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购经济适用房行为的定性之探讨

骗购经济适用房行为的定性之探讨

  • 摘要: 骗购经济适用房行为规制方式不足的现实窘态映射出对骗购行为定性激烈的理论论争,能否对骗购过程中的“财产法益”和“财产损害”予以肯定是其中的关键.限定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是国家作为权利人行使财产处分权的表现,同时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从整体上来看具有经济价值利益,是法秩序所保护的财产法益.骗购行为人通过各种手段实施骗购,侵害了国家的财产法益,使国家财政目的落空,应认定为财产损失,据此,骗购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在刑法适用上,应立足于积极主义的刑罚主义观,综合考量社会现实和法治情况,通过解释来实现对刑法规范的扩充,以妥善处理个案.在骗购经济适用房认定为诈骗罪的适用过程中,如果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手段同时触犯其他罪名,一律按照牵连犯的原则予以处理.诈骗罪的数额应按照经济适用房与同质商品房之间的差价来计算.从刑法适用的限制层面来说,认定骗购经济适用房行为成立诈骗罪并不违背诈骗罪,符合刑罚必要性和相当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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