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宪权, 房慧颖. 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的 正当性与适当性[J].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 50(6): 109-115.
引用本文: 刘宪权, 房慧颖. 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的 正当性与适当性[J].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 50(6): 109-115.
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的 正当性与适当性[J]. Journal of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18, 50(6): 109-115.
Citation: 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的 正当性与适当性[J]. Journal of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18, 50(6): 109-115.

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的 正当性与适当性

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的 正当性与适当性

  • 摘要: 在智能机器人不具有独立意识和意志的情况下,智能机器人会被犯罪分子当做犯罪工具加以利用.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智能机器人会产生独立的意识和意志,可能自主决定并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面对人工智能技术现在已经带来和将来可能产生的风险,刑法应发挥为社会稳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这是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正当性所在.对于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和使用者的行为,以及智能机器人产生独立意识和意志之后自主决定并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的干预和刑罚的设置应保持适当的限度.既不能让对人工智能技术的滥用行为破坏社会的稳定发展,又不能让刑法的过度干预阻滞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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