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阳. 市场化转型中的地方公共服务立法——以广东为例[J].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 50(3): 159-166.
引用本文: 刘阳. 市场化转型中的地方公共服务立法——以广东为例[J].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 50(3): 159-166.
市场化转型中的地方公共服务立法——以广东为例[J]. Journal of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18, 50(3): 159-166.
Citation: 市场化转型中的地方公共服务立法——以广东为例[J]. Journal of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18, 50(3): 159-166.

市场化转型中的地方公共服务立法——以广东为例

市场化转型中的地方公共服务立法——以广东为例

  • 摘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所确立的“市场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决定作用”,坚持新的发展理念,推动全面小康社会的建立,以保障城乡居民公共服务均等化.就此,市场开放背景下的公共服务必将成为我国地方立法的重点领域.在中央立法授权不明、缺乏明确立法规划指引的情况下,很难保证地方公共服务领域立法的有序、均衡,很难通过法治方式完全抑制地方发展偏好,协调好地方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市场化转变和保障公民权利均等化之间的关系.只有进一步完善立法规划,建立有效地方财政监督,才能保证市场化转型中公共服务供给的充分和有效性.以广东省立法为代表的地方公共服务法制建设,为法社会学研究提供了一个十分具象而丰富的样本,也为地方公共服务立法的未来发展提供了背景材料.

     

/

返回文章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