the notion of reference which applies primarily to propositional constituents. The propositionalism theory of reference gives a new approach to understanding the reference relations between language and the world, which offers a new solution to the problem of empty names. The problems of empty names include, whether empty names have meaning, whether sentences containing empty names express propositions, whether sentences containing empty names have truth and so on. From the view of the propositionalism theory of reference, the meaning of empty names is their basic acceptance property, sentences containing empty names express propositions, the truth of these sentences depends on the meaning-to-truth equivalence schema. The propositionalism theory of reference makes up for the deficiency of the semantic solution of the Gappy Pro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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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empty name /
- reference /
- proposition /
- meaning /
- tru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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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政条例》是明代治理卫所军队的重要法律文献,最早颁布于宣德四年(1429),正统元年(1436)、二年、三年又有补充。①之后,又有嘉靖霍翼《军政事例》、万历谭纶《军政条例》等。笔者在整理嘉靖赵堂《军政备例》时,发现该书附有成书于成化、刊刻于弘治的《军政条例续集》②(以下简称《续集》),落款为“弘治甲子孟秋月厚德书堂梨新刊《军政条例》,成化十六年三月初一日兵部武库清吏司纂集刊”, 说明该书由兵部武库清吏司编纂,属于国家“常法”范畴。该书最初刊行于成化十六年(1480),弘治十七年(1504)增补并再刊。学界对明代军事史进行研究主要从整体或长时段较多,尤集中于嘉靖朝讨论。③而在已有对明代《军政条例》的研究成果中,从未有人提及弘治《续集》。④本文即依据新发现的孤本《续集》,着力对成化时期的军队治理问题进行探讨。
一. 孤本《军政条例续集》条款细化
《续集》计38条,其中成化31条、弘治7条,每半页9行,每行20字。眉批有《续题例》,页眉每条标有序号,正文无题名。现目录题名应为赵堂添加,该条例最早为成化十年,最晚为弘治三年,一般包括题本官员、缘由、文移、内容、准行时间等内容,但也不尽然,有的仅有内容。《续集》尤集中于成化十二年至十四年。实际上,成化元年至十年条例并不多,如霍翼《军政事例》仅有成化二年《成造军器》1条,谭纶《军政条例》有成化三年《清查卫所军人总数》和成化八年《官军三年清理造册》2条。成化十年之后增多,与明代面临南北边境危机有关: 成化十二年三月,南方播州有“苗贼”之乱⑤,北方“虏酋满都鲁自称可汗”,西部“边方多事”。⑥在此背景下,朝廷不时推出新条例,试图以立法来治军强军。
明朝军队体系沿袭元代的卫所制,但卫所从建立伊始,就出现逃军现象。朝廷一开始试图以严惩军官来达到约束军士逃亡的目的,但效果甚微。⑦明宣宗于洪熙元年(1425)五月登基,九月出台《军政条例》,计8条;宣德三年又新增11条,“复以新定清理事例十一条,通前八条,榜示天下”⑧;宣德四年将19条合刊成书,“发去永为遵守”,是为《军政条例》。⑨随后,明英宗又接连于正统元年、二年和三年对之增补,形成新的《军政条例》。但条例颁布后,逃军仍屡禁不止,故成化时又出台《续集》。
明代《军政条例》在嘉靖之前尚处于摸索阶段,条文并未分类。嘉靖之后,随着条例内容不断增加,编纂者对之分类,如霍翼《军政事例》分为军卫、逃军、清审、发解4类;谭纶《军政条例》分为卫所、户丁、册单、逃故、清勾、解发、优恤7类。笔者据此两书,将《续集》成化31条分为造册、逃故、清勾、起解、寄操5类,列表如下。
表 1 《军政条例续集》关于成化条例题名一览表造册 逃故 清勾 起解 寄操 一、造册缴部 八、盘诘逃军 六、刁蹬查理 四、起解军丁讦告他事 七、附近寄操 二、造册径缴清军御史 十二、官旗致令军士在逃 十五、差讹迷失卫所 五、军丁贯址不同 十一、告投寄操军 三、类造军册军卫册 十九、改籍避军 十六、改调裁革 十、刁勒解人 十三、原籍原卫余丁 九、挨无名籍 二十、老幼废残 二十三、无勾军户 十四、比较批收 十八、舍余帮操 二十六、无籍调免重名军人 二十八、累及无辜 二十四、清解存恤 二十五、掯财不与批回 二十一、云贵军士留操 二十七、揭查军黄文册 三十一、逃回许首 三十、比较勘合 二十二、两广邻近贼峒军丁免解 上表只是大致归类,有些条款内容有交叉,还有2条难以归类,即第17条“垛充正户升官”例,三户合充,以出军丁者为正户,其他二户为贴户: “今后但有此等正户升官、差操不缺者,即将原卫军伍住勾,其二三贴户暂免起解,令其听继应当民差,以后本官设有事故,照旧解补原伍。”第29条“凌逼津贴”关于有军籍的官吏、监生和承差人回原籍,遭“户族人丁”凌逼交纳军伍津贴例,规定“今后官吏、生员人等有系军户,除子孙应听人丁着令贴办外,但有职役在官听用者,俱照例除免津贴,不许仍前勒逼凌辱强夺”。也就是说,“在官听用者”可免津贴,不在官者则无法免除。
从上表来看,《续集》主要内容就是关于遏制卫所逃军、补充缺额、寄操训练等各种清军的条例。这对宣德、正统《军政条例》而言,既有继承也有创新,但已经明显有细化倾向。
二. 卫所军册与州县名册的比对清勾
造册是清勾的基础,《续集》首条名“造册缴部”。造册在宣德四年《军政条例》开篇即已出现,“逃军每三个月或半年一次类勾,故军并残疾等项军人每一年一次类勾,务要将各军原报姓名、乡贯并充军来历及逃故等项缘由造册,填给勘合,责付差去人员照例勾取”⑩。这里的造册包括各类勾补军人姓名、乡贯等内容,“填给勘合”,派人照例勾取。正统元年《军政条例》将“填给勘合”删减,直接送交兵部,由兵部转发清勾,“令在京、在外都司卫所,不许填给勘合,差人勾军,止将递年逃故等项军人姓名、贯址,造册送部,转发清勾”⑪。
清勾是清军与勾军的合称。明代实行卫所制,军籍世袭。当卫所军士缺额,就要对缺额军士进行清查,是为清军;由军户出丁一名到指定卫所服役叫正军,当正军本人老疾或逃故时,则勾取其户下其他丁员或族人补役,此即勾军。勾军又分根补与勾补。根捉逃军本人叫根补。若因故无法根补逃军本人或本人死亡,则勾取其户下其他壮丁补役叫勾补。因清军与勾军往往同时进行,负责该工作官员被称清军官。故明代史料多将清军与勾军并提,简称清勾。⑫明代自宣德就立法清勾,说明卫所军士缺额现象已经比较严重。
宣德、正统《军政条例》还有其他条款涉及造册,如宣德第32条规定:“委无勾取,军卫、有司各另造册,备开各军来历根因,并三次所差人员及回申官吏人等姓名明白,通将无勾缘由转缴兵部,以凭开豁。”⑬正统元年第10条规定:“及将见役军人因户丁不供军装,妄作事故,造册一概勾扰。”⑭但赵堂在附录中并未对宣德、正统《军政条例》中的这些条款以“造册”作题名。而《续集》有4条明确题名“造册”,足见其对成化时期造册的重视。
《续集》以“造册缴部”作首条,系成化十年六月初六日太子少保兼兵部尚书白圭题本,经皇帝允准而成条例,内容如下:
兵部题为清理军政等事。武库司案呈,照得在京、在外卫所清勾、逃故等项军士文册,例该每年五月以里,差有职役人员赍送本部,转发有司清解。如违限期,照依岁报官军马骡文册事例,每违十日,差来人员送户部,罚运米一石,零日不运。其经该并首领官员取招,仍照违限日期住俸,吏典依律问罪。如果该卫所依限造册给批,止是差来人员违误者,止将差来人员罚运,经该官吏俱免取招住俸问罪……以后就令各该清军御史督并本处都司军政官员,照例严督卫所官吏依式造册,送本地方清军御史,分送布、按二司清军官查对无差,方许缴部。若将册内军士更改那移,查对不同者,御史先将首领官吏取问,指挥等官住俸,重复造册,仍限五月以里送部……
可见,成化时有军士文册、马骡文册。其中军士文册于“每年五月以里”,差人上缴兵部,由兵部“转发有司清解”,有司即指州县,其“清解”依据为军册。凡违限将受住俸、吏典问罪、差役罚运等处罚。条文的“依式造册”,说明之前造册存在漏洞,故规定今后清军御史要“照例严督卫所官吏依式造册”,经地方清军御史与布、按二司、清军官等“查对无差,方许缴部。”一旦“查对不同”,不仅造册官吏要受处罚,而且还要“重复造册”,仍限五月以里送兵部。可见,兵部对造册的高度重视。
成化十年比之前朝代重视“造册”,应与景泰元年土木堡之变时于谦在京师“备细造册”、充实兵员保卫京师有关。于谦要求造册如下:
请敕差去各处清军监察御史,如无清军御史去处,请敕巡按监察御史,公同布、按二司清军官员,督同都司卫所经该官吏,逐一取勘明白,先将总数类奏,仍着落各该卫所备细造册具结,依限差人……到部。如有过限不行造报,照依岁报官军马骡文册事例,先将差来人员送户部纳米,经该官吏取招,送部住俸……前项文册,各该御史务要亲临提督,严加取勘造缴,不许视为虚文,有妨军政。⑮
成化十年的“造册”条,与景泰元年程序大同小异,仅上缴兵部时限不同,景泰年间是根据各省距离京师远近规定不同时限,成化十年明确统一为五月以里。
成化十一年九月,又将成化十年“造册缴部”改为“造册径缴清军御史”。实际上是根据不同区域送交不同的对象,直隶和非本地布政司仍“照旧造册送部,转发清勾”;若是本地“布政司所辖者”,则卫所造册后“径送清军御史处”“就彼转发清勾”,不再经兵部转发。但清军御史要将清勾底册上缴一本给兵部,以备核查。这项改革缩短了以前送册的路程,精简了缴部的程序,降低了清勾的成本。
上述的分析还说明,明代是卫所与有司均要造册,这是因为明朝实行卫所与州县并行的二元管理体制。⑯卫所造册须与州县造册比对后才能清勾,成化十二年正月“类造军册军卫册附原籍册开充军卫册原无名伍”条记载,造册分卫所军卫册和州县原籍册两类,目的是便于核对,节选如下:
兵部题为陈言类造军册……将各旗军逐一查出,要见原额旗军若干,见在若干,逃亡改调若干,务将充军改调来历年月、贯址、节次补役户丁正余姓名,备细通类造册。每布政司攒造一处,直隶每府一处,各一样二本,照依递年清册,委官查对无差,俱限次年八月以里,差人解部。一本存留本部备照,一本转发清军御史收查……其有原籍册内开称某卫充军,即查某卫册内并无本军名伍者,解部定夺,或发附近卫所收操。
卫所造册将军人来历年月、籍贯、住址及补役户丁正余姓名,皆一一备列。州县原籍册则标明在某卫充军。原籍册由“每布政司攒造一处,直隶每府一处,各一样二本”,一本于次年八月内上缴兵部,以便兵部在清勾时两相对照。
而在清勾中若遇到“挨无名籍”者,即军册有名而原籍名册无人,《军政条例》要求“同隶一府者,量所属州县多寡,备造通知小册,每处一本转发,互相挨查解补”。如果原籍查无此人则予开豁,“无籍调免重名军人”条规定:“除已将同姓人名补役着伍者不开外,其至今仍行挨无名籍者,合无行移各该卫所开除,再免清勾。其遇例优免,改调别卫,重名清勾等项军人,有司曾经回报五次者,亦在不许虚文勾取。”这样既可保证查无疏漏,又能防止官吏借机扰民而将平民指作军户勾补,这种做法为成化时的创新。
明代各种制度交互作用,如军籍黄册也是清理军役的工具之一。成化十三年十二月“揭查军黄文册”规定:“今后但有各卫所册逃故等项军役,务在揭查洪武、永乐、宣德年间至今军黄文册,并递年回申文卷到官研审,要见各军有无应继亲丁,着落亲管里邻挨补,解审补勘,各军委的户绝无丁,照例分豁。”可见,为了追补卫所军册逃故军士,要求从洪武年间的军黄文册开始揭查,只有在“户绝无丁”时才能豁免。
三. 清勾时的惩罚与体恤并行
明代清勾涉及面广,为此专设清军御史主导。核对军册是清军御史的例行工作之一,据“差讹迷失卫所”条记载,清军御史在收到军册后, “逐一查对,如有卫所贯址、军由始末来历,微有差讹者,即与改正,解卫收补。果系全不相对,失迷卫所者,通将各户贯址、姓名开报本部定夺”,此处的“本部”即指兵部。
清军御史凭册清查往年军丁改调或裁革情况,成化十三年“改调裁革”要求清军御史督同军政官清查卫所军丁,“何年间奉何事例”“或全伍或分拨某处”“原籍乡贯”“来历”,移文原籍州县核查,若军丁仍留原籍即行起解。“若是远年改调裁革”,今不知应解往何处卫所,则“备将军名、贯址缘由,开报本部定夺”。可见,时仍有军丁滞留原籍未按时起解。在勾补过程中有时因卫所故意隐瞒逃军情况,导致应解军户长期未勾补,故“无勾军户”规定:
兵部题为陈言民情等事。武库清吏司案呈该浙江左布政使宁良奏,要将远年不勾军户,仍照御史樊茔、夏玑题奏事例,待候各该卫所造册送部转发清军御史……但系远年无勾军户俱要审究的确,免将户丁起解,仍行各该卫所查勘明白回报定夺,仍候造完,陈言类造军册。至日,照依先奏事例,一体照名清审,应查理者即与行查,该径自起解,果有差拗迷失等项,就行解部定夺,或发附近卫所收操。若是卫所因见行文查理,妄将见役军人捏作事故,朦胧回文勾扰者,事发之日,并听清军御史、按察司官参奏拿问。
樊茔于成化八年任清军御史,“清理淮阳军所条画事宜,至今为例”⑰。夏玑也曾“出理浙江戍政,军无幸免,民亦不扰,至今传以为法”⑱。樊茔和夏玑在淮阳和浙江如何清军,史料阙如。但从“至今”为例、为法看,应该值得肯定。“无勾军户”应综合了他们此前的做法。一般来说,军丁逃亡后,应从其原籍原户中勾人补伍。但若军户长期没有勾补,则可能是在卫军丁并未逃亡。从“妄将见役军人捏作事故,朦胧回文勾扰”可知,当时卫所确实存在诈称在伍的军丁逃亡。又据成化十三年兵科左给事中郭镗奏“京营官军被管军官员役占卖放等项积弊多端,难以枚举”⑲推测,诈称军丁逃亡的目的是卫所长官将其私占役使。
抚恤军丁也是清军御史凭册检查卫所落实《军政条例》工作之一。成化十三年八月“清解存恤”条规定都司、卫所设专官负责清解,并对清解到卫所的军丁“加意存恤”:
每都司定委军政都指挥一员,卫所委军政佐贰指挥、千户各一员,照依有司事例,职专清理军伍。凡遇造册之时,督同首领官吏并造册军吏,将该清逃故等项军士务要尽数清出,查对明白,造册送部,发属清解。册后仍要附写当该官吏并清军委官姓名以备查考,不许仍前作弊隐瞒,不行清勾。及有解到军丁务要加意存恤,不许生事扰害。敢有故违,各听清军御史并按察司、清军官员及存恤御史、给事中等官指实参奏拿问。
都司清军责任主体是都指挥,卫所为佐贰指挥、千户。他们监督造册,并在册后书写当值官吏姓名以备查考。所谓“再将旧例申明禁约”,应指正统三年(1438)御史张勖奉旨勘查逃军的规定,“新军逃亡逾二百人者,罚俸五月;逾百人者罚俸三月;不及百人者罚俸二月”⑳。若逃军严重则要追究军册上注明的官员责任。
为何要对解到卫所的军丁“加意存恤”?这是因为卫所军士待遇过低,故在“官旗致令军士在逃”条中重申宣德、正统恤军例,“但有军士在逃,卫所不行钤束抚恤者,务要照例严加究治,仍于每年十月终查点,果有该管官旗不行钤束抚恤,致令军士在逃者,量其所管军士多寡折算,参究[挨]拿, 照例发落”。所谓“照例严加究治”应指宣德《军政条例》“亲管官员不行存恤,指以出办军装等项为由,搜捡掯勒财物,逼迫在逃……审出前项情弊指实,转呈清理军政监察御史具奏拿问,有赃者降调”㉑。而“照例发落”则指正统三年张勖清军事。这种三令五申重申旧例,说明条例在执行中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
清勾官员“不恤下人疾苦”的表现,将“本无相干,逼认军后者,及有刁诈军民,不思军国重务,本系军户脱故不认者”。即一方面是清勾官员将本不相干者逼认为军户,另一方面是本系军户者又脱逃否认身份,由此造成两者“一概赴京申诉”。这些申诉被发回原籍,交由清勾官员审讯,“所诉虚实难以遥度,只得行前项官员审勘”。清勾官员不用心审勘上报,“有经年不报者,似此因循怠忽,名虽清军,曾无寸效”。正因如此,清军难以收到实效。遂又有“比较勘合”条规定具体上报审勘时限:
今后司府州县、卫所等衙门,但有承行查理勘合,随即开报清军御史,无处,开报巡按御史。每年于三月终,将上年十二月终止勘合比较一次,各照勘合行到前项亲民衙门。日期:居人近者五日内完报,远者十日内完报。
此规定要求有司、卫所于每年三月底对上年各户勘合结果上报清军御史或巡按御史,经勘合比较后,再发回亲民衙门,完报时间根据距衙门远近而定。又规定完报比率进行相应处罚,“以十分为率,一分不完者,司府州县卫所等衙门委官取招住俸,二分不完者,前项衙门经该官员取招住俸”,并将“招由”缴兵部转吏部备案,“以稽勤怠”。可见,清军的混乱与官吏怠职存在密切关联。
为了防止以“老幼废残”起解充数,成化十二年八月规定:“今后清解军士,有司务要用心面审年力精壮之人,相验年貌,于批内开注起解。若本军户内果无以次人丁,止有年老疾废者,所司照例保勘是实,呈报定夺。”老幼废残标准为“六十以上、五十以下及残疾之人”。如果应解军丁年幼,先“纪录在官,待候出幼,方许起解”。都司卫所务要“拘拿正身,若有老少残疾应该替役者,审验的确,批内明白开写年貌起解,本部定夺。不许乘机作弊,将原逃精壮正身卖放,事发,官吏一体究治”。
对逃军正身的拿解,是每部《军政条例》都有的内容。宣德《军政条例》首条规定,“逃军除自首免问、责限起解外,其余拿获者,就于原籍并所在官司取问明白。初犯、再犯,依律的决,差亲属、邻里管解原卫所着役;三犯者监候申详,依律处决。”逃军自首显然指正身。逃军被拿获审问后,由亲属、邻里解卫服役,若三犯可处死刑。在正身未被拿获前,“照依榜例,先将户丁解补,仍责限根要正身得获,替出户丁宁家”㉒。就是说,一旦拿获正身,原来替补户丁则可以归家。正统时,逃军正身若因身体原因无法应役,可用壮丁替代,“今后合无逃军正身,除少壮者依例问解;若有残疾并年六十以上老弱,相验明白,不堪科决,依律收赎、存留原籍依亲,就于本户选取壮丁一人解补”㉓。成化时强调只解壮丁补役,无疑会增强军队的战斗力。
对逃军正身的拿获是一项耗费人力物力的工作,有时结果难尽人意,故成化二十三年“逃回许首”条鼓励逃军自首:“今后充军人犯逃回潜住,限一个月以里,赴官自首,免其问罪,仍发原卫充军;一月之外不首者拿送法司,照依本部先年题准事例,原问死罪者仍旧处决;杂犯死罪以下者枷号三个月,改发极边卫分充军。”自首免罪早在宣德时已实行,但限两月之内㉔,成化限一个月以里。自首时限缩短,且过限惩罚也加重。在“比较批收”中又规定清军御史“严督各该清军官员各秉公心,照依先次奏行事例,即将每年解过军士,查照原案,照名依限比较,取获批收销照,毋容下人作弊,有误军政”。所谓“下人作弊”,是指卫所具体办事人员的行为。
成化时还增加对窝藏逃军者的惩处,成化十二年“盘诘逃军”条规定,“军士畏惧当军脱逃……如有此等之人拿获补伍,仍将窝家邻里照例治罪”。但军队查处逃军须得到州县支持,成化十三年兵部在“累及无辜”条要求各地里老配合军队查拿外来人户:
合行浙江等布政司并南北直隶府州,转行清军监察御史并本司及按察司清军官员督属,仍督里老、书写人等于各该里内,但有外来已未入籍人户,不分年月久近,务拘到官,备供原籍乡贯住址、军民灶匠,某年月日为何事例来此居住,初来之人是何姓名,明白行移原籍官司查报。若是军丁见今缺伍,即解原籍官司交收,转发原卫,取回附卷,仍将发回军人姓名、贯址,备申本军原籍清军御史并清军官知会。
该条要求浙江、南北直隶的里老、书写人对已入籍、未入籍者均要移文原籍核实,如查为逃军,则押解回原籍转送卫所。此与成化十二年㉕“改籍避军”条差不多,兵部要求各地清军官严督各属:“今后如有隔别州县军籍人户逃来本处寄住,除住成家业,认当本祖军役者不动外,其有不明改作民籍,脱避祖军者,许里老邻佑人等拘拿首送到官,连当房家小尽数发遣原籍州县,认当本祖军役,并送该卫补伍施行。”可见州县里老配合清勾的重要性。
四. 起解与寄操在执行中的变通
州县在起解军丁的过程中,有时会因籍贯、地址不同而发生错解,如何处理此类问题?成化十二年三月“军丁贯址不同”对此有所规定:“今后但遇有司清解军丁到卫,批内明开某处某人,顶补某卫所某人名役,查得本军缺伍,就便收役住勾。如有姓名、贯址不同,转解本处清军御史处查审定夺,不许辄便批内带回。如果本军正余不缺,例该发回听继,取具结状,连人发回听继。”也就是说,遇到州县错解军丁到卫,若该卫确有缺额,则就便收留,否则要具结连人发回。这一规定在之前的《军政条例》并未出现。
《续集》规定起解军丁若因冤枉等情发生诉讼,只能由指定清军官员受理,“起解军丁讦告他事”规定:“今后但系有司清出军丁,即便起解,不许讦告他事。果有冤枉及因军受赃等情,止许户丁赴清军御史并布、按二司清军委官处诉告,即与从公审勘,果无冤枉军丁应该起解,止将原告户丁问罪。若有司徇私作弊冒解平民,事有冤枉者,通行提问。”这里的“果有冤枉及因军受赃”“作弊冒解平民”等,说明州县在起解中存在各种舞弊行为。
军丁被州县解人押解到卫后,时常遭到卫所管理者索要财物,成化十二年“刁勒解人”就意在保护解人免受卫所敲诈而出台:
今后卫所但遇解军人,俱要本卫所军政官员,公同经历司出给明白印信,批回收管,给付原解回缴,不许勒要财物,及盖使印信模糊,不与收管,及不许受嘱将别处都司卫所军批盗用印信,捏与批回……若印信模糊及无收管刁勒财物,军无下落,印信不的者,查验得出,申达本处清军御史……将卫所作弊官吏人等参究挨拿。如是军解通同作弊,不曾到卫,买求别衙门印信,批回收管,务要追究下落,问罪解补。
也就是说,卫所在接收解人押解的军丁时,需“出给明白印信,批回收管”,不得借机敲诈解人。当然,对解人未将军士起解到卫,而通过“买求别衙门印信,批回收管”,则要“问罪解补”。该例出台后,刁难解人现象并未缓解,解人到官府控诉频繁。成化十四年八月“掯财不与批回”规定,“如亲管官旗刁蹬,不遵禁例,多方设法掯取财物,不与批回,过违限期者,在内许被害之人赴通政司或本部;在外于镇守、巡抚、巡按等衙门处告理”。所谓“不遵禁例”,应指“刁勒解人”例,允许被害人向官府告理。
成化年间,州县与卫所在清勾时,双方因系统不同会不时发生矛盾,也反映卫所官员索要财物的现象,此从“刁蹬查理”条可窥见一斑。时真定等府差人到京师卫所查理清军事宜,遭到卫所刁难,于是规定“今后凡遇各处有司差人赴卫查理挨无等军,其卫所官吏人等务要作急从公,明白回报,不许刁蹬留难,需索财物,敢有故违者,许被害之人指实,赴清军御史处陈告,径自参奏拿问”。卫所官吏的勒索等腐败行为也是明代逃军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对一些因故不能立即起解的军人,则暂解附近卫所服役,时称“寄操”。此在宣德时已出现府县“见在寄留操备者”㉖现象。随着时间推移,寄操军士越来越多,成化十二年“告投寄操军士”要求“将先年收发附近卫所寄操军士,除天顺六年四月十九日以前编定者不动外,但有以后告投存留者仍解原卫”。对被捉的寄操逃跑军士“照例连妻仍解原旧卫所补伍”。明代军户还有余丁,即除正军外在卫所承担杂役的其他人丁。㉗成化十二年五月“原籍原卫余丁”将边卫“先年寄籍余丁,有远调二三千里之外,后调卫所,正余不缺,果有田宅、坟茔在于原籍卫分”,可留一丁在原籍看守,“其余人丁俱收原卫所操守城池”。同年七月“舍余帮操”又重申,“将各管舍余尽数查出,从实开报造册,送赴清军御史处清审存留帮军,分拨差操”。这是对景泰时于谦清理余丁的继承,“若有起调征进等项,此等退出余丁存留守城,不许调动,其各有司不许占吝不发,有误兵备”㉘。
成化时期,对边陲地带的寄操规定有所不同。如成化十二年三月“附近寄操”规定:“今后但有清出云南、两广、福建极边卫分,远年无勾,或被人首告,或自行首出,军士自称不系本卫军士者,行文该卫查理,果无名籍,俱发附近卫分食粮寄操。”这里对来历不明者留在边疆卫所寄操,显然有加强边卫力量的考虑,但“若充军来历明白,仍解该卫着役”。时云南、贵州等军士不愿离开原籍,成化十二年“云贵军士留操”规定:“云南、贵州俱系边境,将清出军丁并自愿投充军人,仍前就留本处附近卫所差操,以便征调。”查云贵军丁在洪武年间曾被发送辽东充军,但实际效果很不理想,所以成化时要求就近寄操:
云南、贵州地方去京师万里,遥远夷人比之腹里军民不同,俱无籍贯。洪武年间,问发辽东、广宁等卫充军,无凭清解,纵使清理得出起解极北边卫,多见死亡,不得济用……行移云南、贵州清军御史并三司,今后清出云南、贵州前项夷人,该解辽东等边卫并千里之外……免令起解,俱编本处边卫当军,行移原卫开豁造册,一留本司,一送本部存照。
成化十二年后,兵部题准云南、贵州夷人情愿充当军役者,不再起解到辽东等地,均留本地卫所服役。这一条例不久又被两广援引。成化十三年五月“两广邻近贼峒军丁免解”规定,“广东高、雷、廉、琼、肇庆等五府并广西邻近贼峒处所,委系南方边境,比之云南、贵州事体相同”,将原本起解到辽东的两广夷人照“云贵军士留操”实施。所谓峒指少数民族聚集区,但对两广非峒区则仍要起解,“其广州等五府原不曾被贼,及不邻贼峒去处,奉册清勾者,不分远近,照旧起解”。到弘治初又有“云贵军丁留操”,这是对“云贵军士留操”的再次重申,“即今贵州清平等处苖贼叛服不常,军士事故数多,紧关缺人防御”,即用夷人驻防卫所以御“苗贼”,比起从内陆调兵会更有效。可见明代条例在实施中的变通。
弘治《续集》系首次被发现的孤本文献,对学者研究明代军事史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本文通过对其中的成化条例分析,揭示此时国家出台《续集》仍为遏制卫所逃军不断的问题,于此也可见,尽管明代不断完善《军政条例》,但由于法律在执行中得不到有效落实,因而始终无法阻止卫所军士逃亡。明代自宣德以来,屡颁《军政条例》,而在《续集》中更强调各种“册”的填报,凸显了国家重视书面凭证的法律依据。《续集》是对宣德、正统《军政条例》的继承与发展,显示明代为适应形势发展而因时因事进行法律的补充与完善。《续集》尽管在造册等方面进行细化,明确追查逃军者的责任,规范卫所、州县官吏在清勾中的行为等,但卫所军人逃亡是一个牵涉面很广的社会问题,更何况《续集》并不是全新的法律规条,更多仍是对之前条例的重申。自宣德至成化、弘治接连出台《军政条例》,说明卫所制度随着时间推移,逃军现象愈益严重,仅治理军队本身已很难解决逃军问题。㉙从条例内容看,卫所和州县官吏腐败,对军士抚恤不到位等因素,都是卫所崩坏的重要原因之一。
① 《皇明制书》将宣德四年《军政条例》,正统元年、正统二、三年《计议事例》,统称为《军政条例》。见杨一凡点校:《皇明制书》第4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第1489-1516页。
② 原书为抄本,藏于天津图书馆,现收入《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第852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第513-549页。以下引述此书皆同此版本,不再另外注明。
③ 于志嘉:《明代军户世袭制度》,台湾学生书局,1987;张金奎:《明代卫所军户研究》,线装书局,2007;宋坤:《新见明代勾军文册初探》,《军事历史研究》2016年第1期;周晓光、刘永晋:《明代军解研究》,《安徽大学学报》2020年第1期。
④ 吴艳红:《明代〈军政条例〉初论》,载《明清论丛》第3辑,紫禁城出版社,2002,第133-141页。
⑤ 《明宪宗实录》卷一百五十一“成化十二年三月癸丑”,载《明实录》第25册,(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第2759页。
⑥ 《明宪宗实录》卷一百五十二“成化十二年四月庚辰”,载《明实录》第25册,第2771页。
⑦ 刘永晋:《明代逃军问题初探》,《历史教学问题》2007年第6期。
⑧ 《明宣宗实录》卷三十六“宣德三年二月癸丑”,载《明实录》第11册,第890页。
⑨ 杨一凡点校:《皇明制书》第4册,第1491页。
⑩ 杨一凡点校:《皇明制书》第4册,第1491页。吴艳红统考宣德《军政条例》为33条,见《明代(军政条例)初论》,第133页。
⑪ 杨一凡点校:《皇明制书》第4册,第1491页。吴艳红统考宣德《军政条例》为33条,见《明代(军政条例)初论》,第1497页。杨一凡点校本将其时间误为宣德四年。
⑫ 宋坤:《新见明代勾军文册初探》,《军事历史研究》2016年第1期。
⑬ 《皇明制书》将宣德四年《军政条例》,正统元年、正统二、三年《计议事例》,统称为《军政条例》。见杨一凡点校:《皇明制书》第4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第1497页。吴艳红统计宣德《军政条例》为33条,见《明代〈军政条例〉初论》,第133页。
⑭ 《皇明制书》将宣德四年《军政条例》,正统元年、正统二、三年《计议事例》,统称为《军政条例》。见杨一凡点校:《皇明制书》第4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第1500页。
⑮ 于谦著,魏良德点校:《于谦集》上册,浙江古籍出版社,2016,第326页。
⑯ 刘正刚、高扬:《明代法律演变的动态性:以“佥妻”例为中心》,《历史研究》2020年第4期。
⑰ 过庭训:《本朝分省人物考》卷五十五,明天启刻本,《续修四库全书》第534册,第525页。
⑱ 方鹏:《昆山人物志》,明嘉靖刻本,《四库全书存目丛书补编》,第93册,齐鲁书社,2001,第540页。
⑲ 赵堂:《军政备例·复科道点闸京营》,天津图书馆藏。
⑳ 《明英宗实录》卷四十九“正统三年十二月丁卯”,载《明实录》第14册,第947页。
㉑ 杨一凡点校:《皇明制书》第4册,第1500页。
㉒ 杨一凡点校:《皇明制书》第4册,第1491-1492页。
㉓ 杨一凡点校:《皇明制书》第4册,第1501页。
㉔ 《皇明制书》将宣德四年《军政条例》,正统元年、正统二、三年《计议事例》,统称为《军政条例》。见杨一凡点校:《皇明制书》第4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第1500页。
㉕ 《军政条例续集》无时间,兹据嘉靖霍翼《军政事例》卷三《军人寄住避役者发遣》条补充,见《续修四库全书》第852册,第41页。
㉖ 《明宣宗实录》卷六十四“宣德五年三月己巳”,载《明实录》第11册,第1525页。
㉗ 王慧明:《明代募兵制发展中的卫所舍余》,《古代文明》2020年第2期。
㉘ 于谦著,魏良德点校:《于谦集》上册,第328页。
㉙ 刘正刚、柳俊熙:《明代弘治年间“军职”违法乱纪与立法应对——基于〈皇明弘治三年条例〉考察》,《军事历史研究》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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